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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非带电类)维护升级改造项目BB2023ZFCGZ0021设计变更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非带电类)维护升级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BB2023ZFCGZ002
建设单位: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施工单位: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地点:蚌埠
二〇二四年三月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非带电类)维护升级改造项目采购合同
采购人(甲方):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乙方):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非带电类)维护升级改造项目
本项目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由乙方中标。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要求决定将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价格:详见合同附表 2《投标分项报价表》
第二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①②③④项执行:
①按国家标准执行;②按部颁标准执行;③若无以上标准,则应不低于同行业质量标准;④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乙方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标准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相一致。若技术标准中无相应规定,所投货物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进口产品的质量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以上质量标准的正品;相关的施工安装是由持有有权部门核发上岗证书的安装调试人员按照国家现行安装验收规范来实施的;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方法、到货地点和交货期限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① )项执行:
①乙方送货上门;②乙方代运;③甲方自提自运。
2.到货地点: 蚌埠 (甲方指定的任何地点,安装并调试.)
3.产品的交货期限: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
第四条 合同总价款
1.合同总价款(大小写):大写:伍佰陆拾玖万伍仟肆佰柒拾陆元柒角整,小写: 5695476.70元。
2.工程量暂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确定,在项目竣工决算时,以实际工程量按实决算,若增减工程量以招标文件中已定的项目按中标综合单价计算;若因甲方根据项目情况提出的设计变更或事先无法预料而必须增加在招标文件中未定的项目,可通过商务谈判确定,由乙方按市场询价方式确定单价并经甲方核准(合同期内价格不变),总变动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第五条 付款条件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具体付款方式: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支付费用前应由中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经采购人组织验收合格、结合审计报告和考核结果(内容见附件1)支付,无预付款。
验收方法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如果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在没有征得采购中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标的物,将拒绝通过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验收时,应成立三人以上(由甲、乙双方、监理方、审计方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3.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4.检测、验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妥为保管,同时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并抄送采购中心。具体说明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附相关验收材料,同时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
2.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乙方应提供完善周到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否则采购中心
将根据甲方的请求在进行事实调查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从乙方的履
约保证金中扣除部分或全部补偿甲方。
1.保修
免费质保期:质量达到检验要求,期限符合国标标准。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货物免费保修 1 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开始。乙方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 1 天内上门维修,负责更换有瑕疵的货物、部件或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如果乙方在收到报修通知后 3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2.维修
保修期届满后,乙方应对其提供的货物负有维修义务,但所涉及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做好施工期间协调工作。
(2)按期付款,协调相关部门保证项目建设资金。
(3)提供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
(4)按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对中标单位施工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存档。
(5)如遇政策或相关管理规定需要调整及设计更改项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
(6)负责对市区交通安全设施的新增、调整、规划设置的具体指导。
(7)负责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工作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8)受理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赔偿。
(9)审核中标单位每月的工程量、工作数据和经费决算。
(10)制定大型活动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11)审核维护和更新交通设施材料。
(12)负责督促中标单位施工质量、工程进度。
(13)施工派遣单签发、回收、存档。
(14)隶属本部门的材料进出库登记。
(15)组织每周工作例会,进行讲评。
(16)对中标单位和监理的管理考核。
 
2.乙方职责
(1)招标单位确定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目标后,由中标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交通工程设计单位开展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计,设计前应开展资料收集和分析工作,设计方案应提交审查,必要时可委托设计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向社会公示。
合同签订后的维保期内,涉及部分路口路段因交通部门管理需要或交通隐患治理需要对交通安全基础设施重新设计的,由中标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交通工程设计单位开展设计,设计方案报招标单位审定后实施(非带电类),设计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2)按审查通过的交通设计图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项目质量。
(3)服从支队、监理工作的进度安排,及时进场并保证工期。
(4)接到支队更改通知时,按更改要求进行工程项目更改,并向监理报备。
(5)保证每日上路巡查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完好,做好巡查记录并提供视频资料,建立节假日 24 小时值班制度。
(6)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均需要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报告。
(7)接受支队、监理的各项工作业务指导,包括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的监管。
(8)负责施工场地的安全、文明施工,建立项目施工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施工措施;负责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场地、车辆、机械设备、原材料等的施工保障。
(9)制定远期和近期工作计划,当天工作任务需提前报支队和监理,每月向支队上报当月的工作量、工作小结等,及时反馈派遣单。
(10)对市区内的交通安全设施无权自行增减与调整,不得擅自变更交通设施的使用性质。
(11)负责对其巡查范围所有交通安全设施检查和维护,发现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须及时排除,确保管辖范围的所有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12)中标单位必须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车辆及必要的维护工具,接到交警支队相关部门的维护任务,必须3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中标单位必须建立接报记录档案,一般抢修任务3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须报支队并取得同意后采用先应急后修复的方式,并严格按照蚌埠市数字城管规定的时限完成。
(13)接受支队《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安全设施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考核规定。
(14)日常维护管理费包括每日道路巡查、维护交通设施、中标区域内弱电井的检查、交通标志和交通隔离护栏(含移动式护栏、水马、铁马的摆放和回收)的安全检查、交通设施统计及登记造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提出书面建议等费用。每日道路巡查、维护内容是:
A、交通标志类:交通标志杆件和标牌的整修、拆除、移位、保洁、更换(更换新材料款另计)等:
B、交通隔离护栏类:交通隔离护栏(含公益交通宣传栏、移动式护栏)的固定(路段护栏两端的护栏片与立柱卡口处应用自攻丝固定)、整修、拆除、移位、保洁、更换(更换新材料款另计)等;
C、其它交通安全设施类:隔离墩、警示柱(含太阳能警示柱)、防撞桶、减速垄、弱电窨井盖等的整修、拆除、移位、保洁、更换(更换新材料款另计),移动式护栏、防撞桶、反光路锥、水(铁)马摆放和回收等;
D、安全检查:负责所属区域交通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交通设施安全可靠。
(15)中标单位应提供正常维护工作必须的所有人工(包括工种)、机械设备(包括汽车台班)、主要原材料等;
(16)中标单位白天 8:00-21:00(含双休及节假日),必须保证每天有两辆维修车承担所属区域维护、抢修等任务,接受支队指挥室应急任务派遣,所有承担维护、抢修等任务的车辆除驾驶员外必需配备两名(含)以上的维护、抢修技术人员;遇重大活动、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时,延长巡查时间、增加维护车辆、设备和人员,支队有权进行统一调配。
(17)中标单位只承担日常维护、抢修及支队的施工许可的内容任务,不得自行增设、调整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如发现上述情形支队有权终止合同;新增、调整的设施,必须先进行图纸设计,经支队同意后,凭施工派遣单实施;任务完成后需经设施大队确认,监理、支队验收后并在派遣单上签字后生效,并负责对交通设施维护管理系统基础数据进行录入调整;
(18)中标单位调整、更换整体材料需事先请示,经监理、支队验证同意后实施,更换后的废旧材料统一上交支队及时登记入库、摆放整齐;在维护合同期内新增、调整及更换的设施材料,应优先使用支队现有的材料;
(19)支队、监理发现中标单位在施工中不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的,责令其返工,并由中标人承担相应损失;
(20)施工工程结束后由中标单位提供施工清单,并经监理、支队人员签字确认;
(21)中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支队有权终止合同。
A、不按规范、标准施工的;
B、偷工减料、擅自增减或变更交通安全设施造成恶劣影响的;
C、不文明、不安全施工的,不服从现场民警指挥的,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
    D、违反附件1考核管理办法约定的相关时限等要求的。
(22)中标单位在施工前应先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自行到住建、行政执法或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含有关费用),尽可能减小因施工对道路通行带来的影响,施工时应服从现场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及指导;
(23)中标单位在蚌埠市区内需有专门的工作场地、工作人员、车辆、设备及维护工具承担支队的交通安全设施维护任务;
(24)施工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中标单位承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以及对交通设施抢修、维修、巡查、整改不及时造成后果的除进行赔偿外,并根据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由中标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5)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按时参加工作例会,落实专人每周不少于3天到交警支队从事交通设施统计以及日常性设施工作派遣单、增减、调整的数据录入工作(数据要求实时录入),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计算机知识、制图等技能。配合支队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移交工作。
(26)交通设施因交通事故损坏(肇事人逃逸)、人为故意拆卸等情况,中标单位必须积极收集证据材料,主动到辖区派出所或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报案,并积极配合调查,对不积极主动调查或报案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自行恢复。配合甲方做好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理赔工作,提供真实详细的理赔清单。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同时,乙方应按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按时交货处理。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完成货物安装和提供服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按每日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1%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 20%。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应考虑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货物承担所有权担保责任,并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该货物时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
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5%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三条约定,每次承担违约金2000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1%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甲乙双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未履行部分双方不再继续履行,未履行部分甲方不再支付款项,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 113909.53元(人民币),收受人为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期限至合同签订后。
 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按规定格式以银行转账或见索即付保函或电子保函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1.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计划、图纸、样本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透露给除乙方以外的任何人。
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前款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其他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货款结算时付清。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服务合同每年度签订一次,符合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要求的,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并在考核办法中未出现终止合同限定相应内容的,经评定审核合格后,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下列关于蚌埠市政府采购中心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非带电类)维护升级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BB2023ZFCGZ002的采购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②招标文件;③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④服务承诺(见乙方承诺书)。以上附件顺序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
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一份,市财政局一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日招标人将所有合同原件报蚌埠市招标中心和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采购人(甲方):(公章)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乙方):(公章)
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钟楼支行
账号:                            账号:3400148860805300302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非带电类)维护升级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BB2023ZFCGZ002
建设单位: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施工单位: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地点:蚌埠市
 
二零二四年三月
甲方: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乙方:安徽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于2023年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项目编号为BB2023ZFCGZ002,乙方以5695476.70元投标价中标。并于2023年3月31日签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非带电类)维护升级改造项目},此合同约定供货期为2023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在此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项目入不敷出,乙方于2023年11月10日向甲方提出申请不再续签下一年度(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采购合同。但鉴于甲方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非带电类)维护升级改造项目招标因故延期,形成了供货的空窗期。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规定于2024年4月1日签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非带电类)维护升级改造项目} (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原合同一致。
 
二、原合同约定产品的交货期限: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在此期间甲方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积极推进2024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非带电类)维护升级改造项目招标工作,乙方积极履行原合同约定。一旦甲方2024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非带电类)维护升级改造项目招标招标工作结束且确定新的中标单位开始供货,原合同即刻终止。原合同执行期间具体费用以实际工程量结算为准。
 
三、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新中标单位的确定、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变更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而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四、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例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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