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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小沙街道小江尖耕地功能恢复项目招标文件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舟 山 市 定 海 区 非 必 招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不 见 面 开 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ZJCT2024-018
项目名称: 定海区小沙街道小江尖耕地功能恢复项目
招标人: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小沙街道办事处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第七章 图纸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
致: :
工程名称: 定海区小沙街道小江尖耕地功能恢复项目
建设单位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小沙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 定海区小沙街道
控制价 : 万元
下浮率(区间) ,间隔 0.5% 工期要求 : 120 日历天
建设规模:定海区小沙街道小江尖耕地功能恢复项目位于定海区小沙街道,项目类型为耕地功能恢复项目。项目区建设规模共计5.2891公顷(合约79.3亩),预计实施后耕地面积4.604公顷(合约69.2亩),均为旱地。
招标范围 :施工范围内的周边河道清淤、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土地翻耕、地力培肥、新建沟渠、新建田间道等。
一、投标条件
1、企业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2、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无在建项目。
3、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两个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须有任职文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水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 证)。
5、项目班子配备:(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或中国水利企业协会 颁发的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项目班子全体成员应有本企业有效的 社保证明(近 3 个月内任意 1 月)。
6、项目班子全体成员必须根据浙水建<2020>7 号文件规定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 ”上 进行公示。
7、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项目所在地区(县区级或市级或省级)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
8、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出投标诚信承诺。
9、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10、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5 年内无行贿犯罪 记录。
11、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项目负责人原承担的合同项目中途变更为其他人的,在该合同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前不得 参加本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否则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以有效的竣工验收资料为
准,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也有效。
二、招标文件获取
1、有意参加投标者,于 2024 年 月 日至 2024 年 月 日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 服务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进行网上注册、投标登记(详见《关于电子招投标 交易平台交易主体注册的通知》,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580-2280957) 并下载招标文件。如未下载招标文件,将无法递交投标文件。
2、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补充(答疑、澄清)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标人 不再一一通知。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月 日 14 时 00 分。
2、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系统线上开(评)标项目,投标文件须通过 CA 数字证书制作网上递交, CA 数字证书购买及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关于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 CA 锁网上办理的通知》及《舟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CA 数字证书办理流程》 。CA 数字证书购 买联系方式:0580-2260115;舟山电子招投标技术支持 QQ 群:384041593。
3、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四、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发布。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11.1.1工程名称定海区小沙街道小江尖耕地功能恢复项目
21.1.1建设地点定海区小沙街道
31.1.1建设规模定海区小沙街道小江尖耕地功能恢复项目位于定海区小沙街道,项目类型为耕地功能恢复项目。项目区建设规模共计5.2891公顷(合约79.3亩),预计实施后耕地面积4.604公顷(合约69.2亩),均为旱地。
41.1.1招标控制价、下 浮率(区间、间 隔)招标控制价: 万元。 □下浮率: ☑下浮区间: ,间隔: 0.5% 。
51.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1.1.1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 合格 要 求。
71.2.1招标范围施工范围内的周边河道清淤、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土地翻耕、地力培肥、新建沟渠、新建田间道等。
81.2.2工期要求 日历天
91.3资金来源上级补助
101.4.1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见投标邀请书。
11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接受。 不接受。
121.4.3是否允许分包□允许。 ☑不允许。
131.4.4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14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和地点:投标人自行组织安排。
153.1投标文件的组成1.封面 2.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二)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三) 4.投标诚信承诺书 5.投标保证金承诺书(如有) 6.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63.3.1投标报价方式☑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总价下浮 。(适 用于方法一、方法三) □根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 中标候选人。(适用于方法二)
173.4.1投标有效期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183.5.1投标保证金1.金额: 人民币 万元。 2.投标保证金账户: 开户银行:农行舟山市分行定海区支行帐号(系统自动生成的子帐户): 收款人: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海区分中心 3.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进 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保证金可使用如下形式: 4.1 采用现金缴纳的,应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银行帐户汇出,投标人须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存至舟 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海区分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分中心咨询电话:0580-2027309。 4.2 采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须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的(银行、保险、担保)金融机构出 具的保函(保单) 向招标人提供担保。具体操作要求见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 行)》,咨询电话 0580-2280967。 4.3 采用投标保证金联保的:参与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 的企业,凭舟山市政务服务办公室会颁发的《舟山市工 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 向招标人提供担保,并 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点击“联保 ”按钮确认,与投标的 相应工程建设项目关联,若未关联,联保企业在参加该 项目投标时联保证无效。具体要求见《舟山市投标保证 金联保实施办法》。 4.4 采用减免投标保证金方式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 件中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否 则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193.5.4不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其它情形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 议; 3.投标诚信承诺书不属实的。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是指: (1) 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或投标 人提起索赔。 (3) 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 向保险人或投标人提起索赔。 (4) 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 或投标人提起索赔。 (5)以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 向投标人提起索赔。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 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通过基本账户向招标人指定账户 全额支付被减免的投标保证金。
204.2.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加密上传, 中标后在网上打印一式 叁 份。
214.3.1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方式: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传投标文 件 。 时 间: 2024 年 月 日 9 时 00 分 投标截止时间以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的时 间为准。
225.1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人请登录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zsztb.zhoushan.gov.cn ),点击选择“不见面开标 ”栏 目进入系统。 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
235.2.1中标候选人选取 办法方案: ☑方法一:招标人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 干个下浮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 代表投标人的号码(投标人号码按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 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 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投标人即为第一中 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依 照有效投标人家数调整抽取轮次) □方法二:最低价招标(仅适用于公开招标)。招 标人根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 一中标候选人,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在下浮区间内相同最低报价在 2 家及以上时,通过摇号 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名单,招标人将代表投标人的号码 (投标人号码按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 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 码,第一个抽中的投标人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三个中标候 选人。

□方法三:招标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招标文件中 确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最终的成交下浮率。开 标时,招标人将代表投标人的号码(投标人号码按投标 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 内, 由招标人代表通过摇号的方式 随机抽取三个号码, 第一次抽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中者为第二 中标候选人, 以此类推。(依照有效投标人家数调整抽 取轮次)
245.2.2电子投标文件退 回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予以退回: 1.解密时间截止后,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 未完成解密的; 2.开标唱标时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 的, 以大写金额为准)、工期、质量标准等内容不符合 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256.1.2符合性审查取消 中标候选人资格 情形招标人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进行符合性审查,中标候选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经过询标程序确认属实 的,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 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相关行政 许可或备案(如有)、人员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业 绩条件(如有)的; 2.投标文件组成资料和格式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 提供资料不全的; 3.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缴 纳方式及额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采用减免投标保 证金投标的,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或投标保 证金承诺书格式及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效的; 5.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指定位 置未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 权委托书 ”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6.投标函中的工期超出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不满足投 标文件要求的以及投标函中的其他内容填写错误的; 7.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 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且 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8.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被信用中国网站 (https ://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的; 9.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5 年内有行贿犯罪记 录的。
267.4履约保证金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27不见面开标软硬 件要求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合不 见面开标技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并根据不见面开标系统 升级要求及时相应更新,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硬件配置要求:(1)具备 4G 以上内存的电脑终端,配备能正常运 转的音视频设备(网络摄像头、麦克风、音响、耳机等); (2)稳定的 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CA 锁(投标人已领取副锁的,请注意正副锁 的使用差别)。 2. 软件配置要求: (1) Microsoft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 (2) MicrosoftOffice2007 以上软件; (3) 安装新点驱动(舟山版); (4)使用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11) 及以上浏览器,加入可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 修改 Activex 控件和插件设置,关闭弹出窗口拦截。
28其他异议渠道招标人: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小沙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 电话: 0580- (座机)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座机) 18858395586 (手机)
投诉渠道行政监督部门: 联系人: 电话: (座机)

投标人须知
总则
1.1 工程说明
1.1.1 本招标工程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 项~第 6 项。
1.1.2 本招标工程按照《舟山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投标管理办法》(舟招组办 〔2020〕1 号)、《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舟招组〔2021〕3 号)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2 招标范围及工期:
1.2.1 本次招标工程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7 项。
1.2.2 本招标工程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8 项。
1.3 资金来源
本招标工程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9 项。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
1.4.2 本招标工程联合体要求投标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1 项。
1.4.3 本招标工程允许专业分包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2 项。
1.4.4 本招标工程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3 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1.4.5 投标人不得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并足以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况。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管,否则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及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业术语使用外文,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 勘, 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 生的自身费用。
1.9.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资料和数据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招标人均不负责任。
1.9.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 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合同条款及格式
(4) 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5) 投标文件格式
(6)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7) 图纸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异议在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 2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活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已发出的 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有约束力。
2.3.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网上正规发布为准。当招标文件和招 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网上发出的电子文件为准。
2.3.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照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 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应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 知中予以明确。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包括:封面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二)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三)投标诚信承诺书投标保证金承诺书(如有)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3.2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网上制作投标文件。
3.3 投标报价
3.3.1 本工程的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所规定方式。
3.3.2 本工程下浮率区间为本须知前附表第 4 项中所规定的范围。根据本须知前附表第 23 项 中规定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3.3.3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 其他足以影响投标人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 被批准。
3.4 投标有效期
3.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 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3.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电子文件形式向投标人提 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电子文件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 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 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 3.5 条关于 投标保证金管理的规定仍然适用。
3.5 投标保证金
3.5.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供本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所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
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5.2.投标人汇款时应在进账凭证上注明响应项目名称、资金用途、联系人及联系人电话等, 以便查验核对。
3.5.3 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照提交时的路径、户名、账户退款。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按舟山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定海区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5.4 如投标人发生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所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投标
4.1 投标文件加密
投标文件需采用浙江省 CA 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人截止时间前加密上传,投标人中标后在网上打印份 数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
4.2.2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指定位置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效。
4.3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4.3.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21 项规定。
4.3.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 2.3.3 款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 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4.3.3 至投标人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 3 家时,根据招标文件依法重新招标。
4.4 迟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将关闭投标文件递交通道,投标人无法上传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视为 无效投标。
4.5 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 件。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6 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如涉及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投标人须在诚信库中及时 修改,并提交核验。核验通过后,应通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上传相关的诚信库信息,用于生成投 标文件。如确因投标时间原因无法对企业诚信库内容实行变更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 天,将拟变更信息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处,由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单位)对原件进行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校验章后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以图片形 式上传并签注电子章。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 项。投标人代表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开标,无需到达开标现 场。
5.2 开标程序
5.2.1 本开标程序包括:
1.宣布开始
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标,宣读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公布招标人在
开标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法;公布此次招标工程的投诉受理单位及投诉受理电话。 2.公布投标人
招标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若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家数不足 3 家,招标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标程序。
3.投标人解密
投标人应在开标主持人发出开始解密投标文件指令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文 件解密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 数字证书在线解密。投标人解密时间: 30 分钟(系统默认值30分钟)。
4.招标人解密
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人解密时间结束,由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 密投标文件。
5.选择中标候选人的选取方案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中明确的选取方案选择。
6.控制价、下浮区间、下浮率等参数的录入
招标人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中明确的控制价、下浮区间或现场抽取的下浮率录入系统。 7.公布开标结果
招标人将解密完成后的投标文件导入到评标系统中,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报价、项目负责人、 工期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8.开标结束
开标结果公布5分钟后,开标主持人方可宣布本次开标结束。
5.2.2电子投标文件退回
投标人发生本须知前附表第 24 项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予以退回。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议 ”提 出,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超过5分钟投标人未有异议的视为认同开标结果。
5.4 参加开标注意事项
5.4.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等待 开标,并在开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5.4.2 开标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视频及 文字交互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4.3 招标代理单位应于开标时间提前约半小时开始进行开标网络系统准备与调试,全体投标 人可共同参与各自设备对接调试。调试注意事项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投标人须知。
6.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6.1 确定中标候选人
6.1.1 招标人在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前,应首先核实投标人采用现金缴纳、 电子保函、投标保 证金联保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情况。投标保证金缴纳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不进入中标候选人 的随机抽取程序,经核实系统中无法显示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形的视为以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形 式提交。招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中明确的方法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其中招标人选择 中标候选人选取办法为方法一和方法三时,其随机抽取方式根据有效投标人家数确定如下:
序号有效投标人家数随机抽取方式
1小于等于100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2大于100家(不含)招标人按照投标人代表的号码(投标人号码按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 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二轮程序抽取中标候选人。第一轮:抽取区 间号码。将代表对应投标人区间的号码依次放入摇号机中,随机抽取三 个区间号码;第二轮:抽取中标候选人。在第一轮抽取的区间号码对应 的投标人号码中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有效投标人家数大于100家(不含)时区间号码与投标人号码对应表
区间号码对应投标人号码区间号码对应投标人号码区间号码对应投标人号码
11—1021201—21041401—410
211—2022211—22042411—420
321—3023221—23043421—430
431—4024231—24044431—440
541—5025241—25045441—450
651—6026251—26046451—460
761—7027261—27047461—470
871—8028271—28048471—480
981—9029281—29049481—490
1091—10030291—30050491—500
11101—11031301—31051501—510
12111—12032311—32052511—520
13121—13033321—33053521—530
14131—14034331—34054531—540
15141—15035341—35055541—550
16151—16036351—36056551—560
17161—17037361—37057561—570
18171—18038371—38058571—580
19181—19039381—39059581—590
20191—20040391—400............
备注1 、投标人区间号码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对应的投标人个数为1(含)至10(含) 之间的整数,如果最后一位区间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个数不足10个,则按实际计数。 2 、此表可根据投标人数进行扩充。

中标候选人抽取结果附表如下(有效投标人家数大于100家(不含))
有效投标 人家数第一轮抽取第二轮抽取

区间球号抽取 号码投标人号码中标候选人

6.1.2 招标人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进行符合性审查,中标候选人存在本须知前附表第 25 项情 形之一的,由招标人经过询标程序,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6.1.3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 类推。若抽中的三名中标候选人皆放弃或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可选择如下操作:
□重新组织招标。
☑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数少于 100(含)的,组织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重新抽取,如 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只有 1 家时,可经行业监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投标人数大于 100 (不含)的,在第一轮抽取的区间号码对应的其余投标人号码中抽取,若其余区间内投标人符合 性审查都不予通过的,在剩余区间号码和投标人号码里按照投标人须知附表第 23 项规定重新抽
取, 以此类推,若全部投标人符合性审查都不予通过的重新组织招标。
7.合同的授予
7.1 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将授予确定的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过系统通知所 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7.3.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合同,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作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和中 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3.2 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 7.3.1 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3.3 中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招标项目,不得将招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10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6 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 履约担保。
7.4.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 7.4.1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 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 知前附表第 26 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支付担保。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浙江省水
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4 年版的合同条款。
第 1 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本章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 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 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
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相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
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
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
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
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
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
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本章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本章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本章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本章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
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本章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包括根据本章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 1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
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
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预留金):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 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
文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月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
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
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本章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 括配套说明相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章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
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本章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本章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
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
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
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
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且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 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 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
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 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
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 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
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
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本章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 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
限, 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
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 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 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
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
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
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 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
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 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
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 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
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
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本章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
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
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本章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宇。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本章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
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
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
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
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 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
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
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本章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 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本章第 5.2 款、本章第 6.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 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
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
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本章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
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 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
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 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
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
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
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
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
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
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 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 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
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
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 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本章第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 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相验收等实施监督
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
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 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
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本章第 3.4 款作出的指,负责组织合 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
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
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
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 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
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千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
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
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
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 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
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 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
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
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 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
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
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本章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 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
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本章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
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
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 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
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
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 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 由承包
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 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
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 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人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
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人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 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本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
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
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迸人施工场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
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人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 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
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 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 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
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
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
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
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 ”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
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 议书签订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
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
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 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
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
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
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
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 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
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
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 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 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
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
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 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
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
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
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
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 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
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相财产损失, 由
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
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
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中 1/2 的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
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
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
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 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 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
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兔对环境 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 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
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
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
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
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
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
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
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
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
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
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 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 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 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
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本章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 监理人的指示,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 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 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本章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
迟,应按本章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
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本章第 10.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
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 以
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
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工程 预付款完成工作 量付款质量保证 金扣留材料款 扣除预付款 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 收款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 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
尽快施工。
1l.1.2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
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本章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
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 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
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相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本章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
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本章第 10.2 款的约定办
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 用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
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
用合同条款第 21.3 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 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 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
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 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技监理人指示暂 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
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 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
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
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
本章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 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 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本章第 15.1(1) 目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
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本章第 22.2 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
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本章第 22.1 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
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 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
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 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 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 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
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 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 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
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 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
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本章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
可按本章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本章第 13.5.1 项或本章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 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 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
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 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
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
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
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
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 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
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
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
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
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
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 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人组织填写, 内容应真实、准确、 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
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 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
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 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 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
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
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
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
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 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
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 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本章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
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本章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 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 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本章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本章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本章第 15.3.3 项约
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本章第 15.1 款 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 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
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
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 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本章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
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
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
本章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
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由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
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 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 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
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本章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预留金)
暂列金额(预留金)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
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
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本章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 由监理
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
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 由发包人相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
且明确参与投标的, 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 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
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本章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
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由监理人按照本章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
格。
1.1、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
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O[A+{B1×
Ft1 Ft2 Ft3 Ftn
+B2× +B3× + ⅆ +Bn×
F01 F02 F03 F04
} -1]
式中 △P 一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一一本章第 17.3.3 项、本章第 17.5.2 项和本章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
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
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
扣回,本章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
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一一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 ,Bn 一一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一一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本章第 17.3.3 项、本章第 17.5.2
项和本章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 , …….F0n 一一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 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
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
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本章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
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 本章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
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 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 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
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本 章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有关部门的规定,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
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于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
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 的,可要求承包人按本章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 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
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于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 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 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工
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
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本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
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文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各
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 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
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
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本章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 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本章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 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
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
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 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 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
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
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本章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本章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本章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本章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
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
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监理人有权予以
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 1 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在本章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
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本章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 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本章第 19.3 款约定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 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
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
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本章第 17.3.3(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
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本章第 17.3.3(4) 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 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
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本章第 17.3.3(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本章第 17.3.3(4) 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
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工程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
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
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
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
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
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
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
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
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 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 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 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
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 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
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
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
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
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 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本章第 18.2 款或本章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
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 由承包人按本章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
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 相应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
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 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
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 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 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
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 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
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
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本章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 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
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
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
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 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
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 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
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
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
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 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 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
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本章
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
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
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
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
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
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以及保险的 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
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
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 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
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等后果, 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
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
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 包人应按照本章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 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本章第 22.2.4 项约定, 由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本章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
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本章第 5.3 款或本章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了本章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
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 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
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本章第 22.1.1(6)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
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本章第 22.1.1(6)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
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 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 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
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租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
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
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本章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
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本章第 24 条的约
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
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 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
于承包人义务的, 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
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本章第 22.2.1(4) 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 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本章第 22.2.1(4) 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本章第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
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
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
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 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本章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
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 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
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
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
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本章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本章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
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 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本章第 23.3 款的约
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 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
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本章第 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 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 书面报告后的 14 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本章第 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
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章第 24 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 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
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
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
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 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
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 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
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 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
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
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 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 2 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相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
1.1.2.6 监理人: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有独立发挥作
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1.1.6 其他
1.1.6.2 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用合同条
款中“竣工验收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填写 监理人须经发包人的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利,以下示例供参考):
((1)按第 4.3 款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按第 11.3 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 15.4 款规定,因变更而变动的单价和合价;
(4)按第 15.6 条规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
(5)按第 23 款约定,索赔的处理;
(6)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他重大决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4. 1. 10 其它义务
(1)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与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场内 施工用水、生活用水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提供接入点由承包人负责 接入施工现场,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配合发包人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处 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3)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规定办理 (包括城管、环保等其它各项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在施工期间若发生纠纷或损坏由承 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
(4)妥善管理好施工人员及车辆进出施工区域,危险施工地段应设置标识牌、警示灯、护栏 等保证附近居民及行人的安全;
(5)当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质量低下,进度迟缓、管理混乱,发包方有权解 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并依本合同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必须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7)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 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8)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 和保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施工时应确保原有建(构)筑物、设施等不受破坏。
(10)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后 15 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 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
(1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 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 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 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 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 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3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本章 4.5.5 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 22 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但扣款最终的累 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款 3%。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 1 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 15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章 4.6.3 款补充: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但扣款最 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款 3%。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每人次需支付 5 万 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 人有权中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 的,应征得发包人、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 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承包人的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一人次需支付违约金 1 万元。违约 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无论是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 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无工程设备、材料提供。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补充以下条款:
6. 1.3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承包人负责对运输车辆的 安全管理和对涉及工程施工的有关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交通法规、法 令,不得在承包期间使用无证无牌车辆且车辆运输载重量应控制在规定的允许范围以内;如发生 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场地道路、周边交通情况、储存空间、装卸限制 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费用索赔或工期延长申 请将不被批准。在施工时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如因承包人施工时未处理好周边环境 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8 测量放线
8. 1. 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7 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 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 14 天内 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 安全施工费按《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 年)补充规定( 一)》(浙水建 【2013】81 号)及相关文件执行。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及费用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审批。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施工费使用台账。安全生产施工费须经第三方审 价单位审核后才能支付。
9.7 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周边坏境和运输道路整洁。
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生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如未达到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工程款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日降雨量大于 50 mm 的雨日超过 1 天;台风灾害;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
1全部工程开工令发出后 120 日历天逾期一个月内按 3000 元/天 计算,逾期超过一个月按5000 元/天计算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工期提前不奖励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3 项规 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 1. 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 30 号令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规程》(SL176—2007);
(1)承包人应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发包人对本工程质量要求:合 格。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 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2)为确保质量,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 够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3)承包人安排的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 的资格证明,实行持证上岗。
(4)隐蔽工程必须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签证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监理和 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且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包方承担。
(5)工程未移交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 作。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合格 。
13.7.7 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为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试块、水泥、砂石料、钢筋、土 料等试件。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增加和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 / % ,关键项目
/ ,单价调整方式: / 。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细化为: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时,则该新增 或变更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原则提出变更单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 支付方式执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
(1)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人工预算单价。
(2)材料预算价格采用投标期基价(投标截止日前 1 个月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 息价),如无信息价,则根据项目实施时的材料市场价由相关部门组织询价确定材料预算价格。
(3)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
(4)定额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如浙江省水利工程定额不能 满足计价,可采用水利部颁布水利定额及其他相关行业定额的定额含量计价。
(5)取费费率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取费标准按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各项弹性区 间费率取中间值。
(6)上述单价按以下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优惠。
综合优惠率=[1-(投标人投标价-暂列金)/(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lO0%。 (7)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
15.8 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 /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 约定为:合同执行期间,仅对合同工程的 (单价承包部分) 进行价格调差。
(1)在合同执行期间,人工预算单价调整执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人工预算单价调整的相关文 件,
(2)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钢材、商品砼上下浮动超过 5% 时应进行价格调整,主要材 料指影响投资较大的材料。价格调整按工程进度款结算周期进行, 以投标期基价与施工期项日所 在地造价管理部 门发布 的信 息价对照计算 ,对其价格超过 ±5%部分进行调整(只计材料 差价及其税金)。
投标期的基价是指投标截止日前 1 个月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市的《舟山市建设工程价 格信息简报》2024 第 2 期信息价及当地市场信息信息价。材料数量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 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最终补差材料的数量(工程量清单增减部分除外)不应 超过投标文件汇总表中的材料总用量,且不超过现行浙江省水利定额计算的总用量。
(3)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 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
(4)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
1)因发包方原因或者非承发包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 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收益,价差不计 入(负值)工程造价。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正值) 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收益,价差计入(负值)工程造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本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扣除计日工、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后)10%。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更、签证单等)等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
(2)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 款金额的利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额度及质量保证金总额见本章第 17.3.3(1) 目。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18 工程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 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为合格;验收程序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 规程》(SL223-2008)。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 。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是否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由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 ;费用承担: /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发包人提前验收并签发接受证书的单位 工程和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 为 1 年。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由承包方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缺陷 责任期满后 30 天内一次性返回保修金。(不计息)。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工程设备及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 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不可抗力的风险承担问题(包括在考虑工程一切险费 用中,台风潮、气候原因、 自然灾害因素等可能影响的损失都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 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 7 天内提交;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免赔额部分及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 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 争议解决方式: 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机构为本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 民法院 。
24.2 友好解决
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 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 争议评审
24.3.7 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25 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舟山市水利建筑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舟水围发<2017>169 号文件及岱农林水发〔2018〕15 号“关于进一步实行水
利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的规定。
承包人须根据舟水发【2019】153 号文件在开工前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
纳手续,并在舟山水利网上公示。
农民工工资支付比例占总工程款的比例范围为 15%。
第 3 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 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发包 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 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个月(日历天)。
9.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贰 份,合同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 包人” )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
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 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 7 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供参考)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 )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 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 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
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 清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 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 7 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 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工程廉政责任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项 目 名 称 ) 的 发 包 人 (以 下 称 甲 方 ) 与 承 包 人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文件, 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 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 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 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 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申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
(三)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 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 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 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问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 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 ℴ )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 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 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 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甲 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 1~3 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于 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 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 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五:安全生产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 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发包人 (以下简称“ 甲方 ”)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 乙方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进行安全生 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利安全隐患。
第二条 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 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 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 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 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 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 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 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 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 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 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 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 现侍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 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 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 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 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 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 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 四不放过 ”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生失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盖章)
(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盖章)
(签字)
第四章 技术标准及要求
(如有)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1.封面
2.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4.投标诚信承诺书
5.投标保证金承诺书(如有)
6.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封面
舟 山 市 定 海 区 非 必 须 招 标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彩色复印)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现授权委托(姓名)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期限)为我公 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工程名称)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 在代理时间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人 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 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已充分理解并掌握 了本工程招标的全部情况。我方承诺愿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内全部内容作为我 方投标报价,并以此为基数乘以(1-下浮率)为中标价。(下浮率按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抽取方案确定)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等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 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中标, 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并移交全部工程。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的银行保函或上述总 价 %的由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或上述总 价 %的现金(或支票或银行汇票)作为履约保证金。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 ”第 3.4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 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我方 将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 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7、我方已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18 项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或数 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的投标担保。
投标人: (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投标诚信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在参加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郑重承诺如
下:
1 、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
2 、无资质挂靠或参与串标、围标情形;
3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存在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 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合同签订日期,结 束时间为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
中的施工负责人和合同工程中途变更为其他人的项目负责人);
4 、本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在限制期内限
制投标;
5 、本单位不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并足以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况;
6 、若本单位中标,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7、若本单位中标,除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外,
还将按照规定配齐并派驻其他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履行合同义务。
8 、若本单位中标,但超过规定中标次数时, 自动放弃中标。
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保证金承诺书(如有)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根据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18 项规定,我单位采用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方式作为投标担保。我单 位承诺出现以下情形时,将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通过我单位基本账户 向招标人指定账户全额支付被减免的投标保证金;限期未支付被减免的投标保证金,无条件接受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相关处罚。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3.投标诚信承诺书不属实的。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填报企业:(企业电子章)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电子邮箱网 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1、投标人应将投标人基本情况及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 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A 类安全考核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 总经理任职文件的扫描件,录入到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企业诚信库内,投标文件在线编制
时导入。
2、投标人应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填报企业:(企业电子章)
姓 名年 龄学 历
职 称专 业任职资格
身份证号资格证号
主要工作 经历(包括 任职单位、 年份及职 务)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及其他主要业绩
时 间项目名称规模特征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投标人应将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职称证书、B 类安全考核证书、 身份证的扫描件及社保证明,录入到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企业诚信库内,投标文件在线编
制时导入。
2、投标人应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其他人员配备表
填报企业:(企业电子章)
职务姓名上岗资格证明职称培训合 格证号身份证 号到位率承诺
证书名 称证号
技 术 负 责 人
安全 员

1、投标人应将全体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员 C 证、身份证的
扫描件及社保证明,录入到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企业诚信库内,投标文件在线编制时导入。
2、投标人应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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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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