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违规项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曲财采罚决〔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曲财采罚决〔2024〕2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曲财采罚决〔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保定越普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MA09NGHU87
法定代表人:李辉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园子村
根据《河北省审计厅关于对审计署驻京津冀特派办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函》,本机关于2024年2 月22日对你公司以串标方式中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一、违法事实
2021年8月10日,曲阳县教育体育局“义务教育食堂供餐学校米、面、油采购项目C包”公开招标,2021年9月1日,该项目在曲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参与的投标供应商分别为:唐县鹏益商贸有限公司、唐县兴汉商贸有限公司、保定越普商贸有限公司、唐县美廉美商贸有限公司。
2023年8月至11月,审计署驻京津冀特派办对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进行了审计,提出:曲阳县2021年度“曲阳县义务教育食堂供餐学校米、面、油”项目C包中标供应商以串标方式谋取中标。本机关2月23日向你公司发出调查函,2月26日你公司回复:为达到唐县鹏益商贸有限公司中标的目的,你公司参与串通投标活动,你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由唐县鹏益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因此你公司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公司在收到《曲阳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依法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违法理由及依据
你公司以串标方式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处罚决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河北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序号103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罚款人民币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
2.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    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曲阳县财政局账户(收款人:曲阳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账号:5055010104001661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曲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20006
 
 
曲阳县财政局
2024年3月4日gpwebsiteinner/userfiles/file/20240315115822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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