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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龙门阵大道201号附2号招租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经我司研究决定,拟将九龙坡区龙门阵大道201号附2号公开招租,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物业
租赁物业为九龙坡区龙门阵大道201号附2号,建筑面积70.15㎡,无供气、无排烟。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4年,无免租期。
三、业态限制
不得从事废品回收。
四、竞价方式
采取公开举牌竞价,有底价的增价竞争方式,报价最高者为竞价成功者,低于最低价的报价无效。
五、竞标底价
竞标底价为2821元/月(不含其它费用),第四年开始年递增5%。
六、公示、报名、竞拍时间及手续
(一)公示、报名、竞拍时间
1.公示日期:2024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
2.报名时间: 2024年5月16日9点30分前。
3.竞拍时间:2024年5月16日9点30分。
(二)报名手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和个人均可参加竞标。
1.参加竞标的企业需提供:(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3)法人代表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参加竞标的个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参加竞标者按以上规定的报名时间到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竞标报名手续,缴纳竞标保证金。
七、竞标保证金缴纳及现场竞价
(一)竞标保证金
竞标保证金10000元,缴纳方式:现金缴纳、银行转账缴纳,企业竞标者由法人代表或受委托人(个人竞标者由竞标者本人)到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竞标保证金。
(二)现场竞价
1.竞标地点为杨家坪步行街渝隆大厦23楼,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负责主持整场竞价交易工作。
2.竞标人凭报名手续领取竞标号牌,通过工作人员资格认定后可参加竞价交易。
3.工作人员介绍资产基本情况,宣布竞价开始,竞标人以举牌并报价方式进行竞价,报价不能低于竞标底价,竞标人可多次报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100元/月,确认无人再次报价后,最高报价者得标。
4.如仅有一人参与竞标,则按底价成交。
5.一经报价,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保证金不予退回,且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我司物业租赁竞租。
八、成交方式
竞标结束后,竞价成功者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与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缴清相关费用。
九、其他事项
(一)竞标结束后,如竞价成功者未在竞标公示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与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及缴纳相关费用,则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竞标结果。
(二)若房屋在移交过程中产生纠纷,竞价中标方租期顺延。
(三)该房屋存在部分搭建及装修系现承租人自行加设安装,移交时可能拆除,房屋交接状况以移交时现状为准。
十、注意事项
(一)竞投意向人须全面阅读有关竞投文件,竞投意向人可到现场查看竞投标的物。报名一经受理,即视为竞投人对竞投文件及竞投标的物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次竞标物业严禁转租,承租方擅自对租赁物业进行转租,或与其他个人、公司进行联营、合伙等非承租方独自经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有权收回租赁物业,并不予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和已付租金。
(三)租金采取先付后用,按月支付的原则,并且需缴纳三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咨询电话:68422313
投诉电话:68422670
 
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房屋租赁给乙方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租赁房屋概况和用途
1、租赁房屋性质:非住宅商业用房。
2、位置:位于        。
3、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
4、甲方租赁房屋的设施为: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如实告知了乙方租赁房屋的现状、面积、位置、使用限制等相关情况,乙方到现场对租赁房屋的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甲方按房屋的现状租赁给乙方,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房屋存在瑕疵(房屋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屋顶、墙面渗漏水、无烟道(若该门面用于餐饮需自行加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或不符合签订本合同的目的等原因,对甲方提出任何维修和维护(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修缮的除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要求。
5、乙方租赁用途为     。乙方租赁用途应与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5年,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止。
2、租赁期满,乙方需无条件按时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
第三条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租金:从2024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的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从第四年度开始(2027年4月1日),今后每年度的月租金均在上一年度月租金的基础上按5%递增。
2、租金的支付时间:租金采取先付后用按季度支付的原则。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 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的租金      元(大写     元整)。此后乙方每次提前15日缴纳下季度租金。
3、租金支付的方式:乙方支付的方式为现金或转账,以转账支付的,以资金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乙方的实际支付日。
4、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该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期限满后乙方返还租赁房屋,且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器具完好无损(以设施交接清单即附件一为准)及乙方无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行为或其他欠费行为时,甲方在合同期满后 2 个月内无息全额退还乙方。否则,甲方有权保留该保证金,直至乙方将其恢复原状之日再予退还或作为赔偿金予以扣除。但租赁房屋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除外。
第四条  其他费用
1、乙方承担本合同租赁期间内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中央空调费分摊、物业管理费及公共区域能耗分摊等费用(按物业公司相关规定为准);租赁期间内发生的电视闭路费、宽带上网费、电话费(含初装费)、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费和因乙方的经营需要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时缴纳,如乙方未按时缴纳,相应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代收代付或自付,由乙方与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在租赁合同或《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如逾期支付上述费用,视为乙方违约。
第五条  承租期间租赁房屋的装修及修缮
1、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须事先向物业公司申报,装修设计施工图应送物业公司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确保装修方案不违反国家和重庆市的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
2、乙方在装修期不得破坏原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影响其它业主和使用人的居住、使用安全,不得破坏公共设施及妨碍物管公司对公共设施的管理。
3、乙方在装修装饰期间,应严格安全施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物管公司的监督。如因施工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甲方或其它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或其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如乙方根据自身的营业种类调整、增加消防喷淋、防盗监视、上下水管线等设施,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报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甲方应给予相应的配合和支持。承租期限内,租赁房屋因结构的损坏及外部环境造成设备、设施故障由甲方负责修缮外,内部装修装饰物等的损坏及设备、设施故障均由乙方负责修缮。
5、乙方的装饰、装修作为租赁房屋的附着物,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及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违约被甲方依法解除合同退还租赁房屋时,甲方对乙方的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如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予以折旧,对装修装饰的残值部分给予相应的补偿。
6、乙方在租赁期内,对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有使用维护、保养、维修义务。
7、如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等至使乙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如因该租赁房屋的权属纠纷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应保障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交付乙方时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并对租赁房屋进行定期检查,以保障乙方的安全正常使用;如需甲方维修租赁房屋或相应设施设备时,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及协助,不得无理阻挠。
3、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使用用途范围内,甲方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乙方为经营需要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4、在依约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等相关费用,并有权在乙方逾期支付上述费用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
5、因甲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的重大过错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本合同生效后,除因国家新颁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新颁地方性法规、规章外,甲方不得随意向乙方另行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出售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但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未向甲方提交确认购买租赁房屋的正式书面文件,或在提交正式书面文件后 10 日内未缴纳购房定金的,则视为乙方放弃该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发生转移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展经营活动,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
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甲方和相应第三方交纳本合同项下规定的相应费用。任何第三方对乙方的侵权均不得影响乙方履行上述付款的义务。
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并履行维护、保养、清洁的义务(以双方签订的设施交接清单上注明的责任为准)。因乙方不合理使用致使该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相关费用在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全部责任。并对附着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及其水、电、通讯、消防等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以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正常使用。
6、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前搬离该租赁房屋,逾期搬离将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7、乙方有义务在该租赁房屋产权部分或全部发生转移后,配合甲方与新产权人办理有关产权变更手续。
8、乙方在交还租赁房屋时,在不影响租赁房屋的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可自行拆除乙方所有的装饰装修物,尽量恢复租赁房屋出租时的原样;不能恢复或恢复原样将使租赁房屋丧失使用价值时,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甲方不给予任何补偿。同时,乙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将租赁房屋清扫干净,并将乙方的物品搬迁完毕。如乙方交还租赁房屋时不清理杂物(包括未搬迁的物品),则甲方清理租赁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乙方承租本租赁房屋如系用于特种行业的经营,依法应当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应给予相应的配合和支持。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或非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经营的,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租赁期间,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全部的经营风险,不得以经营损失、装修损失等任何理由拒付甲方各项费用或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赔偿。
11、乙方需保证本合同所记载联系地址准确有效性,并确认此地址为法律认可的送达地址;若乙方变更地址,需在变更后 5 日内书面告之甲方,若逾期未告之则本合同所记载地址为乙方认可的送达地址。
12、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交与原件一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有效证件。如乙方拟新设立经营主体经营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书面告之甲方,且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新设立经营主体的相关书面资料,同时乙方应作为新设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户主或股东。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而解除:
(1)承租期内,一方向另一方书面提出请求,并经另一方书面确认和同意。
(2)承租期内,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必要,由另一方给予书面通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租赁房屋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列入房屋征收、拆迁范围或者不能归责于甲方原因而导致该物业不能正常使用的。
(2)由于发生战争、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府政策改变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相应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有关权力机关或公证机构出具。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当退还保证金及提前支付的租金。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租赁房屋达十日以上的。
(2)交付的租赁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租赁房屋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和已付租金,且有权采用切断该租赁房屋的水、电、气、限制乙方使用等相应措施。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或未按其营业执照及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的。
(2) 未按本合同第三条及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达三日以上或拖欠金额达到¥5000.00元(伍仟元整)的。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该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擅自改变该租赁房屋用途或经营范围的。
(4)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租赁房屋主体结构的。
(5) 乙方擅自对该租赁房屋进行转租、分租,或与其他个人、公司进行联营、合伙等非乙方独自经营的。
(6) 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
(7)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甲方或公共利益的。
(8)因乙方原因导致该物业违反消防规定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的。
5、因相关政府部门的原因(乙方自身的过错除外)导致乙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屋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6、房屋租赁因被政府征收或者拆迁的,相关补偿按政府的规定执行。但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将租赁房屋交还给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额的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导致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期内,甲方确需提前收回该租赁房屋的,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已缴纳未使用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应全额退还乙方,并赔偿乙方装修扣除折旧后的费用、不可移动设备扣除折旧后费用,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4、租赁期内,乙方确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且应当付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乙方已经缴纳未使用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5、乙方不得将本租赁房屋进行转租,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已缴纳未使用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未按适当方法和约定对该租赁房屋及屋内外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清洁的(在物业合同和设施交付清单中注明的责任),由此导致其不便使用或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7、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未续约且逾期不搬离或不交还租赁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应搬离或交还租赁房屋时的日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同时,甲方有权强行将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搬离租赁房屋,并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限制乙方使用租赁房屋的措施,且对乙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双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中的面积系指建筑面积,币种为人民币。
(此页无正文)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行:华夏银行九龙坡支行            电  话:
账  号:11254000000559395                证件号码:
电  话:023-68422313(租赁)                联系地址:
        023-68689650(租金)
        023-68422706(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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