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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普财采决【2023】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广州潜域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4号27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7387731E。
法定代表人:罗哲亮。

被投诉人1: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浦村翔栩万泰城南面8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A4J5WR05。
法定代表人:黄培钦。

被投诉人2:普宁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党政办公大楼南区五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5281MB2D0607X9。
法定代表人:王础鹏。

投诉人于2023年9月8日就“2023年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SZ-HR-JY-CGZB-2023018)采购文件中的部分技术参数要求提出了质疑,被投诉人1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的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材料。经本机关书面通知,投诉人于2023年10月13向本机关提交补正后的投诉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3日对投诉人的投诉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
1.正面回复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不得偷换概念,不能以偏概全。证实所采购货物三重四级气质联用仪的技术参数有三家以上国产品牌能满足所有技术参数。如无法满足请依法依规修改采购技术需求。
2.修改原有招标文件中明显指向岛津品牌的多条技术指标。按照采购法的要求,保证采购技术参数指标公平公正。
3.采购满足使用者实际需求的国产设备。
投诉人诉称:
关于2023年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的质疑答复函,代理机构于2023年9月1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对于18条具体技术参数为非进口产品不满足三家的情况,被质疑方择取了6条子以例证。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答复意见均为:“此参数条款不是实质性条款,且满足供应商≥三家以上,不存在偏向性,不需要进行修改”。此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技术参数要求能够满足的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是指标的商品的同类商品,对象不包括同类之外的商品。本次采购的标的为“三重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不是“气相色谱仪”,且不允许进口产品。那么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参数设定时,就要求做到在非进口产品里面,市场上“三重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类产品能够满足技术指标的品牌商品不少于三家,不能拿“气相色谱仪”的指标来充数。显然,质疑回复函所给出的例证,无法自证这点。
招标法规定每条单一的采购技术指标必领同时满足的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第二次质凝答复函”中所罗列并给出例证的的技术参数中,没有任何一个指标能是三家以上品牌同时满足的。
本次质疑函例举了18处“满足供应商≥三家以上”的情况,“第二次质疑答复函”只挑选了6处进行不完全说明。其余12条没做任何回复。
1.答复函原文中例举的“安捷伦的最新款气相色谱仪8890”,是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气相色谱仪,型号为8890,产地为美国,完全为进口产品,无参与对比资格。因此“安捷伦的最新款气相色谱仪8890”作为例证是无效的。文中例举的“赛里安的气相色谱仪赛里安436i/456i系列气相色谱系统”是气相色谱仪,并不是“三重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本次采购的标的为“三重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赛里安的三重四极杆质谱仪型号为SCION 8900TQ并没有国产,产地为荷兰。赛里安为Techcomp Europe Ltd所收购的公司,天美控股在中国的工厂只生产赛里安436i/456i系列气相色谱仪,并没有生产三重四极杆质谱仪。因此“赛里安的气相色谱仪赛里安436i/456i系列气相色谱系统”无参与对比资格,其作为例证是无效的。文中所例举的“国产品牌的气相色谱仪,福立仪器”,虽为国产品牌产品,但是福立仪器只生产气相色谱仪,不生产本次标的物“三重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因此“国产品牌的气相色谱仪,福立仪器”作为质聚答复的例证是无效的。结论:此参数条款不满足供应商至少三家只有日本岛津1家符合,存在严重偏向性。
2.答复函原文中所例举的“常州磐诺的气相色谱仪A91PLUS”,虽为国产品牌产品,但是常州磐诺只生产气相色谱仪,不生产本次标的物“三重四级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因此“常州磐诺的气相色谱仪 A91PLUS”作为质疑答复的例证是无效的。文中所例举的“国产品牌的气相色谱仪,福立仪器”,虽为国产品牌产品,但是福立仪器只生产气相色谱仪,不生产本次标的物“三重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因此“国产品牌气相色谱仪福立仪器”作为质疑答复的例证是无效的。结论:此参数条款不满足供应商至少三家,存在严重偏向性。
3.文中所例举的“国产天美公司的GC-7900”,是天美公司GC-7900气相色谱仪,不是本次标的物“三重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因此“国产天关公司的GC-7900”作为质疑答复的例证是无效的。文中所例举的“北京普析公司的气相色谱仪G75”,是G75气相色谱仪,不生产本次标的物“三重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北京普析公司根本就不生产标的同类产品“三重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因此“北京普析公司的气相色谱仪G75”作为质疑答复的例证是无效的。结论:此参数条款不满足供应商至少三家,存在严重偏向性。
4.答复函原文中所例举的“上海炫一科技的气相色谱仪M8”,是指上海炫一生产的M8型气相色谱仪,不是本次标的物“三重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因此作为质疑答复的例证是无效的。上海炫一不生产任何形式的“质谱仪”,没有“三重四级杆气相色海质游联用仪”这个产品,与标的产品不符。因此作为质疑答复的例证是无效的。文中所例举的“PE公司的产品GC2400”,是指美国珀金埃尔默(简称PE)公司的气相色谱仪,型号为GC2400,产地为美国,完全为进口产品,铂金埃尔默为美国厂商进口产品,并且铂金埃尔默只生产“单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不生产“三重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与标的产品不符。无参与对比资格。因此“PE公司的产品GC2400”作为例证是无效的。结论:此参数系款不满足供应商至少三家,只有日本岛津1家符合,是为岛津品牌量身定制,存在严重偏向性。
5.答复函原文中仅仅例举的“安捷伦的最高端型号 Intuvo9000”,是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Intuvo9000气相色谱系统,型号为Intuvo9000产地为美国,完全为进口产品,无参与对比资格。因此“安捷伦的最高端型号Intuvo9000”作为例证是无效的。结论:此参数条款不满足供应商至少三家,存在严重偏向性。
采购人称:
(1)投诉人不具备投诉主体资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参与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广州潜域电子有限公司并未参与该项目投标,不具备提起废除本项目中标结果、采购满足实际需求的国产设备等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
(2)我局在本次采购活动中依法依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流程执行以及落实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运环境、加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综上所述,我局委托代理机构在第一次、第二次招标活动中,所有流程依法依规,并没有针对性、偏向性因素存在,更不存在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第二次项目开评标过程中没有异常、顺利结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潜在供应商没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在获取招标文件后自愿放弃参与投标情况时有发生,广州潜域电子有限公司在投诉书说的“废标事实足以证明该公司提出的质疑客观公正”、指向我局“质疑答复函”站不住脚。完全是夸大其词、以偏概全的说法。再者,质疑方本次向政府监督部门投诉,强调此次采购是三重四极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而不是气相色谱仪。三重四极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是由气相色谱和质谱两部分联用,从而达到分商和分析的目的,这是分析仪器的常识,难道质疑方所代表的三重四极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是不包含气相色谱仪?我局在招标参数中也是分别列出了气相部分的参数和质谱部分的参数。从第一次质疑方质疑的文件来看,质疑方提供的数据也是基于安捷伦,赛默飞等品牌的气相色谱参数进行的质疑。
第二次质疑函中所描述所谓“事实依据”,其中描述赛默飞、禾信、谱育、安捷伦等品牌不满足大部分招标需求,请在无视容观事实的前提下,声称该厂家所有型号不满足招标要求的依据,但未提供对应厂家的公章盖章证明,只是列举低端型号的参数。不是质疑方自以为是某品牌不满足,就是不满足,需要该品牌方的有效证明文件,质疑方列举了赛默飞、禾信、谱育、安捷伦这四家不满足的情況,但没有该品牌方的公司盖章文件证明材料。
此次投诉书上,质疑方仍然存在不尊重现实的情况:
1、质疑方认为“安捷伦公司的8890气相色谱仪产地是美国,为进口产品”。行业内都知道安捷伦的大部分气相色谱是中国生产,包括8860、8890等型号,安提伦的气相色谱仪中国生产,供应全球,已经是公开的行业信息,此处又体现质疑方不尊重事实。
2、质疑方认为赛里安的气相色谱仪是国内生产,符合国产规定,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为荷兰生产,不属于国产品,请问有赛里安公司的官方依据吗?另外,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主机是气相色谱仪,质谱只是一种检测器,可以说是一个配件,这是行业内的常识,主机是国内生产的便是国产品,请知悉。
3、质疑方列举的品牌为赛默飞、禾信、谱育、安捷伦、岛津,经过调研,拥有三重四极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厂家远不止这些,比如苏州安益谱、东西分析等。
4、质疑方指出PE公司的产品是美国生产,为进口品,PE公司早就在中国境内设有工厂,其收购的上海光谱公司本身就是在中国上海的本土企业,PC、GCMS、ICP、ICPMS都有国产品。
5、质疑方质疑的气相色谱仪部分的参数,我局以及代理机构回复用国产的上海炫一、北京普析、福立仪器、磐诺仪器、上海天美等都是生产气相色谱仪的国内厂家,佐证的参数对于品牌方官网截图,都是事宜依据,有何不妥?请质疑方多向技术专家学习,质谱是否是气相色谱仪的一种检测器?
并且经查询,质疑方(广州潜域电子有限公司),是以售售UPS电源、蓄电池、EPS应急电源、稳压器等产品的企业,质疑方既然不是三重四极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生产厂家,再次请问质疑方是代表哪个厂家品牌的产品参与投标?招标参数中至少三家主流厂家均能满足采购人要求,如只是质疑方代表的品牌不能满足,说明质疑方的产品还有很大的技术提升空问,可以提高自身产品的技术实力,再来相关单位和市场上进行推广和销售。经过查询,质疑方法人为罗哲亮,占有80%股份的大股东,翁选为20%的股东,这两位先生控股的成立的另一个公司为广州冠跃电子有限公司,存在法律风险,作为被告人,有过侵害商标纠纷,质疑方是否有合规经营、诚信经营,是否有承担中标后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对此我局保留怀疑的权利。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
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意见与采购人一致,不再复述。
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2023年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为:SZ-HR-JY-CGZB-2023018,预算金额人民币130万元),采购人为普宁市农业农村局,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
该项目于2023年8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9月20日14时30分整开标。深圳市中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念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洲科技有限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且均通过了评审委员会的资格评审。评标结果为:深圳市中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广州念诚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深圳市北洲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该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载明采购标的物的“规格参数及技术要求”,并明确说明“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该《公开招标文件》“规格参数及技术要求”中未出现‘★’号条款,有打‘▲’号条款12处。
投诉人于2023年9月8日向被投诉人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提交《第二次质疑函》,质疑事项表述为“2023年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第二次)内容为采购一台三重四极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其多条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法规定“每条技术参数指标必须有三家以上厂家满足”的要求,是为日本品牌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产品而专门设定的排他性指标。被投诉人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关于(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第二次)》对投诉人的质疑予以答复,答复意见为“我公司没有存在贵公司质疑函所述违规情况,若贵公司不满意本答复,可在接此答复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质疑函》、《关于(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的质疑答复函》、《第二次质疑函》、《关于(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第二次)的质疑答复函》、《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的“规格参数及技术要求”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
经审阅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的“规格参数及技术要求”内容,无法得出相关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结论。
关于投诉人主张的赛默飞、禾信、谱育、安捷伦等四个品牌产品均存在不满足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的“规格参数及技术要求”部分参数要求的情况。首先,投诉人对于赛默飞、禾信、谱育、安捷伦等四个品牌产品不满足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的“规格参数及技术要求”部分参数的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次,“三重四极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品牌远不止赛默飞、禾信、谱育、安捷伦和岛津等5个,即使赛默飞、禾信、谱育、安捷伦等四个品牌的“三重四极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产品确实存在不满足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的“规格参数及技术要求”部分参数的情况,逻辑上亦不能推导出相关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结论;再次,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的“规格参数及技术要求”并未设置具有“一票否决”性质的‘★’号条款,且实际参与投标的三家供应商均通过资格评审,并不能得出相关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结论。
因此,投诉人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规格参数及技术要求”指向岛津品牌产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广州潜域电子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位于普宁市司法局四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宁市财政局
2023 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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