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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03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003号)
一、项目编号:JH23-210921-00229
二、项目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23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 0 4
被投诉人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北环路107号
被投诉人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本级
地 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北环东引路农机培训中心楼
四、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日,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发起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本级采购、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代理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23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3-210921-00229)的投诉,我局于4月3日进行审查及并受理,同时对该项目下达了《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以及邀请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该项目投诉事项进行投诉答复。2024年5月11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抽取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1-6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评分细则中有量化、细化内容,不存在重复计分情况;投诉事项2:不成立。业绩并不是评分唯一标准且占比很小。不提供公示、中标书无法认定业绩真伪;投诉事项3:不成立。第三方检验报告并不是唯一要求,有工信部公告也可以;投诉事项4:不成立。采购认定中,不需要认定供应商是否是中小企业,评标只需《中小企业承诺函》;投诉事项5:不成立。本次招标并未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其它文件;投诉事项6:不成立。节能证书并未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和评审细则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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