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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松雅湖生态新城发展中心(长沙县松雅湖湿地公园事务中心)长沙县松雅湖公园2019-2022年安保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0522005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松雅湖生态新城发展中心(长沙县松雅湖湿地公园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松雅湖公园2019-2022年安保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522005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县松雅湖公园2019-2022年安保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物业管理服务 本项目主要包括服务范围内的主次干道、支路、停车场、桥隧、公园建筑与水域等安保执勤、门岗执勤、安防巡逻、应急处置、监控中心管理及消防管理等。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陆拾肆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合同服务周期为4个月(2023年1月1日-2023年4月30日),合同总价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大写:人民币 贰佰陆拾肆万)。每月服务费为:¥66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1 —— 2023-04-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松雅湖公园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4服务的范围及内容
1、工作范围:香堤路、捞刀河路、万明路、雅河风光带、松雅湖公园等区域。
包括:①主次干道、支路及桥隧:香堤路、捞刀河路、万明路、环湖路(含入口支路)、公园园路、松雅湖大桥、松雅湖隧道;
②公园建筑:松雅书院、宣教中心、监控室、观景亭廊、垃圾压缩站以及其他公共建筑;
③公园绿地:松雅湖公园、松雅河风光带等;④公园水域:松雅湖;⑤本项目的其他公共区域。
2、工作内容:门岗执勤、安防巡逻、文明劝导、秩序维护、应急处置、数字化平台值守及案件处理、资料报送等。
1)门岗执勤:负责公园车辆进出管理;岗亭及周边交通疏导工作;停车场的管理执勤;清理门岗及周边未经许可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兜售商品、黑车、黑摩的等违规行为;保持岗亭环境卫生整洁。
2)安防巡逻:负责公园内安防巡逻与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公园内的违法行为及违反《关于松雅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的通告》和其它公园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园及外围市政道路共享单车管理;预防抢劫、偷盗等刑事案件的发生;预防发生重大灾害伤亡事故;确保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运行正常。
3)文明劝导:做好文明劝导,对损坏公园道路、桥隧、园林绿化、园林小品等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处理各类不文明行为造成的后果,对于已经损坏的设施及时取证、报告、处理、跟进与反馈。
4)秩序维护:做好重大活动、重要接待秩序维护工作。
5)应急处置:做好突发事件、拆迁维稳等应急处置工作。
6)数字化平台值守及案件处理:配合做好城管数字化考核工作,确保城管数字化平台24小时值守工作,及时处理平台登记的案件。
7)资料报送:做好安保人员日常考核、巡逻与处置台帐等行政工作,做好资料报送工作。
8) 甲方指派的其他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丽景支行(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400003151920006747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严格按照原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及其原投标承诺(如标准未统一则以较高标准为准)做好公园综合安保服务工作。
2、甲方保留对《长沙县松雅湖公园安保服务考核细则》进行调整与优化建议的权利,乙方无条件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原合同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移交门岗、执勤室、监控中心等的管理服务权限,并进行相应区域的交接,由甲乙双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技术资料交接和实物的交接。
2、甲方有权根据原招标文件约定的考核标准再行制定安保服务工作的考核细则等相关制度,乙方必须遵照执行。
3、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工作进行督导,对于乙方不履行合同、不正确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在合同项下的相关工作制度,并报甲方审定。
5、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经甲方同意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标识标志产生的商标权益(如有)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用于营利性项目。
7、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管理资料、技术资料。
8、为乙方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便利(如:水电接驳口及在必要时参与协助乙方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等)。
9、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6.2乙方的权利义务
6.2.1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本合同的规定,开展公园安保服务工作。
2、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服务费用的权利。
6.2.2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挂靠经营,或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转包、分包给第三人。
2、乙方有义务对管理过程中发现或了解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负责制定年度安全保卫、检查等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由乙方落实和实施。
4、接受甲方的监督,按照本合同连同附件的约定和原投标文件的承诺实现管理目标。
5、对本项目的公用设施及区域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项目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必须按照原招标文件要求、原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要求完成各项服务内容,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
7、乙方应按原招标文件要求及原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足额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督查人员、一线安保员工等)、巡逻车辆及相应的安防应急设备等。
8、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所有人员(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乙方应与保安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按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及各项福利待遇。对于已经购买了相关保险的员工,乙方有义务将相应的费用以工资的形式补给员工。
9、注重公共安全和安保人员自身安全。因乙方管理不到位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甲方、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甲方、甲方或第三方人身、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相应赔偿。产生事故的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乙方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有义务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
10、乙方必须保证管理层人员队伍的稳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甲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更换的负责人、项目经理资质必须符合原招标文件的相关资质要求。
11、乙方必须在中标辖区设立项目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每月向甲方报告安保服务实施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应积极配合完成,服从甲方和相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12、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甲方及相关部门处理。
13、乙方应注重自身形象打造,工作人员的上岗着装须统一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所有保安人员在上岗前均应开展政策、法律法规教育、职业道德及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并对保安人员执勤情况随时、随地进行检查、监督,确保保安自觉接受甲方监督,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保障服务范围内的公共安全。
14、乙方在提供安保服务的过程中应严格管理、文明作业、及时解决公司内部矛盾及外部产生的矛盾纠纷。
15、乙方派驻本项目的保安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及间歇性精神病,无心脑血管疾病,无肝炎和肺炎等传染性疾病(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取得《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年龄18-55周岁(管理人员除外),其中特勤保安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0岁;男性身高165cm以上,女性身高155cm以上;安保人员配备中40周岁以上不超过总人数的30%,女性不超过总人数的10%。对不符合甲方要求、工作不到位或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换。
16、乙方必须做好服务范围内的安全防盗保卫工作,对于发现的偷窃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和报案,对发生在服务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难事故,以及各类纠纷,乙方应协助甲方妥善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到位发生被盗产生的财物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因乙方管理原因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按照安保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由乙方承担全部管理责任。
17、乙方在服务期间内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尤其是上级下达突击性工作任务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及安排。
18、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既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解除(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
7.5甲方或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或者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应按解除合同时该年度已产生服务费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额的,对超过部分,应给予赔偿。
7.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根据影响程度按照考核细则扣除乙方的管理服务费用。合同期内发生如下事项,甲方将无条件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解除合同时该年度已产生服务费的1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违反约定分包、转包,或挂靠经营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各项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于甲方提出的合理工作要求,乙方拒不配合或配合不力,不服从监管的。
4、工作达不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全年累计三次月综合考核不合格,或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仍不整改,拖延扯皮的。
5、未积极、及时处理好内外矛盾,造成打架斗殴、员工集体上访或罢工、停工事件,影响甲方工作正常进行的。
6、由于服务质量不达标在新闻媒体曝光及被有关行政部门公开点名批评,或同一事件被投诉三次以上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的。
7.7如甲方发现乙方未尽责任,安保服务达不到规定的,按照《长沙县松雅湖安保服务考核细则》等甲方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月1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2本合同的其他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乙方的原投标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11.3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11.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在终止或解除前10天内组织退场并向甲方移交安保服务的全部管理区域及全部档案等资料。每逾期一日,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整。
11.5各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联络信息真实、有效,并明确知晓另一方、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本合同约定地址送达函件、文书等,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一方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合同一方、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指定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于未及时通知对方联络信息变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均自行承担。
11.6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甲方各贰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罗家路19号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满京华艺峦大厦4座1706

法定代理人: 罗卫滋 法定代理人: 陈中光

委托代理人: 宋锴 委托代理人: 张珊珊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55-2997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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