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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肃财罚决〔2024〕0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
当事人: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编号:91510000692268920Y
单位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栋6楼12号
二、违法事实
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在参加“肃州区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结算审核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qzfcg202402290006)的投标活动时与投标供应商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制作投标文件所使用计算机的主板码、硬盘码、CPU码、网卡MAC均相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且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正式立案,于2024年4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告意见知书》,当事人提交了不予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材料。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
对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3060.34元(612068.00元*5‰)。
五、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足额缴入肃州区财政局肃州区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2713035329200140546,开户行:工行肃州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肃州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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