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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秀山公安分局2024年智能感知前端建设及网络接入服务项目(QXZC2024-C3-00094)质疑答复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质疑供应商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7号
法定代表人:邱宝华
质疑供应商于2024年5月15日递交了关于青秀山公安分局2024年智能感知前端建设及网络接入服务项目(QXZC2023-G3-00897)的《质疑函》,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经详细审查,现答复如下:
二、质疑事项1:南宁市青秀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青秀山公安分局2024年智能感知前端建设及网络接入服务项目(QXZC2024-C3-00094)成交公告-三、中标(成交)信息-1.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事实依据:该项目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已明确标明,供应商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中该规定第一点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中标供应商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本项目的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复意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第一章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已经明确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能提供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即可证明该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因此,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青秀区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
南宁市青秀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5月22日
附件信息:
青秀山公安分局2024智能感知前端建设及网络接入服务项目质疑答复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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