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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1401992023CGK01347
二、项目名称:太原市中心医院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太原市市县乡一体化胸痛/卒中中心建设项目(胸痛部分)信息化部分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11号楼1层3单元101、2层3单元201
被投诉人1: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市为民服务中心四层
被投诉人2: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街1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投诉人此次项目投标文件在资格审查部分和商务技术部分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并进行逐条实质性响应,其中标注★项技术指标核心参数全部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且投诉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中标人(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78万元,(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598万元,投诉人的投标报价为520万元),评标结果打分投诉人低于中标人,虽然评审情况不属于依法公开的内容,但评审过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时,可以依法展开调查。本项目评审专家未能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存在徇私舞弊的现象,而且质疑答复罔顾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此投诉人提出应予纠正和严肃处理;投诉事项2:投诉人经查询,中标人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既没有开发经验,也没有相应的软件著作权,更没有与本项目相关的产品,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有虚假应标谋取中标的嫌疑。中标人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标注★项技术指标实质性响应存在虚假应标:投诉人质疑中标人关于标注★项的功能描述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针对各个功能模块进行逐条实质性响应;提供的软件截图证明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完全能证明是中标人所投产品软件的截图,中标人是否存在虚假应标。中标人虚假应标谋求中标,严重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投诉事项3:中标人投标提供的业绩合同是否符合本项目所要求的自身同类信息化软件合同:经投诉人查询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投标网等国内多个官方网站,中标人近三年内并没有与本次招标项目(太原市市县乡一体化胸痛/卒中中心建设项目(胸痛部分)信息化)相符合的自身同类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成功案例与合同,中标人在此次项目中提供的业绩合同为非自身同类信息化软件项目的合同业绩。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要求严格审核中标人合同业绩的符合性,并给予公平公正的打分。中标人虚假应标谋求中标,严重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投诉事项4:质疑中标人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非标注★项技术指标实质性响应存在虚假应标:投诉人质疑中标人非标注★项的功能描述部分所提供的软件截图证明是否完整、准确;是否能证明是中标人所投产品软件的截图,质疑中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现象;投诉事项5:中标人投标文件是否存在照搬照抄现象:投诉人质疑中标人投标文件存在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现象,并未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做出各个模块的实质性响应;投诉事项6:投诉人通过调查发现中标人投标文件中非中文数据或资料未提供其中文译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质疑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非中文数据或资料并未提供其中文译文,不符合招标文件上述要求,属于投标无效;投诉事项7:投诉人通过调查发现中标人此次项目总负责人的专业能力:投诉人质疑中标人项目总负责人在本次信息化软件项目实施中不具备信息化专业的项目建设和管理能力,中标人在本次项目投标中关于项目总负责人是否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资历和资质,投诉人质疑中标人涉嫌虚假应标;投诉事项8:投诉人经查询,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从事医药制造业为主的企业,只有医药销售和医疗设备硬件销售团队,没有软件开发技术人员,并不具备医疗软件开发实力,投诉人质疑中标人项目团队主要人员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投诉人质疑中标人提供的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团队配备情况并不具备执行此次项目的专业技术能力,该项目团队并不能为此次项目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组织实施保障及售后服务保障;投诉事项9:投诉人质疑中标人此次投标产品软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所投心电一张网平台系统软件并未体现具有B/S架构功能,并未体现预约分诊、检查管理、病历管理、数据统计、心电数据采集、基础设置功能等模块;投诉事项10:投诉人通过调查发现中标人此次投标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质疑中标人不满足以上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人所投心电一张网平台并不满足其他采集模式15导联心电、16导联心电、18导联心电、心向量、心室晚电位,心率变异检查模式;投诉事项11:本项目结果公告未描述本项目中采购明细各项单价的信息及采购人代表的信息,属于违法违规,应纠正。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该投诉。受理后,我们征询了相关当事人意见、查阅了相关实证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就审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3、4、5、6、7、8、9、10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1关于“本项目结果公告未描述本项目中采购明细各项单价的信息”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该投诉内容;根据该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关于“本项目结果公告未描述采购人代表的信息”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该投诉内容。
 
 
太原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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