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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曲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
1401222023AGK00121
二、项目名称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泽畅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砖路镇丁村新开路西二排38号
被投诉人1:山西壹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汽贸路1号智创城3号十二层1203室
被投诉人2:阳曲县公安局
住所:太原市阳曲县新阳西街5号
相关供应商:山西省投资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D座12层01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月9日,我局收到河北泽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提交的针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项目编号:1401222023AGK00121)的投诉书。经审查,我局依法受理了该投诉。受理后,我们征询了相关当事人意见、查阅了相关实证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就审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山西壹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阳曲县公安局委托组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公开招标采购,并分别于2023年11月18日、12月12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采购公告、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山西省投资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2月18日,投诉人向阳曲县公安局提出质疑。12月25日,阳曲县公安局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山西省投资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核实,投诉人针对该事项提供的事实依据为:1.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为其自身“山西省投资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但是投诉人查看中标公告发现其所提供的产品品牌分别为:山投信息、Dahua、H3C、宇视、HIKVISION、兴盾、恒立威、TCL、百信恒山、华为、顺鑫、鉴知、联通、移动;这些广为人知的品牌,比如 Dahua代表的是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H3C代表的是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宇视代表的是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HIKVISION代表的是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TCL、华为、联通、移动更不用说了也不是“山西省投资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品牌,由此可见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所有产品的制造商为自身属于虚假声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2.通过中标公告发现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人脸抓拍机、人脸抓拍机配套支架、车辆抓拍机、车辆抓拍机配套支架、声光报警器、车底扫描系统及车牌识别系统、人脸识别摄像机、安检门、金属探测器、液体检测仪、X射线安检机、单机芯左边道、双机芯中间道、单机芯右边道、人脸识别模块/组件、身份证阅读器、室外全景摄像机,超广角半球网络摄像机、智能超脑、道闸产品的品牌均为HIKVISION,真实制造商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缴纳社保人数为14106人,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为8316632.168114万元,结合本项目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发现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由此可以看出在本项目中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的相关规定;3.通过中标公告发现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出入口抓拍一体机产品的品牌为Dahua,真实制造商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缴纳社保人数为7933人,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为3056537.001264万元,结合本项目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发现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由此可以看出在本项目中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实,招标文件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制造商为山西省投资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0人,营业收入为6932.122999万元,资产总额为9371.65446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提供的《报价明细表》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厂家涉及山投信息(山西省投资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百信恒山(百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Dahua(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H3C(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移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宇视(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HIKVISIO(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等,其中,中标供应商所提供“人脸抓拍机、人脸抓拍机配套支架、车辆抓拍机、车辆抓拍机配套支架、声光报警器、车底扫描系统及车牌识别系统、人脸识别摄像机、安检门、金属探测器、液体检测仪、X射线安检机、单机芯左边道、双机芯中间道、单机芯右边道、人脸识别模块/组件、身份证阅读器、室外全景摄像机,超广角半球网络摄像机、智能超脑、道闸”的制造商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入口抓拍一体机”的制造商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处理阶段,我局向制造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函询,该单位书面答复称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的规定,其投标文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完毕,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阳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阳曲县财政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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