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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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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03日 所属项目: 2020年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甘肃省)...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各有关单位,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根据《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2019〕94号)要求,现就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国家集采)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联采办)公布的55个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价格为选择供应甘肃的企业及价格(以下简称中选甘肃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2020年11月15日起全省开始执行第三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中选甘肃药品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为计算基数,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规则按比例折算为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第三批国家集采药品采购周期按照《采购文件》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甘肃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应继续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重点任务和工作要点
(一)配送关系维护和四方协议签订。中选企业应在2020年11月10日前维护好覆盖全省的配送关系,配送企业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未纳入当地遴选范围内的配送企业,应及时在当地医保部门备案。中选甘肃药品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保部门,通过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结算及监测系统)网上签订,于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未上报年度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不签订采购协议,可正常采购,但不享受医保基金预付和国家集采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
(二)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30天支付。2020年12月15日前,医保部门应按不低于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采购金额的30%完成医保基金预付,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医疗机构对周转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补充以保障药款结算资金充足。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暂不执行基金预付政策。各市州医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含军队医疗机构),兰州市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由兰州市医保局负责,清算方式由各医保部门自行确定。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无论是否预付周转金,医疗机构在结算及监测系统采购的药品,都应与配送企业及时结算药款,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天。鼓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货款。
(三)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甘肃药品。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甘肃药品进院渠道,将其纳入采购用药目录,优先采购并合理使用,确保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保证可以完成中选甘肃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甘肃药品,其价格高于中选甘肃药品价格的,原则上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甘肃药品采购量。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中选甘肃药品采购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严查医疗机构串换、转卖中选甘肃药品行为。
(四)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企业向国家联采办申报的关于质量和供应的承诺事项,保障好我省药品质量和供应。生产经营企业要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不得以各种理由引导医疗机构撤单,并确保药品及时足量配送到位。
四、保障和监管要求
(一)继续靠实部门责任。按照《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继续做好第三批国家集采工作中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基金使用、宣传引导等工作,保障中选结果顺利有序执行。
(二)不断提升监管精细化水平。持续完善结算及监测系统功能,为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内部预警服务。建立国家集采工作落实情况常态化通报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加强外部督导力度,内外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三)落实激励奖惩措施。实施国家集采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对符合政策要求产生的结余留用资金,由医保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甘肃药品。将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国家集采工作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内容,促进各项监管措施落地见效。
(四)严格药品质量和供应监管。执行《采购文件》中的“违规名单”制度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对不能及时足量供应造成短缺或其它违规行为,采取约谈、通报或函询调查等形式加强监管,相关处理结果将作为中选甘肃药品协议期满续约的重要依据。
附件:第三批国家集采(甘肃)中选药品供应清单.xlsx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第三批国家集采(甘肃)中选药品供应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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