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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所需九龙坡区民生领域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九龙坡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所需九龙坡区民生领域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2024〕1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九龙坡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所需九龙坡区民生领域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号:JLP24C0003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LP24C00038采购时间:2024年04月07日
二、项目名称:九龙坡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所需九龙坡区民生领域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振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彩云大道5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7号
被投诉人2: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九龙坡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1、被投诉人判定我司属于无效质疑的答复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使我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期限为202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28日,我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获取地址下载了招标文件,应当属于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经过对招标文件仔细阅读研判,认为招标文件中部分条款设置不合理,损害了我公司公平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合法权益,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投诉人递交书面质疑。被投诉人以我司未在有效质疑期内(2024年4月24日前)为由认定我司为无效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2、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三条第(一)项“评审因素”中,“现场演示”评分项中要求所有演示功能均需在“渝快办APP测试版”上完成,并且该评分项的说明中规定“投标人应采用真实系统、实体设备现场操作的方式演示……”。此项规定限定了“渝快办”APP,实质上是对参与渝快办开发工作的公司提供更有利的投标条件,对其他供应商是一种差别性的投标待遇。
3、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三条第(一)项“评审因素”中“现场演示”评分项未公示制作标准和要求,且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相对应。
4、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三条第(一)项“评审因素”中“现场演示”评分项中规定“3.投标人须提前对现场述标所需设备进行软硬件运行环境配置”,既未明确“提前”具体指的什么时间,也未对开标现场的软硬件设施进行表述,表述不清楚、含义不明确。
5、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三条第(一)项“评审因素”中“团队能力”评分项要求“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人员在投标单位缴纳的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并且变相设置经营年限的情形。
6、被投诉人未告知我司具有提起投诉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出具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中只是认定了我司属于无效质疑,既未依法告知我司具有提起起诉的权力,更未告知应在什么时间内向哪一级机构进行投诉。致使我司差点错过了提起投诉的时限,严重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诉求:1、请财政局依法对被投诉人违规判定我司质疑无效以及隐瞒我司具有投诉权利的情况进行查处,以杜绝此类破坏营商环境的情况再度方式。
2、删除“现场演示”评分项。
3、删除“团队能力”评分项中提供人员社保证明的要求。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依法受理投诉。
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4C00038)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人的质疑没有超出法定质疑期限,进而本投诉也符合法定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三条第(一)项“评审因素”中,“现场演示”评分项中要求所有演示功能均需在“渝快办APP测试版”上完成,是基于采购的信息系统部分功能需要依托“渝快办APP”、部分功能需要与“渝快办APP”对接,该要求与采购需求有关。但采购人应当将潜在供应商获得演示所需要的“渝快办APP”部门授权的信息公告,否则将阻碍潜在供应商在“渝快办APP测试版”上完成演示。
针对投诉事项3: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 (一)评审因素 现场演示对政务地图、证明在线开具、上门帮办系统、政务服务自助一体机、云综窗桌面单屏自助终端提出了演示的内容和设备配置要求,同时对演示方式、演示顺序、演示准备、演示后处理进行了说明。我局认为招标文件关于演示具体内容的要求实质构成了样品的制作标准和要求。
针对投诉事项4:采购人答复称:招标文件中“提前”是指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在开标前完成均可。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需自备现场述标所需设备及网络,提前进行软硬件运行环境配置。”用什么接口的设备、是否需要提供软件协议才能进行对接需要供应商根据自身条件决定。
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 (一)评审因素 现场演示:“(四)政务服务自助一体机(4分)要求:投标人将政务服务自助一体机实体设备搬至投标现场,设备的操作系统和CPU应满足国产化信创要求,否则此项不得分。说明要求:3.投标人须提前对现场述标所需设备进行软硬件运行环境配置”中对提前所做准备表述清楚。
针对投诉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 (一)评审因素 团队能力说明要求:“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人员在投标单位缴纳的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要求变相设置了供应商经营年限。即使为防止证书挂靠,也可以通过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时审核供应商团队成员证书的方式实现。采购人未能证明该要求的合理性。
针对投诉事项6: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之规定,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书中应当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予以修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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