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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23年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项目(一)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712005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绩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23年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项目(一)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712005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液相色谱串联三重四极杆质谱仪 质谱仪 详见附件 2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 气相色谱质谱仪 质谱仪 详见附件 1 749000
 合计金额小写: 6747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佰柒拾肆万柒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厂家名称
规格型号
单价
数量
总价
1
液相色谱串联三重四极杆质谱仪
上海爱博才思分析仪器贸易有限公司
TripleQuad5500+QTRAP Ready China
2999000.00
2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2
气相色谱质谱仪
安捷伦科技贸易 (上海)有限公司
8890-5977C
749000.00
1
7490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到货,75日历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原厂原包装送货,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经采购人指定人员验证后方可开箱。供应商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包装方式及运输
①供应商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供应商负责。
②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③供应商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甲方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40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合同签订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373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设备正常运行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无息支付合同余款5%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凯支行(湖南绩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100003782330000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软件和资源均为正版合法资源,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如因产品质量、版权纠纷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等责任概由供应商负责。
(2)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两年,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从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供应商须向厂家购买;在质保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除技术参数中明确由设备制造商提供保修的以外,其他所有设备均由供应商负责保修,未在投标成本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已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上门服务。
4.售后服务(1)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供应商负责(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均由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更换或维修。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供应商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2)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指定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3)系统维护。应当提交以下内容:①定期维护计划。②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③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4)技术支持①供应商承诺并实施任何时期的 24 小时技术咨询服务,及时答复使用方的技术咨询;②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本地化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等技术服务信息);③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在申请采购人进行验收前,培训采购人指定人员,达到能正确使用和维护、简单维修货物的水平;(5) 故障响应①提供 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②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5×8 小时的现场支援。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 2小时。③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6)培训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培训内容应包括产品的结构、性能、安装、调试及维修方法,使受培训人员能正确进行操作和常见故障排除处理,以及招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内容。(7)系统升级产品若自带软件的,则须在免费保修期内负责软件升级。(8)备品备件、耗材产品若自带工作站的,应配置满足工作需求的工作站控制器和工作站输出装置。免费保修期内需要更换备品备件的,要求更换的备品备件应跟被更换的品牌、类型一致或者是同类同档次的替代品,后者需要征得采购方同意,并提供免费保修期外备品备件优惠供应方案。设备验收时必须的备件、耗材、试剂均由供应商提供。5.其他要求无。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外观验收、技术验收:供应商需确保提供的所有产品均来自正规进货渠道,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申购科室组织专人会同供应商共同对到货产品进行拆箱,对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外观质量、配置及消耗品、技术资料、技术参数进行逐一核对检查。精密分析设备由设备制造商工程师与申购科室专人现场验收,并提供装机报告。关键技术参数需提供相关谱图、参数截图等作为验收证明材料。进口设备还应提供其清关资料作为验收材料。
(2)校准验收:项目中明确“校准合格方可验收”的所有设备,其检定、校准工作均由供应商组织实施,并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验收时需按照仪器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要求检定、校准全部项目,技术参数与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要求不一致时,以更高要求为准(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没有的项目不需要检测),提供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证书作为验收资料。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项目完成后,供应商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货物签收单等,移交采购人。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培训验收:①现场培训:项目中明确需提供现场培训的设备,由供应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仪器的基本原理、操作应用及仪器的维护保养知识,用户能正常使用和维护仪器方可进行现场培训验收。②外派培训和应用培训:根据采购人需求,由供应商作出书面承诺函。(2)保修期、软件升级:针对项目中各设备的保修期和软件升级要求,项目中明确“验收时提供设备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原件”的所有设备,验收时应提供其设备制作商的售后服务承诺原件,其他设备提供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承诺原件。(3)项目验收:项目内涉及的所有设备均已完成外观收、技术验收、校准验收、培训验收后,由供应商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采购人确认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由项目招标代理公司邀请相关专家组织项目现场验收,并书写验收书。
6.履约验收标准:采购人严格按照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标准、计量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进行验收,投标产品均需由获得相关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采购人有权拒付不合格产品的费用,并可终止合同执行。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无。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货款或对乙方提出索赔。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甲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方有保密义务。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受合法的权利。
3.乙方应按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和地点交付标的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交货。
4.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5.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诉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乙方有保密义务。
7.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操作手册或使用说明、图纸、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上述文件应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8.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校准及技术支持。
9.提供货物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10.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1.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操作、维护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1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3.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1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7.5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9月8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
第1.1款
甲方名称、地址
采购单位: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紫苑路90号
第五章
第1.2(6)项
项目现场
采购人指定现场
第五章
第5.1款
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
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到货,75日历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采购人指定地点、按采购人指定方式。
第五章
第9.2(1) 项
质量保证期
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两年。
第五章
第9.2(3) 项
响应时间
1)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5×8 小时的现场支援。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 1 小时,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 2 小时。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第五章
第13.5款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合同签订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设备正常运行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无息支付合同余款5%。
第五章
第14.2(6) 项
伴随服务
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校准等服务。
第五章
第20.2款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第23.1款
合同未尽事项
双方协商一致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紫苑路90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1号楼1305

法定代理人: 邱志鹏 法定代理人: 刘振宇

委托代理人: 王柯 委托代理人: 刘振宇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18573115037

传真: 0731-88661155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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