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龙绣碧桂园一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施工东西地块中间及北侧道路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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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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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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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招标编号: cscec202403110000925702报名截止: 2024-03-15 10:30:00
葫芦岛龙绣碧桂园一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 施工东西地块中间及北侧道路施工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葫芦岛龙绣碧桂园一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
施工东西地块中间及北侧道路施工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葫芦岛龙绣碧桂园一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
招标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绣街碧桂园龙绣项目部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8774052228
倪亮:13332224944
二○二四年 三 月 十一日
投标须知
致各投标人:
葫芦岛龙绣碧桂园一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就施工东西地块中间及北侧道路施工招标条件说明如下:
一、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并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取得相应资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代理人必须得到投标单位的授权。投标人需首先获得招标人的准入许可方能参与本次招标。
二、投标文件要求
1、投标文件内容,只可以填充空格内容,其它表述不允许做任何修改;
2、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形式,投标方应充分了解本工程的复杂程度(如工期、赶工、冬雨季施等工程),综合单价中已包含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以及所有复杂因素施工所增加的费用;投标方应得的社会保障费或各种保险费包含在单价中;单价包含市场人工费、材料费等涨价风险因工期紧张或冬雨季施工而产生的赶工费
3、提交投标文件时,需一并提交有效的资信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结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明、一般纳税人认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资料文件不全者,作废标处理。
请于2024年3月17 日16 点前,将投标文件一式两份(签名、盖章)送至招标人处。
四、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8774052228
倪亮:13332224944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绣街碧桂园龙绣项目部
葫芦岛龙绣碧桂园一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施工东西地块中间及北侧道路施工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备注:本页不需装订在承诺书中,请单独打印粘贴于投标文件档案袋封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资质证书编号:营业执照编号: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的法定代表人。现参加工程的投标活动,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章):
日期:
法人委托书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在,谨郑重授权(其签字真迹如下所示)为本公司正式合法代理人, 该代理人有权代表本公司在投标、合同谈判及工程结算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相关事宜,唯代理人同意并签署的合同类文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
本授权书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代理人转委托他人无效。本授权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我公司同意承接葫芦岛龙绣碧桂园一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施工东西地块中间及北侧道路施工施工。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星路与龙绣街交汇处。
工程规模如下:
由6栋地上18层地下一层的小高层,2栋地上10层地下一层的小高层,4栋地上11层地下1层的小高层,1栋售楼处2层,商业及地下车库组成,均为框架结构。本标段总建筑面积约为12.6万㎡,其中住宅总建筑面积约为95697.58㎡,商业、售楼处等总建筑面积为7987.68㎡,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约为22767.51㎡。(以上数据均为参考数据,不作为结算依据,亦不做为调整单价依据)。
二、承包范围承诺
2.1分包范围:葫芦岛龙绣碧桂园一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的施工东西地块中间及北侧道路施工。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风险。
3.1.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停工、中断施工,贵司从发包方处获得工期顺延后,对我司予以相应顺延;
(2)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期,不可抗力不包括恶劣天气造成的工期延误,如暴雪、暴雨、大风等,仅指战争、暴乱、由于粒子辐射所造成之放射性污染、爆炸性核质量或核成分等物品的危害或由于飞机 或其它航空设备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而造成的压力波。
(3)因贵司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因设计变更或非我司原因造成的停电、雨期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24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发生以上情况只顺延工期,不增加费用。
3.2.质量检查与验收
(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满足国家现行验收规范(GB50300-2013、GB50208-2011、GB50207-2012、GB50209-2010、JGJ/T235-2011)验收标准,达到“合格”。
(2)严格按照贵司提供的深化设计要求施工
3.3双方关于分包工程安全标准的约定:
(1)我司必须每周做好班内安全教育,增强班组人员的安全意识,并作好安全教育记录。在正式作业前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作好交底记录。我司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配置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具),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及贵司的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我司进场施工前,须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贵司;若未及时报告贵司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他方人员伤亡的,则由我司承担全部责任。
(3)由于我司人员安全意识不到位、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及时、不力等原因造成我司人员安全事故或造成他方人员安全事故的,其责任和费用由我司承担,同时,我司须承担给贵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4)因其它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他方人员伤亡,对项目造成损失,其责任和费用按如下规定承担:单次事故费用额度在20万元以内时,由我司独立承担;单次事故费用额度在20万元以上时,2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我司独立承担,2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双方按5:5分摊。
(5)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我司应立即(1小时内)报告贵司项目经理部,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贵司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3.4其他内容详见葫芦岛龙绣碧桂园一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施工东西地块中间及北侧道路施工分包合同
四、保证金
4.1投标保证金
我司承诺开标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向贵司交纳投标保证金 500元。担保全面履行投标工作,在该工程投标完成签订合同后无息返还。
4.2履约保证金
我司承诺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额的1 %考虑,交纳0.5万元。担保全面履行合同完成所承包工程,在所有承包内容及按合同办理完最终结算后三个月内无息返还。
注:优秀、良好分供商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五、报价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单位 | 暂定工程量 | 不含税单价 | 不含税合价 | 备注 |
1 | 混凝土道路 | 1、平整场地; 2、挖土方,综合考虑土壤类别; 3、混凝土强度等级C25 4、混凝土制作、运输、泵送、浇筑、振捣、养护 5、采用商品混凝土,综合考虑泵送方式,随捣随抹平压光,综合考虑斜板坡度 6、 底板面抹平压光 | ㎡ | 3689.00 | |||
不含税合计 | |||||||
税率 | |||||||
含税合计 |
说明:1、本工程实行价税分离模式,上述综合单价明细表中的综合单价均为不含税单价,该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此综合单价包含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的全部劳务费用、机械费、安装费、辅材费、工器具设备费用、运输费、二次及二次以上搬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退场前成品保护费、社会保障费和各种保险费、管理费、利润、因市场人工费、材料费等涨价风险费、因工期紧张或冬雨季施工而产生的赶工费、新工艺施工增加费等一切费用,综合单价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国家政策变化、图纸局部变更、工期影响以及所有复杂因素施工所增加的费用等因素调整。
2、本工程行价税分离模式,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明细表中的综合单价均为不含税单价。含税结算总价=按上表中不含税综合单价计算的不含税结算总价*(1+增值税税率)(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税率相应调整,具体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 )。
6.1.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本合同价款采用第③种方式确定。
①固定费率。
我司上交贵司管理费率为/%
本合同不含税最终结算价=本分包工程发包方不含税结算总造价×(1-我司上交管理费率)-其它应扣除的费用
税金=本合同不含税最终结算价*税率
本合同含税最终结算价=本合同不含税最终结算价+税金
税率为/%,开具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由我司自行缴纳。
②固定总价。不含税固定总价/万元,税率为/%,开具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固定总价/万元。即合同总造价已包括为实施本工程应支付给我司的所有费用,本合同价款除约定可调整的项目外,无论何种情况,均不予调整;
工作范围不受工程量清单中列项的限制,不管在工程量清单或其它合同文件汇总是否特别说明,合同总价均视为已包含了图纸明示的或可由图纸、规范、工程惯例及招标文件合理推测或预见的完成全部与本分包工程相关工总内容的费用。工程量清单中数量为“1",单位为"项"的清单,我司已经充分考虑工程量和价格变化的因素。
③固定综合单价。双方按专业分包工程内容确定分项工程单价。本合同实行价税分离模式,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明细表中的综合单价均为不含税单价,税率为%,开具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暂定含税总造价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报价清单附后;
(2)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各实体分项工程变更超过本分项工程± /%时,其超出± /%以外其超出部分按实增减。
(3)贵司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认可的签证与索赔单。所有的签证、索赔单须经贵司分公司审批同意后生效。双方约定计时工及签证、索赔人工不含税单价按/元/工日计算税率为/%。
(4)因我司施工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无法满足要求,贵司指定其他分包人完成本合同内的相关工作时,相应款项按发生的实际金额扣减。
(5)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中/
6.2.计量结算与合同价款的支付
(1)过程结算:过程结算按月办理。我司根据已完分项工程及设计变更签证,且经贵司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按月编制过程计量报表,每月18日至 20日内报贵司审核,过程计量仅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凭证。
(2)月度结算:我司在完成合同外签证索赔类工作内容后,在7 天内提交详细的完成情况及证据资料报贵司审批,审批完成后每月25日办理月度结算,月结月清,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3)最终结算:
结算时间:在我司完成所有合同内的工作内容,工程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提交符合贵司的竣工资料后方可办理最终结算。我司在一个月内向贵司提交最终结算书,且最终结算书的报送金额不得高于最终审定金额的5%,若超过,我司须按超过部分向贵司支付10%的违约金。办理最终结算时,我司应在贵司通知的时段内派人积极配合办理,如我司无理拖延视为我司违约,则结算时间顺延。
结算依据及结算效力:凭书面依据办理最终结算,书面依据包括:合同、图纸、设计变更、分包方索赔签证、质量评定资料、各种奖罚资料等。任何非书面资料的依据,贵司不予认可。我司提交的最终结算,必须经过贵司项目工程部、技术部、质安部、商务合约部等各部门经办人及其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审核及贵司总部合约法务部及主管领导审核,最后经贵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如未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签证和审核的结算书,贵司不予认可。
(4)支付额度:本工程无预付款,第一个月不付款,之后每月支付上月已完工程价款的70%,全部完工后一个月支付至过程结算款的85%;在最终结算审核完成后三个月,工程款付至最终结算款95%,剩余5%为工程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一个月起计算质保期,质保期为5年,质保期满待发包方(建设单位)返还质保金后扣除发生的应有我司承担的保修费用,余款满3个月全额无息支付。
5)工程款(进度款)以双方一致同意业主拨付的各项工程款一律以承兑汇票、信用证、商票、保理或银行转账形式进行支付,不支付现金,不办理付款委托,收款时我司开具符合规定的同等金额的有效收据,我司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我司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我司确认上述账户为我司唯一指定收款账户,本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收款账户,如须变更必须书面向贵司发函,经贵司同意后生效,因变更账户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我司承担全部责任。
(6)我司同意用合同总造价15%的金额来抵顶贵司指定的房源,贵司可在向我司支付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来抵顶房款。
(7)贵司相关纳税人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30000183764483Y
地址、电话: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
4300 1531 0610 5250 0763
(8)在每月月度结算办理完毕后10日内,我司应根据贵司要求先开具与结算金额等额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须在开具增值税发票之日起7日内将增值税发票送达至贵司,贵司签收增值税发票的日期为增值税发票的送达日期,经贵司财务人员审核合格后作为入账依据。
(9)我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贵司要求后的7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至贵司,我司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我司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发票,贵司有权延迟支付应付款项直至我司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我司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10)我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我司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①我司应按贵司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贵司有权要求我司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如我司无法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合同要求不符等补救措施,造成贵司发生损失的,贵司通知我司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我司实际提供增值税可抵扣凭证的增值税税额”进行结算,同时贵司有权要求我司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②我司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贵司将不予退还;
③我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应按贵司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等补救措施,如造成贵司不能抵扣的,贵司通知我司且收到我司提供的合法合规发票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进行结算,同时贵司有权要求我司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我司未按贵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贵司有权终止合同。
(11)所有的月度结算、签证单及索赔单必须经贵司分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其他任何人签字均无效。
最终结算必须经贵司分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其他人签字均无效。
7.1.违约
贵司违约的具体责任:
(1)贵司未按专用条款第8条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而导致贵司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我司应予谅解,我司的损失自行承担;
(2)其他违约责任:
如贵司提前或延迟开工,我司不得要求贵司承担任何费用。
我司违约的具体责任:
(1)我司未按通用条款第15条第(3)款履约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工作联系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未经贵司允许,擅自发函,每发生一次,我司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因此行为对贵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我司未按通用条款第22条第(3)款约定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一经查出,我司须无条件在两天之内退出施工现场,退场后办理结算,付至结算款的70%,其他30%款项作为违约金赔付贵司
(3)我司未按第26条第(2)款约定如期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我司未如期竣工,造成发包方对贵司进行索赔,我司需承担所有索赔费用,并向贵司支付20000元/天的违约金
(4)我司未按第27条第(1)款约定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我司应当根据建设方或监理方的指令或要求修理、拆除、返工、改建,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如造成工程逾期的,我司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如果我司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致使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或我司未按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达14日仍未符合约定标准致使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或同一部位经两次指令仍未符合约定标准致使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贵司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贵司不解除合同的,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部分工程而对所在单体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我司应向贵司支付该单体总造价的10%的赔偿金,同时我司应自费采用任何补救方案,使其达到合格标准。对我司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贵司或建设方知道之日起三年内享有对我司的索赔追偿权利
(5)我司未按第33条第(1)款约定按时提供结算报告和资料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我司未按时提交结算报告及资料,贵司进行一次催交,如催交30天后,我司还未提交,贵司有权按其自行计算的金额进行结算,我司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6)我司聚众闹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我司停工、拉闸停电、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赌博等情况,每发生一次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勒令其退场,工程款按已完工程量合同价款的70%结算
8.1. 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工程暂停施工、放慢施工进度或合同解除,双方约定:
①暂停施工 30 天内(不包含冬季停工、国家法定节假日停工),我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贵司提出索赔;
②暂停施工超过30 天的(不包含冬季停工、国家法定节假日停工),双方协商解决;
③放慢施工进度,我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贵司提出索赔;
④合同解除,贵司与我司可以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同时我司承诺放弃就该工程其他事项向贵司进行索赔的权力。
8.2.因我司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暂停施工、放慢施工进度或合同解除,双方约定:贵司有权要求我司无条件退场,并按已完部分70%工作量结算,其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8.3.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它未尽责任,以实际签订的葫芦岛龙绣碧桂园一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施工东西地块中间及北侧道路施工分包合同为准。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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