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新就业大学生)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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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庆政办发〔2012〕70号)及有关专题会议精神,现将 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新就业大学生)的申请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申请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至2020年10月23日17:00止。
二、 申请方式
本次申请采用线上和线下同时申请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预申请(预申请提交即可,不必等待审核通过),随后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初审合格并在单位公示7天后,将申请材料、《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汇总表》的纸质及电子稿送至庆元县住房保障中心(石龙街64号老房管处三楼)。
三、 保障方式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采用实物配租或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配租房源为同心新村公租房,建筑面积约为60m2,具体房源情况以实际房源为准。未享受到实物配租的对象纳入轮候,在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
四、申请范围、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新就业大学生
1.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非本县户籍的须持有庆元县公安局签发的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即2015年10月1日之后毕业;
(3)申请人在本县城街道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已在本县参加社会保险。
(4)申请人为自主创业人员的,创业企业需在本县注册登记,且已在本县参加社会保险。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承租公有住房。
申请保障之日起前3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货币补偿)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有自有住房。
(6)申请人及配偶未领取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庆元县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无不良记录。
2.申请环节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线上预申请(预申请提交即可,不必等待审核通过),且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以下所有复印件须由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盖公章):
(1)《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纸质表格1份(请自行保留一份)。
(2)《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汇总表》纸质表格1份,电子版表格1份。
(3)申请人本人及家庭同住人口身份证、户口簿(外地户籍在庆元就业的申请人,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结婚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大专(全日制)或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申报对象注册登录“学信网”打印)。
(5)县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介绍信;在企业上班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自申请租赁之日起需有1年以上服务期限)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或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7)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能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证件(如:户口本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
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交共同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能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证件(如:户口本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
(8)申请人有效的农业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二)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非本县户籍的须持有庆元县公安局签发的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在本县城街道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连续6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承租公有住房。
申请保障之日起前3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货币补偿)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有自有住房。
(4)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40496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企业中的累计认缴出资额不超过10万元(含)。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的汽车初始价值不超过10万元或无汽车。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庆元县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无不良记录。
2.申请环节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线上预申请(预申请提交即可,不必等待审核通过),且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以下所有复印件须由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盖公章):
(1)《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纸质表格1份(请自行保留一份)。
(2)《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汇总表》纸质表格1份,电子版表格1份。
(3)申请人本人及家庭同住人口身份证、户口簿(外地户籍在庆元就业的申请人,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结婚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能证明父母婚姻关系的证件(如:户口本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
(7)如有车辆的,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或二手车辆的评估发票。
(8)申请人有效的农业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五、保障期限及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含轮候期)。保障标准按县政府公布的《2020年庆元县城镇住房保障收入标准》执行。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100%交纳。2020年同心新村公租房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2020年标准如下:
申请人有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保障面积须扣除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且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六、审核环节
(一)申请及审核流程
1、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初审合格并在单位公示7天后,将申请材料、《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汇总表》的纸质及电子稿送至庆元县住房保障中心(石龙街64号老房管处三楼)。
2、县住建局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关部门对住房、房改、交纳社保、公积金、收入、企业出资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县住建局。
3、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建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二)保障环节
根据县城公租房房源情况,本次公租房以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选择货币补贴保障的申请人,保障期内按照标准发放货币补贴,不再进行实物配租;选择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人,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1.房源展示。开放代表性户型予以展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自行前往参观。具体时间另行发放《通知》。
2.抽取资格及选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住建局通知的时间内参加。根据房源数量,抽取相应数量的顺序号作为选房资格号。本次没有享受到实物配租的对象,按现场抽签顺序号纳入轮候对象,在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待有房源腾空后,按轮候顺序进行配租。
已轮候到的对象放弃实物配租的,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不再发放货币补贴。
轮候期内,保障家庭情况若有变化,如买房、结婚等,需及时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交变更保障申请,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3.交付。获得实物配租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办理入住等手续。
(三)年审环节
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年审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领取货币补贴(含轮候)的对象,停止发放货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对象,腾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其他事项
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及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房号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的;
4.已选房但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5.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6.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庆政办发〔2012〕70号)相关规定为准。
县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附件:1.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2020年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新就业)申请家庭情况汇总表
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9日
附件:附件1: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docx
附件:附件2:2020年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新就业)申请家庭情况汇总表.xls
一、 申请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至2020年10月23日17:00止。
二、 申请方式
本次申请采用线上和线下同时申请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预申请(预申请提交即可,不必等待审核通过),随后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初审合格并在单位公示7天后,将申请材料、《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汇总表》的纸质及电子稿送至庆元县住房保障中心(石龙街64号老房管处三楼)。
三、 保障方式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采用实物配租或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配租房源为同心新村公租房,建筑面积约为60m2,具体房源情况以实际房源为准。未享受到实物配租的对象纳入轮候,在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
四、申请范围、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新就业大学生
1.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非本县户籍的须持有庆元县公安局签发的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即2015年10月1日之后毕业;
(3)申请人在本县城街道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已在本县参加社会保险。
(4)申请人为自主创业人员的,创业企业需在本县注册登记,且已在本县参加社会保险。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承租公有住房。
申请保障之日起前3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货币补偿)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有自有住房。
(6)申请人及配偶未领取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庆元县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无不良记录。
2.申请环节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线上预申请(预申请提交即可,不必等待审核通过),且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以下所有复印件须由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盖公章):
(1)《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纸质表格1份(请自行保留一份)。
(2)《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汇总表》纸质表格1份,电子版表格1份。
(3)申请人本人及家庭同住人口身份证、户口簿(外地户籍在庆元就业的申请人,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结婚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大专(全日制)或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申报对象注册登录“学信网”打印)。
(5)县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介绍信;在企业上班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自申请租赁之日起需有1年以上服务期限)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或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7)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能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证件(如:户口本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
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交共同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能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证件(如:户口本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
(8)申请人有效的农业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二)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非本县户籍的须持有庆元县公安局签发的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在本县城街道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连续6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承租公有住房。
申请保障之日起前3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货币补偿)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有自有住房。
(4)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40496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企业中的累计认缴出资额不超过10万元(含)。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的汽车初始价值不超过10万元或无汽车。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庆元县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无不良记录。
2.申请环节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线上预申请(预申请提交即可,不必等待审核通过),且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以下所有复印件须由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盖公章):
(1)《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纸质表格1份(请自行保留一份)。
(2)《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汇总表》纸质表格1份,电子版表格1份。
(3)申请人本人及家庭同住人口身份证、户口簿(外地户籍在庆元就业的申请人,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结婚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能证明父母婚姻关系的证件(如:户口本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
(7)如有车辆的,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或二手车辆的评估发票。
(8)申请人有效的农业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五、保障期限及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含轮候期)。保障标准按县政府公布的《2020年庆元县城镇住房保障收入标准》执行。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100%交纳。2020年同心新村公租房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2020年标准如下:
保障人数 | 1-2人户 | 3人户 | 4及人以上 |
保障面积 | 36㎡ | 54㎡ | 60㎡ |
货币补贴标准 | 4元/㎡·月 | ||
货币补贴金额 | 144元/月 | 216元/月 | 240元/月 |
申请人有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保障面积须扣除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且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六、审核环节
(一)申请及审核流程
1、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初审合格并在单位公示7天后,将申请材料、《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汇总表》的纸质及电子稿送至庆元县住房保障中心(石龙街64号老房管处三楼)。
2、县住建局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关部门对住房、房改、交纳社保、公积金、收入、企业出资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县住建局。
3、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建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二)保障环节
根据县城公租房房源情况,本次公租房以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选择货币补贴保障的申请人,保障期内按照标准发放货币补贴,不再进行实物配租;选择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人,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1.房源展示。开放代表性户型予以展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自行前往参观。具体时间另行发放《通知》。
2.抽取资格及选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住建局通知的时间内参加。根据房源数量,抽取相应数量的顺序号作为选房资格号。本次没有享受到实物配租的对象,按现场抽签顺序号纳入轮候对象,在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待有房源腾空后,按轮候顺序进行配租。
已轮候到的对象放弃实物配租的,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不再发放货币补贴。
轮候期内,保障家庭情况若有变化,如买房、结婚等,需及时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交变更保障申请,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3.交付。获得实物配租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办理入住等手续。
(三)年审环节
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年审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领取货币补贴(含轮候)的对象,停止发放货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对象,腾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其他事项
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及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房号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的;
4.已选房但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5.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6.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庆政办发〔2012〕70号)相关规定为准。
县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单 位 | 办公地点 | 咨询电话 |
县住房保障中心 | 石龙街64号 | 6057836 |
附件:1.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2020年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新就业)申请家庭情况汇总表
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9日
附件:附件1: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docx
附件:附件2:2020年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新就业)申请家庭情况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