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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妇幼保健院采购*专网专线服务采购需求-已开标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项目基本信息
需求描述:2.1 乙方提供[ 1条*网 ]电路(数字电路SDH/MSTP专线/精品专线/DDN数字数据网/FR帧中继/ATM电路/IP-VPN/云专网等)服务,用于[用于连接[区财政和政府]。 
2.2甲方有新的电路服务业务需求时,应当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一次性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电路服务需求单。经乙方审核无误后向甲方提供新的电路服务。
2.3 电路服务需求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开通和使用电路服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员进行申告。
3.1.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电路服务,不得用于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电路服务以任何方式给其他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下属机构)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提供《租用资源用途承诺书》(见附件)和《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3.1.4保证连接到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按时足额缴纳电路服务的一次性费用和电路月服务费。
3.1.6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电路服务所涉电路的类型、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
(3)负责协调所在楼宇的物业使其允许乙方进楼实施或提供线路接入,并承担协调物业涉及的相关费用。
(4)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5)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6)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8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电路服务迟延提供的责任。如出现该情况的,双方视为电路服务按时提供。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对电路各端和全程的开通调测工作,对开通调测结果无异议时,应在调测现场签字验收。
3.1.9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电路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
3.1.10积极配合乙方对电路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电路的维护管理。
3.1.11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电路服务的,甲方应当保证甲方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电路服务,并就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电路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电路服务的使用及付费等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1.12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享受电路服务,并对所涉电路负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电路损坏的,应当按价赔偿。本合同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具体业务类型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相应设备、终端,甲方无法归还或设备、终端损坏的,应当按价赔偿。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乙方的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电路服务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负责依据甲方开通通知进行电路服务的开通。
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并支付一次性费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电路服务业务。
3.2.4 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电路服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电路服务。
3.2.5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电路维护服务,并及时修复通信障碍,保证通信畅通。
3.2.6乙方所提供电路维护服务的责任界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布的维护规程明确。具体以甲方机房的设备为界,设备以外线路侧由乙方提供维护管理服务,另一侧(设备侧)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
3.2.7因技术、设备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有权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
3.2.8对所投资的电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
第四条电路服务的开通
4.1电路服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电路服务开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甲方应当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的五日内验收核实,电路服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电路服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1如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电路服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电路服务的实际开通日。
4.2.2如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未验收并在五日内提出不使用电路服务的,则视为甲方提前终止服务,此时,甲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第6.5.3条约定承担相应月服务费。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计收电路月服务费。
第五条终止服务
5.1甲方终止电路服务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月服务费的时间(“终止服务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该时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终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5.2甲方终止服务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第6.5条约定支付终止服务当月月服务费。
5.3如甲方提前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在终止服务前向乙方补交剩余服务期对应服务费用的[ 100 ]%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
6.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元,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服务费两部分。电路服务一次性接入费为[ / ]元整,乙方优惠按[ / ]元收取;电路服务使用费用为 [ 300 ]元/[ 月 ](月度/季度/半年/年),相关费用为含税价。
预算金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采购编号:10709569
采购人信息
重庆市大渡口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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