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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市中心医院监控整改项目处理决定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名称:恩施市中心医院监控整改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恩施市中心医院
地  址:恩施市航空大道234号
三、基本情况
根据《恩施市审计局关于市中心医院虚增采购上限价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恩市审移〔2024〕2号)所反映的情况,本机关对“恩施市中心医院监控整改项目(采购计划备案号:ZFJZCG-2022-95-00006)”有关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查明事实如下:
1.该项目由恩施市中心医院委托恩施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项目预算审核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根据该公司2022年7月28日出具的《恩施市中心医院监控整改项目预算审核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咨询报告书》,该项目预算审核价为2300027.96元,其中第13项为“暂列金:......本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10%计取暂列金含税价金额196200.00元。”
2.该项目于2022年12月7日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四、采购清单及参考技术参数”,该项目采购需求共42项,其中未见列明有关“暂列金”的要求,总预算金额为230万元。
3.根据中标供应商“恩施新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报价明细表,该公司报价明细共42项,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一一对应,报价金额为2198910.00元,未见“暂列金”。
4.根据《恩施市中心医院监控整改项目合同》(合同编号:恩市医保卫【2023】3号),双方签订项目合同的采购内容共42项,内容及报价与“恩施新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报价一致,未见“暂列金”内容。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恩施市中心医院监控整改项目”存在未按照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造成“暂列金”项遗漏,影响供应商报价及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鉴于采购人恩施市中心医院已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未造成财政资金损失,且未发现影响项目公平公正的其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责令采购人恩施市中心医院限期改正。
五、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整改情况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
恩施市财政局
2024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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