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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2024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有效期: 2024-04-30 至 2024-05-10
撰写单位: 辽宁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撰写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024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4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5月21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104-00085
项目名称:2024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3,917,808.00
最高限价(元):3,917,808
采购需求:查看
包组划分:01包:万泉街道、文官街道、二台子街道;02包:大北街道、上园街道;03包:东塔街道、长安街道;04包:津桥街道、前进街道、东站街道。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眼于沈阳市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着力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护理服务向家庭延伸,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服务对象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智能看护,全面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做好相关政策引导、制度规范、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
——强化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区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及其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提供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依靠家庭支持。引导家庭成员充分履行家庭照护责任,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关爱。
(三)工作目标
以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契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实现养老服务机构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智能看护系统得到广泛应用,居家监护、衰弱干预、应急救助联络等服务有效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经济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居家照护需求进一步满足,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实现融合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1.2022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640名老年人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二是基本医养服务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服务机构须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服务内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2024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见附件)执行,其中,城市地区在方案确定的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基础上,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老人增加喘息服务等内容。同时,上门服务机构应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1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血压、心率等基础健康项目检查,普及健康生活常识。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注:新老文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九、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根据服务对象能力评估等级,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45小时,中度和轻度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30小时。其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20小时;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30-45小时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本项目共4个包。分别对应街道,本项目兼投不兼中,最终以第三方评估后的结果确定各街道须上门服务人数。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3,916,188.00
最高限价(元):3,916,188
采购需求:查看
包组划分:01包:万泉街道、文官街道、二台子街道;02包:大北街道、上园街道;03包:东塔街道、长安街道;04包:津桥街道、前进街道、东站街道。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眼于沈阳市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着力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护理服务向家庭延伸,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服务对象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智能看护,全面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做好相关政策引导、制度规范、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
——强化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区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及其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提供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依靠家庭支持。引导家庭成员充分履行家庭照护责任,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关爱。
(三)工作目标
以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契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实现养老服务机构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智能看护系统得到广泛应用,居家监护、衰弱干预、应急救助联络等服务有效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经济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居家照护需求进一步满足,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实现融合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1.2022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640名老年人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二是基本医养服务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服务机构须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服务内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2024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见附件)执行,其中,城市地区在方案确定的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基础上,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老人增加喘息服务等内容。同时,上门服务机构应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1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血压、心率等基础健康项目检查,普及健康生活常识。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注:新老文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九、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根据服务对象能力评估等级,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45小时,中度和轻度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30小时。其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20小时;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30-45小时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本项目共4个包。分别对应街道,本项目兼投不兼中,最终以第三方评估后的结果确定各街道须上门服务人数。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3,915,216.00
最高限价(元):3,915,216
采购需求:查看
包组划分:01包:万泉街道、文官街道、二台子街道;02包:大北街道、上园街道;03包:东塔街道、长安街道;04包:津桥街道、前进街道、东站街道。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眼于沈阳市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着力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护理服务向家庭延伸,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服务对象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智能看护,全面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做好相关政策引导、制度规范、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
——强化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区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及其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提供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依靠家庭支持。引导家庭成员充分履行家庭照护责任,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关爱。
(三)工作目标
以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契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实现养老服务机构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智能看护系统得到广泛应用,居家监护、衰弱干预、应急救助联络等服务有效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经济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居家照护需求进一步满足,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实现融合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1.2022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640名老年人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二是基本医养服务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服务机构须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服务内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2024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见附件)执行,其中,城市地区在方案确定的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基础上,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老人增加喘息服务等内容。同时,上门服务机构应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1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血压、心率等基础健康项目检查,普及健康生活常识。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注:新老文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九、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根据服务对象能力评估等级,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45小时,中度和轻度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30小时。其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20小时;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30-45小时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本项目共4个包。分别对应街道,本项目兼投不兼中,最终以第三方评估后的结果确定各街道须上门服务人数。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4
预算金额(元):3,917,484.00
最高限价(元):3,917,484
采购需求:查看
包组划分:01包:万泉街道、文官街道、二台子街道;02包:大北街道、上园街道;03包:东塔街道、长安街道;04包:津桥街道、前进街道、东站街道。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眼于沈阳市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着力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护理服务向家庭延伸,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服务对象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智能看护,全面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做好相关政策引导、制度规范、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
——强化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区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及其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提供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依靠家庭支持。引导家庭成员充分履行家庭照护责任,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关爱。
(三)工作目标
以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契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实现养老服务机构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智能看护系统得到广泛应用,居家监护、衰弱干预、应急救助联络等服务有效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经济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居家照护需求进一步满足,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实现融合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1.2022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640名老年人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家政或物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二是基本医养服务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服务机构须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服务内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2024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见附件)执行,其中,城市地区在方案确定的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基础上,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老人增加喘息服务等内容。同时,上门服务机构应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形式,每月至少1次派出签约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入户对服务对象进行血压、心率等基础健康项目检查,普及健康生活常识。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注:新老文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九、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根据服务对象能力评估等级,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45小时,中度和轻度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30小时。其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20小时;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30-45小时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本项目共4个包。分别对应街道,本项目兼投不兼中,最终以第三方评估后的结果确定各街道须上门服务人数。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5月10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5月21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自行办理CA数字证书进行线上报名及线上投标,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如有电子投标技术问题请拨打辽宁政府采购网技术支持电话咨询)。
投标人在投标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信息,及时获取更正公告等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
地  址: 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13号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长峰中心37楼3707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邮箱地址: rongxin20212021@126.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吉隆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210501415701000001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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