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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赣集采办字〔2024〕2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和《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落实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九批国采”)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参加。
(二)品种范围。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九批集采江西省中选药品及江西备供药品。
二、执行时间
自2024年3月25日零时起开始执行。为保障医疗机构及时采购供应中选药品,于2024年3月24日零时起提前开放中选药品网上采购资格。
三、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第九批国采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中相关规则确定。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平台
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须通过江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江西省平台)采购和配送相关中选药品。具体登录方式,通过江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s://ggfw.ybj.jiangxi.gov.cn),点击“招采系统”区域“立即进入”按钮,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和配送相关中选产品。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生产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将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
(二)备供产品执行政策。备供企业按供应清单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及时挂网,备供药品按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采购和使用备供药品。若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省医药价格与采购服务中心将启动程序以备供企业替代原来主供企业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当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可启动增补供应企业的流程。
(三)合理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保障主供药品及时进院,畅通备供药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加强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可通过江西省平台适量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产品,使中选产品采购量比例符合附件1中规定的比例。
(四)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生产企业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网上采购订单,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按医疗机构需求足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设区市或县(市、区)医保局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在内的工作联络机制,切实保障集采产品落地使用;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发送给配送企业的订单超过48小时未响应,向医保部门书面报备(县级医疗机构向县医保局报告,市级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局报告,省属医疗机构向南昌市医保局报告),相关医保部门及时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形成延迟响应清单,发送给配送企业,督促相关配送企业及时配送到位;被督促的配送企业无不可抗力原因再次超过24小时仍未响应的,县(市、区)医保局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设区市医保局,通过约谈、暂停拨付结算款、建议生产企业取消配送企业的委托资格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切实落实配送计划,强化供应保障。对无法协调解决的供应配送问题,按照《关于报送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情况的通知》要求,及时在省平台填报问题清单。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联系方式由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提供。
(五)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和备供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根据医疗机构和企业在招采管理子系统发生的网上采购数据确定结算金额,由省本级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江西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周转金及时拨付。
(六)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每个季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理。省属医疗机构的监测工作由南昌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联系电话: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业务一科  0791-88130800
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
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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