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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市政设施维护材料采购项目(包一砂石类)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GK-20240305003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豪擎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市政设施维护材料采购项目(包一砂石类)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40305003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市政设施维护材料采购(砂石类) 黏土、砂石 砂石 2 95
 合计金额小写: 14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上限单价(元)
折扣率(%)
折扣后单价(元)
备注
1
天然粗砂
立方
河砂
267
95%
253.65
Ⅰ类,Ⅱ类
2
河机砂
立方
优质河机砂
240
95%
228.00
Ⅰ类,Ⅱ类
3
天然中砂
立方
河砂
255
95%
242.25
Ⅰ类,Ⅱ类
4
砾石
立方
最大粒径10mm
232
95%
220.4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4-18 —— 2025-04-17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服务期限:二年,合同一年一签,具体时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3.3.2项目预算:包一砂石类预估为70万元/年,2年共计140万元(从每年维护预算经费支出)。
3.3.3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按量、按标准提供所需产品并免费将产品及时送到(包括卸货)指定地点。
3.3.4所有供货单按要求准确填写时间、品名、规格、数量,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指定专人签收认可。
3.3.5乙方负责其送货人员的人身安全责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按实结算:本项目按实结算,具体数量以实际供货量为准,结算金额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4.1.2本合同单价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已包含材料费、运输费、装卸费、税金等所有费用,如履行过程中再产生其他任何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4.1.3付款人:长沙市雨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4.1.4付款方式:按月凭有效发票据实结算,由区财政局按进度国库集中支付。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凤支行(湖南豪擎实业有限公司:810000374484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所有产品规格尺寸及质量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
5.2.2为确保满足甲方突发性、应急性,单次数量较少,且零星分散的服务需求,乙方须及时调度生产,并无条件地保质、保量按时供应。同时因甲方需要提供的临时材料,其价格必须为当时市场最优价。
5.2.3质保、售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5.2.4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应严格按照中标价格进行结算。
5.2.5合同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可交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①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②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③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①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②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6合同的变更
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③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7.7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①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②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③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④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⑤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7.8合同转让和分包
①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②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7.9不可抗力
①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③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4月18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香樟路592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洪山路209号盈安大厦504室

法定代表人: 彭晖 法定代表人: 贺杰

委托代理人: 徐小青 委托代理人: 罗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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