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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温州市华信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温州市华信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地址: 温州市东游路东游大厦1505室                      
二、 基本情况
2024年2月4日,采购人温州市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机关事务中心”)将委托你单位代理的“龙瑞大厦租赁项目”、“广府商厦租赁项目”单一来源专家论证公告和论证资料作为附件提交给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我局审查时发现了明显的剪贴痕迹且你单位事后提交给本局的情况说明也承认了上述事实。我局于2024年2月5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 机关事务中心就“龙瑞大厦租赁项目”、“广府商厦租赁项目”于2023年11月份委托你单位组织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你单位接受委托后于2023年11月9日组织专家针对“龙瑞大厦租赁项目”“广府商厦租赁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了论证,并于2023年11月1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因你单位前期组织的专家论证内容引用的法律条文与文件号不一致,故机关事务中心于2024年2月2日要求你单位尽快重新组织专家论证。你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议的时间为2024年2月4日,然而你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专家论证意见未签署之前,即2024年2月3日将2023年11月9日论证内容剪贴后生成了PDF文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提前发布了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并将伪造的文件作为附件上传。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1.温州市华信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2.政府采购委托协议:证明温州市鹿城区机关事务中心委托温州市华信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3.温州市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关于龙瑞大厦租赁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2023年11月10日公示截图,龙瑞大厦论证附件、温州市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广府商厦租赁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2023年11月10日公示截图和广府商厦论证附件、温州市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关于龙瑞大厦租赁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2024年2月3日公示截图和龙瑞大厦论证附件、温州市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广府商厦租赁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2024年2月3日公示截图和广府商厦论证附件、温州市华信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两份及补充说明一份、温州市华信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要求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函、温州市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要求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函、专家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温州市华信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伪造了专家论证文件;
4.采购代理合同解除协议:证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关系已解除。
5.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剪切黏贴专家手写内容、伪造专家论证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之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情形。
2024年4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财先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你单位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与采购人解除委托合同,退还了已收取的费用,采购项目已及时重新开展,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附件2“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22项之规定。                 
四、 处罚结果
  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的罚款。                         
五、 处罚日期:  2024年04月29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联系人: 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 88359173      
  
附件信息:
9.【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定)(4).docx
1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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