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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武隆关口一号墓墓主身份考辨——与武家璧先生商榷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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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武隆关口一号墓墓主身份考辨——与武家璧先生商榷 发布人:  2024-03-14

《中国文物报》2024年1月18日刊发《重庆市武隆区关口西汉一号墓》(以下简称《关口墓》)考古发掘收获情况,并介绍了出土《告地书》的初步释文,指出墓主身份为“御史昌”。紧接着,“文博中国”微信公众号于3月1日刊发了武家璧先生《重庆关口汉墓“告地书”考释》(以下简称《考释》)一文,该文肯定了《关口墓》对墓葬年代的判断,并对墓主人的爵级提出了初步意见,同时也指出:“指认墓主为‘御史昌’则出现了误读,应为‘部曹史昌’。”笔者不是研究秦汉考古和简帛文字的专家,但作为该发掘项目的参与人员,以下就墓主身份问题,愿与武家璧先生商榷。



一、“御”还是“部”?

《考释》指出:《关口墓》中“
”字因形似而误释为“御”,按“
”的左旁与涪陵的“
”字右旁所从之“咅”相似,应释为“部”。汉《贤良方正碑》“否”字写作“
”,与告地书中的偏旁“㕻”近是。

御、部二字均属于合体字。《说文》“御”:“从彳、缷”;“卸”则进一步释为“从卪、止”。《说文》释“部”:“从邑,咅声”。可见,从汉字的构型上看,御属于左中右结构,部属于左右结构,两者差异十分明显。

在《告地书》上,“
”字明显由三个部件组成,且其间有间隔。在同牍中,尚有“從”字的“彳”旁与其相似。可见,“
”的偏旁当为“彳”并不是孤例(图一)。《考释》所言“部”之“咅”,在《告地书》中的“
”字可见,其“咅”各笔相连,并不呈左右分开,《考释》所谓的相似,不知有什么依据?






图一 《告地书》所见御、涪、从三字的比较



笔者选取与武隆关口一号墓地理相邻(湘、鄂)、时代接近(秦至西汉早期)的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马王堆汉墓简帛上的文字,对御、部二字的差异进一步比较如下:

张家山二五七号墓出土《二年律令》中有多个御、部,笔者特意挑出“御史”中的御和《考释》认为的“乡部”中的部进行对比,也能明显看出二字左中右和左右结构的不同(图二)。此外,《二年律令》中御字的“卪”旁均为单包围形状,与关口一号墓1号《告地书》木牍和2号《从公子者》木牍上御字的“卪”构件相同,而与《二年律令》中的“阝(邑)”旁做双包耳形状截然有异。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马王堆汉墓的竹简上。

具体到笔形上,御字中间下部一划,里耶秦简既有短点,也有短横捺;稍晚的关口一号墓作一短点;同时期的张家山汉简作长横捺;而马王堆汉墓中大多作横提状。这些应该都是不同时代的变化,而与张家山、马王堆“咅”下作口形差异甚著。

不同风格的书法体现出时代变化,还可以从部首上体现出来。譬如,关于御字“彳”“卪”旁的各一竖,里耶秦简作长竖,且下部分别左撇、右撇;关口一号墓木牍既有长竖(竖直),又有短竖;而张家山汉简多为短竖,但也有一例(五〇八简)仍然左撇;最晚的马王堆汉墓均为短竖。而部字的“阝”旁一竖,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均作长竖且向右撇,马王堆则全部改为直竖了。我们知道,里耶秦简最早,而关口一号墓、张家山二五七号墓年代相当,马王堆汉墓时代最晚,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类似字体经历了秦至汉代早期隶变相似的演化规律,而不能用部字的长竖去比附具有早期特征的御字长竖,进而以为是一个字。




图二 秦至西汉早期简帛文字中的“御”“部”对比



二、“御史”还是“部曹史”?

《考释》指出“史”前一字因墨迹浅淡而被漏释,并认为:“部、史之间的那个字,笔画不清,就其形状轮廓与上下文辞例,可知为‘曹’字。墓主昌的身份为‘部曹史’。”

关口一号墓出土木牍,先由考古工作者初步进行了辨识,即《关口墓》一文的释文,后由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简帛研究中心邬文玲团队隶定。在2023年12月15日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举行的“重庆武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文物保护暨关口一号汉墓专家论证会”的现场考察中,邬文玲研究员即指出:1号木牍红外线数码照片上,御、史之间有一些阴影,应该要考虑是否还有字的问题。但经放大若干倍后,仍不能确定此处有字,且不可辨识。在邬文玲团队于2024年2月发给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的《关口一号汉墓木牍释文(初稿)》中,将1号牍《告地书》释为:“二年二月己未朔丙戌涪陵盧敢告地下主/御史昌案掾地下獄疏書所齎/及從者一牘可續食與從事敢告/主”,并再次指出:“从图版来看,‘御史’之间似有一字墨迹,需再确认是一个字或只是反印文或其他污渍墨痕。暂释作‘御史’。”

那么,御史之间另有一个字,还是反印文或污渍墨痕呢?我们认为该阴影属于后两者的可能性较大。首先,从木牍实物和彩色照片观察,该处并无大块字迹或墨痕。其次,经荆州文物保护中心初步保护处理,并重新采用高清红外照相后,可以观察到该处阴影十分浅淡,中间虽有两处似汉字的竖笔和点的笔画稍浓,但不构成独立的文字,笔画粗细也与比木牍上的其他文字明显细得多,如补全为文字,也较1号木牍上的其他字体小(图三)。第三,放大红外数码照片后,观察到1号木牍存在多处阴影和黑点,黑点在“一”字周围尤多,达数十个;阴影则以“掾”字所在背景最强烈,且形成较大的块状。第四,类似的反印文在“年”右上部、“御”长竖笔的左侧等处的红外照片上均可见到,在一些木牍的背面上还可见一些条形墨迹。第五,“御史”两字间距较大,按第一、第三竖行相同位置来看,当然还可以安排下一个字;但我们注意到,1号木牍简文整体较舒朗,字体较大,竖笔向下拖尾较长,特别是第二竖行,字体间距大体接近,与“御史”间距相当的还有“地下”“从事”等。因此,可以认为,“御史”之间的黑点和阴影应该是其他木牍叠压其上留下的反印文和污渍墨痕,而不是文字。




图三 1号木牍彩照、红外照片及局部放大对比图

《考释》一文也指出,“部、史之间的那个字,笔画不清,就其形状轮廓与上下文辞例,可知为‘曹’字。”可见这个“曹”字,是作者推测出来的,与1号木牍上实际上存不存在文字,或者是不是曹字,完全不相干。退一步讲,假定御确实为“部”,部字后也漏释了“曹”,墓主身份就是《考释》所考订的“部曹史”,那么历史文献中有无“部曹史”这一名称呢?

中国古代并无“部曹史”这一专有名词。秦汉时期,县级行政单位设县令(小县为县长)为地方长官,县丞、县尉为长吏,余为少吏。同时,设廷作为辅助机构协助长官办事。这些辅助机构又分曹办公,嗇夫等为曹长(官长),令史为各曹之史。诸曹见于记载的有田曹、仓曹、户曹、都曹、車曹、兵曹、贼曹、议曹、狱东曹、狱南曹、中曹、司空曹等,也有廷曹、吏曹、尉曹这类统称名号,各曹令史、掾史则常称为“某曹令史”“某曹掾史”“某曹史”“某史”。

笔者查阅相关历史文献和出土简帛,可知当时并无“部曹史”这一专称。《释文》指出“‘诸曹掾史’有一类‘监乡五部’,殆即‘部曹史’”。并认为关口一号汉墓“墓主昌为‘乡部’史”。必须指出的是,《释文》所引《后汉书·百官志》载“(县、侯国)各署诸曹掾史”,是汉代中期及以后吏治成熟时期的情况,在秦及汉初,郡县诸曹掾史设置并不完备,所见史职以未直接记载分曹的为主,如卒史、令史、尉史、狱史、从史、小史、佐史、史等称呼,是否如后人注《后汉书》所说已有完善的“监乡五部”尚待考古资料证实。

此外,历史上乡部、田部等县级机构的史职并不能简称为“部曹史”。如《释文》所引里耶秦简“伐阅簿”所载,资中令史釦曾做过“乡史”“田部史”,调到迁陵县后“可直(置)司空曹”。这里的乡史、田部史、司空曹正是监乡五部中的三个史职,但看不出乡部有分曹的迹象;同时,虽然部、史已连用,但在省称时,省“部”而不能省“乡”“田”,是当时的基本规则。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关口一号墓均为吕后二年(前186),其《户律》记:“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这里“乡部啬夫、吏、令史”并没有省称为“部啬夫”“部吏”“部令史”,由此可知,乡史、乡部史自然也不能称为“部史”“部曹史”了。这是由于“部”还涵盖田部等机构,若使用“部啬夫”“部史”等,易引起误会。即使到了东汉、北魏时期,先后设立了吏部曹、祠部曹和北部曹、南部曹这样的中央级机构,曹字前的吏部、祠部、北部、南部为机构名,依然也未见省称为“部曹”的。

综上所述,乡部曹、乡部史虽然在不同时期确有其事、其人,但不能省称为部曹、部曹史。作为关口一号墓墓主死后的重要引路文书,更不可能使用不明其意的“部曹史”来表达其生前最为重要的官职。



三、墓主的官秩

我们判断关口一号墓墓主为御史,还可以从2号木牍得到推断。该木牍正、背面载“从公子者”有家眷七人、属官一人、奴婢二十三人。其中,属官为“御佐官大夫郤?更?”

御佐是官佐的一种。在里耶秦简7-67、9-631号简中,记迁陵县吏员有令史廿八人、官啬夫十人、校长六人、官佐五十三人、牢监一人、长吏三人[10]。其中官佐数量不少,应为相应职官的副职或助手。里耶、岳麓书院藏秦简记载的官佐有令佐、库佐、车曹佐。此外,常见的佐史也应属于官佐。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膚吏乘马笃、(觜),及不会膚期,赀各一盾。马劳课殿,赀厩啬夫一曱,令、丞、佐、史各一盾。”[11]可见,官佐身份比一般的佐史高,大体与令史的地位相当,甚至还排得更靠前。关口一号墓墓主的其中一位从人为官佐,那么墓主的身份应该要高于县级令史一类吏职,不太可能是《释文》所称的乡部曹史。

历史文献中有“御佐”一职见载。《东观汉记》列传十《茨充》记荆州刺史巡察长沙界,“观者皆徒跣。臣问御佐曰:‘人无履亦苦之否?’御佐对曰:‘十二月盛寒时并多剖裂血出,燃火燎之,春温或浓溃……’”[12]这时期监郡御史已改为刺史,权力虽然更大,但御左的本意大略仍是监御史的助手一类。《周书》列传第九《梁御》,记梁御子梁睿袭父爵,后“以御佐命有功,进蒋国公。”[13]上述均为东汉晚期及以后的御佐,关口一号墓则将御佐一职往前推进到了西汉初,同时也可以反证墓主的官秩应该是御史。至于昌是汉初仍然存在的监郡御史、诸侯国御史大夫,还是在朝御史大夫下的侍御史、御史,则无法确定。

关口一号墓墓主爵级为五大夫。2号木牍记御史昌从者有“弟公乘疑”“子小公大夫卯”“弟子小官大夫□”等,其中“弟”当为御史昌的弟弟,“弟子”为其弟弟的儿子,“子”当为御史昌的儿子。按秦汉二十等爵制,官大夫为二十等爵第六级,公大夫为二十等爵第七级,公乘为二十等爵第八级,五大夫为二十等爵第九级。《二年律令·置后律》记有军功等爵之人死后可立继承人(即“后子”),“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14]根据这段记载,侯爵的后子仍可承继侯爵,卿爵(即第十至十八级)的后子通通降为公乘,而五大夫至簪褭的后子均降二级。2号木牍记墓主昌的弟弟疑之子比疑的爵位低二级,可证《二年律令》所言非虚。据此,我们也可根据昌子为公大夫,倒推昌的爵位当为第九级五大夫,这与《释文》对比江陵墓葬规格所得结论一致。

《二年律令·秩律》说“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15]《二年律令·赐律》则记“御史比六百石”[16]。《汉官旧仪》卷上:“御史,员十五人,皆六百石。”[17]御史千石者,应为御史中丞,当以六百石为是。汉景帝认为,“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18]因此御史级别并不低。西汉初年,刘邦诏书明确指出“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19]《二年律令·赐律》“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五大夫比八百石。”[20]《汉书》记汉惠帝继位时,新立太子也才“赐爵五大夫”[21]。可见,汉代初期,在文帝实行“入粟拜爵”前[22],五大夫的地位是较高的。同时,惠帝还“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23]元帝永光二年,“又赐诸侯王、公主、列侯黄金……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24]这就将五大夫和六百石官秩对等放在了一起。综此,五大夫与六百石左右的实官大体可以对应。

《释文》按照乡部曹史官,认为关口一号墓主官秩二百石,且按《二年律令·传食律》“(食从者)二百石以下一人”[25],从而将《告地书》中相关文字释为“及从者一,貣(贷)可续食”,邬文玲《初稿》则释为“及从者一牍,可续食”。笔者认为当以后说为是。从2号木牍记载“从者”内容看,跟随昌的家属和属官八人、奴婢二十三人,另有牛、马、车、船、食器等,这应当是对“一牍”进行的具体说明。即使昌为部曹史和五大夫,这种情况属于“吏官庳(卑)而爵高”,按当时规定,应“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26]。也就是说,昌应当以五大夫对应的官秩等级而不是部曹史的身份入葬。《传食律》规定了“吏使”和“非吏使”两种情况下食从者的数量标准:“二千石毋过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过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过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27]因此,昌若为御史,则食从者应在五人以内;若为乡部曹史,则食从者应限一人;若按五大夫身份,则食从者应限二人。考虑到“吏皆以实从者食之”,随行之吏和有爵者是否纳入免传食统计又成了问题。当然,由于是逝者带领从者前往地下世界,从食之人数是否严格按照生前传食的规定,则也不可简单类比。

四、小结

《释文》详细论证了关口一号汉墓的下葬时间,准确地指出了墓主五大夫的身份,但在关于墓主官秩问题上,由于错误的文字识读和猜测性添加所谓漏释文字,推导性得出文献中未见的“部曹史”吏职,这是不严谨的。通过以上对字形的辨识,“漏”字的讨论,文献中御史和乡部曹史的辨析,以及“御佐”的追溯,可以明确关口一号墓墓主为御史类官职,而非部曹史。关口一号墓无论从文献对照,还是与江陵西汉早期墓葬对比,乃至从其子的爵级倒推,它都相当于六百石级官秩和五大夫爵级的墓葬,这为西汉初期官、爵对应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案例,也为相应等级墓葬规格判断提供了标准。


注释:

黄伟、叶小青、马晓娇、顾涞沅、白九江:《重庆市武隆区关口西汉一号墓》,《中国文物报》2024年1月18日6版。

(汉)许慎撰:《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57页。

同上,第300页。

同上,第208页。

本图所选文字来自以下图书:蒋伟男:《里耶秦简文字编》,北京:学苑出版社,2018年。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陈松长主编:《马王堆简帛文字编》,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

(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简体字本),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2474页。

同上。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8-269),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26页。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三二八至三三〇),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86、187页。

[10] 郑曙斌等编:《湖南出土简牍选编》,长沙:岳麓书社,2013年,第18、104 页。

[1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 :《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 86页 。

[12](东汉)刘珍等撰:《东观汉记》(二十五别史本),济南:齐鲁书社,2000年,第137页。

[13](唐)令弧德芬等撰:《周书》,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280页。

[14]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三六八),第182页。

[15]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四四一),第192页。

[16]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九六),第174页。

[17](汉)卫宏撰,(清)纪昀等辑:《汉官旧仪》卷上,载(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25页。

[18](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景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07页。

[19](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高帝纪》,第40页。

[20]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九三),第173页。

[21](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惠帝纪》,第63页。

[22](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食货志》,第1134页。

[23]同[21]。

[24](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成帝纪》,第202、203页。

[25]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三七),第165页。

[26]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九四),第173页。

[27]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三六、二三七),第164、165页。

本文原载于文物之声公众号

文稿:白九江 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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