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长沙县妇幼保健院)医辅岗位外包服务采购项目增补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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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0509003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长沙县妇幼保健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和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医辅岗位外包服务采购项目增补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40509003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说明: (1)医辅岗位的需求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相应费用一并调整)。 (2)如社保基数等遇政策调整,由甲方按政府规定的调整时间与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3)晚夜班费用:按晚夜班60元/个标准与乙方提供医辅岗位服务人员承担晚夜班数量、考核结果等要求进行核算(注:临床医疗辅助岗位晚夜班费参照甲方现行标准核算),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后,由甲方将款项转账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4)乙方医辅岗位工作人员参与甲方的中心创建工作、评先评优、竞赛活动等,按照甲方相应奖励标准或补贴标准另行核算,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将款项转账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5)医辅岗位中涉及抽调至院外服务的人员,其外出期间岗位服务费用标准按所有医辅岗位平均岗位服务费的90%计算。 (6)医辅岗位若有特殊需求时,岗位服务费标准可由双方另行商议。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6-01 —— 2024-07-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生育服务中心(长沙县妇幼保健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甲方需求、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提供医辅人员管理服务。 (一)岗位人员要求 1.所有岗位聘任需要具备《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等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身体健康,无药物过敏史,无不良嗜好、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务、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书面表达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并且符合单位人事聘任的相关要求。 2.其它要求 (1)门诊护理辅助岗位、产科护理辅助岗位、产后护理辅助岗位、产房护理辅助岗位、儿科护理辅助岗位、新生儿科护理辅助岗位、内科护理辅助岗位、急诊护理辅助岗位、手术护理辅助岗位、健康管理辅助岗位、消毒供应岗位要求: 1.1年龄在35岁以下,身高在155cm以上,形象气质佳。 1.2 全日制大专或以上学历,护理或助产专业,持有护士资格证(应届毕业生可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报名)。 1.3新生儿科护理辅助岗位、手术护理辅助岗位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者优先。 (2)临床医疗辅助岗位要求:年龄在35岁以下,本科或以上学历,学士学位,临床医学专业,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者优先。 (3)药械辅助岗位、检验辅助岗位、医学影像辅助岗位、康复理疗辅助岗位、功能科辅助岗位要求: 3.1年龄在35岁以下,全日制大专或以上学历,具有相应专业执业资格。 3.2原则上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师)或以上资格,初级(士)资格人员数不能超过该岗位总人数40%。 (4)收费员岗位、预检分诊岗位、导诊岗位、信息录入岗位要求: 4.1年龄在40岁以下,身高155cm以上,形象气质佳。 4.2高中或以上学历,熟悉电脑操作。 (5)文秘辅助岗位、诊间辅助岗位要求:年龄在35岁以下,全日制大专或以上学历,具有医学相关专业,熟悉电脑操作。 (二)乙方推荐拟派驻人员,甲方复核拟上岗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需在有效期内)、近一月以内的健康体检单(按公务员体检报告要求,护理岗位需加青霉素皮试结果),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办理上岗。 (三)付款方式及要求 1.根据乙方每月实际提供医辅岗位外包服务岗位数量、在岗服务天数和中标岗位服务费标准进行核算,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甲方按月支付医辅岗位外包服务费用。 2.每月费用结算日为次月1日,核算金额经双方确定无误后乙方开具正规发票,次月10日前甲方将上月费用打入乙方账户,如遇法定节假日,费用支付可适当顺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1582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按月支付,银行转账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1582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按月支付,银行转账,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新城支行(湖南和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810000178696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专人管理。派驻专职的管理人员(含专职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员、会计人员等)不少于医辅岗位实际在岗人数1%(四舍五入),所有管理人员费用由乙方承担。 (2)专业的医疗管理团队,对医辅岗位服务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激励和考核管理等。 (3)稳定、持续的医辅岗位服务人员储备,医辅岗位服务人员招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员招录任务;应于合同签订后根据甲方的需求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医辅岗位人员安排到位。 (4)具有独立培训的师资力量,组织和实施医辅岗位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及日常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徒手心肺复苏、消防与职业安全教育、医德医风、爱婴医院相关知识、医疗文书书写等,课时应不小于18小时)、协助医院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5)承接医辅岗位服务人员户籍、党团组织关系转移。 (6)与医辅岗位服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关系及劳动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组织对医辅岗位服务人员进行日常考核,所有医辅岗位服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7)为医辅岗位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转移或合并社保关系以及社保年审、稽核、变更、咨询、解读。 (8)薪酬福利分配制度设计。 (9)计划生育管理。 (10)入职和离职管理。 (11)医辅岗位服务人员因工受伤和工亡事故处理以及待遇申办,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与经济赔付。 (12)医辅岗位服务人员因休年假、病假、婚假、丧假等或因工受伤等情况,依法承担其假期工资、社保、解除劳动合同时医疗补助金。 (13)医辅岗位女员工生育期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4)医辅岗位服务人员非因工死亡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如丧葬费、补偿金)。 (15)与医辅岗位服务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产生的经济补偿。 (16)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7)医辅岗位服务人员须完成体检和心理测评,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不合格或心理测评为重度心理问题的,乙方不得安排至采购方从事医辅岗位服务工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医辅岗位新进人员甲方有权试用,试用期一般为期1个月。试用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与乙方进行确认,乙方方可安排其正式上岗。试用期间,甲方按中标岗位服务费的50%支付给乙方。 (2)甲方按照《医辅岗位外包服务履约考核评分细则》及规章制度每月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90分及以上,按当月服务费100%标准核算;考核结果低于90分的,按每下降1分扣减当月服务费1%标准核算。因考核分数减付的服务费,甲方将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表现优秀的乙方员工。甲方应建立医辅岗位服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每月定期对医辅岗位服务人员逐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甲方确认。对于不具备岗位服务能力、考核不合格的医辅岗位服务人员,乙方应予以及时替换,确保甲方工作的正常开展。医辅岗位外包服务履约考核评分细则如下: 《医辅岗位外包服务履约考核评分细则》
(3)乙方医辅岗位服务人员需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参加业务理论、操作技能考试考核,甲方根据医院管理制度与考试考核结果对乙方予以奖罚,乙方对参加考核的服务人员予以奖罚。(4)岗位管理服务要求:4.1 医辅岗位服务人员相对稳定,年离职率控制在10%以内,超标部分按每超过1%,扣除医辅岗位外包服务费10000元,以此类推。4.2 医辅岗位服务人员年淘汰率应大于2%,未达标部分按每少于1%,扣除医辅岗位外包服务费10000元,以此类推。4.3 医辅岗位外包服务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无各类政策性罚款,社会形象好。如涉及安全事故、政策性罚款,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处理,涉及扣款、赔偿的,从医辅岗位外包服务费中扣除。4.4 医辅岗位外包服务期间,按质按量完成管理服务内容,有效避免医辅岗位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投诉、纠纷。如发生投诉、纠纷事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处理,涉及扣款、赔偿的,从医辅岗位外包服务费中扣除。4.5 乙方需做好人员储备工作。乙方医辅岗位人员在岗期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连续3天及以上的病事假、产假等),乙方需及时安排符合岗位资格要求的替班人员;甲方提出医辅岗位需求时,需在7个自然日内安排符合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上岗,确保甲方正常的工作秩序;乙方医辅岗位人员提出辞职申请的,乙方需在其离岗前15个自然日安排符合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到岗试用。否则,甲方将按照缺岗时长和中标岗位服务费标准的2倍从医辅岗位外包服务费中扣除。扣除的服务费,甲方将作为相应科室的奖励基金,经科内组织考核,用于奖励表现优秀的乙方员工。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其他权利与义务参照招标文件相关约定为准。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其他违约责任条款参照招标文件相关约定为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6月01日至2024年7月3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上级部门将医院医辅岗位外包服务纳入统筹管理,甲方有权根据上级要求终止医辅岗位外包服务协议;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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