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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职教园智慧校园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更正公告(6次)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关于界首市职教园智慧校园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 的澄清修改公告
一、项目名称:界首市职教园智慧校园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
二、项目编号:FY2024GC0095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1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质疑事项1:评标办法综合评审表业绩要求
事实依据:要求投标单位在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中提供具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实施单位四方盖章的验收报告作为业绩证明,这一要求本身可能是为了确保投标单位具有成功的项目实施经验和良好的业内评价。然而,这样的要求却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1. 行业惯例与法规:首先需参照当前智能化工程领域的招标投标法规和行业惯例。如果国家或地方的招投标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必须提供此类特定形式的业绩证明,那么设置这样的门槛可能被视为不合理限制。根据先前的信息,招标人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但这些要求应当基于项目的实际需要,且不能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实际操作难度:四方盖章的验收报告可能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获取,尤其是对于一些项目,可能因各种原因(如项目涉密、业主不便。
2.参与直接盖章、项目不存在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等)而无法实现四方完整盖章。这种情况下,要求所有业绩证明均需四方盖章会排除那些实际上有能力但因特殊情况无法满足此要求的潜在投标人。
3. 证明的有效性与替代方案:业绩的证明方式应该是多样化的,除了四方盖章的验收报告外,还可以接受其他形式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副本、良好评价、官方认可的项目完成证书等,只要这些材料能够有效证明投标单位的业绩和能力即可。单一强调四方盖章可能忽略了其他同样有效的业绩证明方式。
4.公平竞争原则:招标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如果四方盖章成为硬性门槛,可能无意中偏向某些已经与特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从而限制了新进入者或小企业的竞争机会,这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精神不符。
综上所述,虽然确保投标人具备良好业绩记录的初衷是合理的,但具体到要求必须提供四方盖章的验收报告作为唯一或必要条件,则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不甚合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投标活动公平性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建议:建议贵单位重新审核项目情况,立刻停止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限制,业绩证明建议修改为竣工验收相关材料不局限于必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
回复: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详见《建筑工程质量条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质疑事项2:综合布线系统推荐品牌:爱康姆、德塔森特、帝一事实依据:综合布线系统为智能化系统基础系统,是众多智能化系统的基础,推荐品牌中爱康姆为小众综合布线品牌制造商,产品应用案例稀少,明显是推荐品牌凑数品牌,并且我司结合参数向推荐品牌内厂商询价时得知,项目已经被报备,得到的报价为高价报价表,严重影响我司参与本项目,因此我司认定推荐品牌中三家品牌明显指定了一个品牌为内定品牌,有两个品牌为凑数品牌,为内定推荐品牌做陪衬,严重违反了招标法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建议:建议贵单位重新审核项目情况,立刻停止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限制,采用多家国内主流综合布线品牌厂商参与,增加大唐电信、爱谱华顿、一舟、烽火等十大品牌推荐品牌,让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项目。
回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表述:“3、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光网络设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校园网和设备网采用PON网络架构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众所周知PON是一种基于点到多点拓扑结构的无源光网络技术,其明显的特征是带宽共享,并且具有不可逆转的缺点:
1.带宽速率不均衡:10GPON下行采用TDM技术,将所有的ONU数据承载在指定的时隙上,通过下行1575nm波段光信号广播发送给每个ONU,上行采用TDMA技术,每个ONU在1270nm波段光信号指定的时隙内发送各自的数据给OLT。以10G GPON为例,标称下行线路速率为9.95328Gbps,采用RS(255,223)编码,编码效率为87.45%,所以每个PON口下行有效速率约为8.7Gbps,上行总速率为2.5Gbps,上下行速率不对称。按每个PON口下联1:32分光器且每个分光器满配ONU测算,忽略GEM封装包头、开窗测距等额外开销,平均每个ONU可获得下行速率为272Mbps,可获得的上行速率为78Mbps。由此可见PON相对于传统以太网而言,速率大打折扣。
2.安全可靠性不足:PON网络严重依赖于OLT,存在较大的单点故障风险,分光器单上联至OLT,OLT、OLT某一PON口、OLT与分光器之间的主干光纤、分光器上联口、分光器,这些设备、端口、线缆中的任何一处故障都会导致大量用户(一个或多个PON口下的所有用户)断网,如未配置设备、板卡、端口和线路热备,网络整体无保护,可靠性低。而在传统以太网中,通过堆叠、链路聚合等虚拟化技术。可以实现主备无缝切换,提供设备、板卡、端口、线路等级别的保护功能。
3.设备兼容性开放性低:华为、H3C、烽火等厂家的GPON均采用私有协议,非通用的公有协议,不兼容异厂家产品,OLT不能兼容异厂家的ONU,这就意味着一旦出现疑难故障,就必须由原厂工程师处理:加之PON技术在校园网非主流技术,易导致设备采购性价比低,售后服务及时性低,设备停产售后服务无法保证,无法升级。总之,使用PON技术的用户易被厂家绑定,设备投入风险高。
4.网络实用性弱:通常,运营商引入PON组网,能够通过分光器对接入光缆和信号进行汇聚和复用,可以节省大量主干光缆,降低接入光缆长度,减少管道管孔资源占用,减小杆路承重负荷,给光缆扩容和后续业务发展预留空间,但因为高校校园网的特殊性,一般不存在光缆扩容和业务发展困难的问题,所以PON组网的优势无法显现。PON网络横向资源共享难。ONU之间配置端口二层隔离,跨ONU的终端无法直接连通,如跨办公室无法共享打印机。如果要实现跨ONU资源共享,需要在网关(一般位于OLT或核心交换机处)配置ARP代理,这样会加大OLT或核心交换机的内存等资源消耗,或者取消跨ONU的端口二层隔离功能,但这样会大大削弱PON的安全性能。PON技术一般适用于南北纵向流量大、东西横向流量小、内部交换少的网络场景,这是运营商家庭宽带和企业专线流量的主要特点。但在高校校园网内存在大量东西横向、内部交换的流量,业务需求多元,网络控制策略复杂,所以PON在高校校园网内较难发挥其优势。
另一方面2021年7月,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结构优化、集约高效、安全可靠的教育新型基础设施体系。为全面升级教育新型基础设施体系,《意见》提出,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从推动网络新基建、平台新基建、资源新基建、校园新基建、应用新基建、安全新基建六大方面着力。新基建背景下,网络新基建是重中之重,正在逐渐为教育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提供核心技术支撑。千兆光网是智慧校园通信的底座,加速千兆光网建设能够有效促进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为推动千兆光网发展,工信部印发了《“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在政策推动下,“光进铜退”已经势不可挡。在“光进铜退”过程中,教育行业也面临着各种苦恼。例如,新业务快速送代需要频繁改变端口和重新布线,既费时又费力;WFi6、5G、物联网等广泛铺开,智慧校园、智慧课堂等概念不断出现,使得网络链路成为带宽升级的瓶颈;弱电间又多又杂,权责不清,用POL需要学习新协议,管理两张网络;此外,网络架构日趋庞大复杂,运维和改造成本持续攀升。种种因素决定了,能够真正适合企业级市场、更好助力客户解决实际场景中痛点问题的才是好的全光网方案。
综上所述PON网络在高教高校场景应用存在诸多弊端,而贵单位在此背景下仍采用PON网络,我司有理由认定贵单位已经内定了某一品牌厂商,并且存在利益交换,建议贵单位仔细审核方案,选用适合校园使用的网络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建议:请贵单位重新审核网络架构,PON网络带来的网络弊端不可忽视,一方面贵单位应以实际角度出发,结合当前校园网现状,采用适用于教育场景的光网络方案;另一方面,教育建设周期为10年-20年,慎重对待才能将规避建设风险。建议贵单位采用以太网光网络,带宽无损更适用于校园场景,扩容无障碍校园网升级更容易,极简运维管理者管理更方便。
回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表述:“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设备参数如与技术规范书中设备参数有差别的,投标文件中可以提供系统调整方案,证明调整的方案满足使用要求,且系统功能不低于原设计的功能水平。”。投标人可以自行调整设备和系统方案,是否提供请投标人自行考虑,但不接受备选方案。
质疑事项4:虚拟化、存储产品推荐品牌:华为、深信服、H3C;备份产品推荐品牌:爱数、深信服、数存
事实依据:国内虚拟化、存储、备份产品厂商众多,有实力的如浪潮、宏杉、宝德、曙光等品牌并未列入其中,我司认为具有此举屏蔽潜在投标人的嫌疑,而通过我单位技术对参数进行核对发现参数特别契合某一品牌,比如备份产品为数存品牌参数,并目我司经过询价得知,该项目已经被报备并且是以某集成商投标人的身份唯一报备,而现在提供的报价并非原始报价,而是加价之后的报价,严重影响我司以及众多投标人进行投标,推荐品牌限制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严重违反了招标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建议:请贵单位立刻停止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限制,建议采用国内主流虚拟化、存储、备份产品厂商参与,增加浪潮、宏杉、宝德、曙光等推荐品牌,让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项目。
回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表述:“3、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5:网络安全推荐品牌:深信服、启明星辰、H3C
事实依据:众所周知计算机网络分传统网络和网络安全两块,传统网络包含数通产品以及无线产品,此领域国内顶尖的三家厂商为华为、华三、锐捷,而网络安全领域国内顶尖的厂商有天融信、深信服、绿盟、启明星辰、山石网科、奇安信等等,贵单位在网络安全推荐品牌中选用的三家品牌,H3C并非专业网络安全厂商,而且经我司查询网络安全产品参数,其中参数确定为H3C的参数,所以我司可以认定本次招标已经选定了H3C为网络安全品牌,严重影响我司以及其他优质投标人参与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建议:建议贵单位重新审核项目情况,立刻停止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限制,采用多家国内主流网络安全品牌厂商参与,增加天融信、绿盟、山石网科、奇安信等推荐品牌,让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项目。
回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表述:“3、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6:校园广播系统推荐品牌:ITC、honeywe11霍尼韦尔、DSPPA
事实依据:广播系统推荐品牌中霍尼韦尔为国外品牌,且主要经营方向为楼字和工控方向,并非校园广播首选,而ITC和DSPPA经我司询价得知,此项目已经被某投标人提前报备锁定,我司和诸多优质投标人均无法参与,而采用推荐品牌之外的品牌,参数明显无法满足,所以我司认定贵单位已经内定了潜在投标人,明显排除其他投标人参与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建议:请贵单位立刻停止对投标人的限制,建议增加LAX、湖山等国内优质广播厂商,让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项目。
回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表述:“3、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7:校园安防系统推荐品牌:海康、大华、宇视
事实依据:校园安防有三个推荐品牌,分别为海康威视、浙江大华、浙江字视,具有屏蔽潜在投标人的嫌疑,且依据“2023年全球安防50强名单”,其中全国前三分别为海康威视、浙江大华、天地伟业,且天地伟业的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也非常高,服务机构遍布全国,能够有效保障项目售后服务,但是本次推荐品牌全国第三的天地伟业不在推荐品牌之内,排名更靠后的浙江字视却在推荐品牌,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眼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建议:建议贵单位重新审核项目情况,采用多家国内主流安防厂商参与,增加天地伟业等推荐品牌,让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项目。
回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表述:“3、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8:校园一卡通系统推荐品牌:新开普、银通物联、新中新
事实依据:校园一卡通系统国内主流品牌厂商众多,安防厂商海康、大华、宇视同样也具备一卡通系统实施能力,而此次项目推荐品牌中却一家也未提及,明显不合理,并且据我司市场询价,得到确切回复三家品牌已经被某集成商报备,无法提供合理的价格,因此我司认定贵单位校园一卡通系统具有明显的市场排他性行为,以限定品牌组织投标人参与项目,明显违反了招标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建议:请贵单位重新审核项目情况,取消品牌限制,建议采用多家国内主流一卡通厂商参与,增加海康、字视、立方等推荐品牌,让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项目。
回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表述:“3、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9:校园会议系统推荐品牌:台电、ITC、快捷
事实依据:会议系统推荐品牌台电、ITC、快捷三个品牌中,ITC作为国内主流会议系统之一,与其他两个品牌明显不属于同一档次产品,并且我司经市场询价,此项目已经被某投标人提前报备锁定,我司和诸多优质投标人均无法参与,而采用推荐品牌之外的品牌,参数明显无法满足,所以我司认定贵单位已经内定了潜在投标人,明显排除其他投标人参与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建议:请贵单位立刻停止对投标人的限制,建议增加LAX、湖山等国内优质厂商,让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项目。
回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表述:“3、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0:智能照明系统、能耗管理系统、楼宇自控系统推荐品牌:慧控、图久、安东科事实依据:这三个系统作为智能化建筑中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对产品性能、质量、研发能力、生产能力以及品牌成熟度、项目使用案例要求较高,而此次推荐品牌范围要求为:慧控,图久,安东科;经查询,其中慧控并无可查看官网,查询不到任何产品信息,图久为国产二线品牌,所以我司认为该推荐品牌有意指向了安东科产品。并且通过市场询价,我司得知该项目已被某投标人报备,我司得到的价格并非市场价格,严重影响我司以及其他投标人参与项目,推荐品牌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建议:请贵单位立刻停止对投标人的限制,建议增加正泰、霍尼韦尔、浙江中控等国内优质厂商,让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项目。
回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表述:“3、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1:机房工程推荐品牌:德塔森特、曙光、联想
事实依据:机房工程推荐三个品牌中,曙光和联想为PC电脑和服务器经营制造商,而并非机房工程制造商,只有德塔森特为机房工程厂商,贵单位在机房工程中推荐品牌采用这三家,明显说明贵单位已经内定了德塔森特为主要供应商,并且指定了某投标人为此次项目中标人,具有明显排除其他投标人参与项目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建议:请贵单位立刻停止对投标人的限制,建议增加一舟、科华、科士达等国内优质机房工程厂商,让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项目。
回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表述:“3、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2:智慧校园系统推荐品牌:好多帮、渔之蓝、诺高
事实依据:本次智慧校园系统推荐品牌中,好多帮品牌已经找不到官网痕迹,而江苏诺高目前留的企业电话也并非单位电话,只有渔之蓝可以联系到,我司有充分理由认定,好多帮和诺高为贵单位有意写进推荐品牌范围内作为渔之蓝的陪衬,并且已经内定了渔之蓝为中标品牌,而且据我司实际接触,此项目早已被渔之蓝为某集成商报备,明显排斥其他企业合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建议:请贵单位立刻停止对投标人的限制,建议增加科迅、天喻等国内优质智慧校园品牌,让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项目。
回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表述:“3、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签章)
日期: 2024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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