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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宁乡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文印类服务采购(第三标段)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312210085-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宁乡县玉潭镇微尘图文设计室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文印类服务采购(第三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31221008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文印类服务采购补充合同(第三标段) 广告宣传服务 详见附件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大写:贰万壹仟玖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原合同总价:219575元(大写:贰拾壹万玖仟伍佰柒拾伍元整),新增项目总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大写:贰万壹仟玖佰元整),合同总金额变更为:241475元(大写:贰拾肆万壹仟肆佰柒拾伍元整)。
2.2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按中标单价金额不变,详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6 —— 2024-01-05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行方式:按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应的文印类等服务项目,由乙方采用车辆运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宁乡城区免费配送、安装,如需乡镇安装另算人工、运输费用400元/人/天;高空作业费用按实结算),甲方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入库,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3.4乙方将甲方审核校对后的文本或其他内容按要求制作完成后,在约定交货时间内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后签字确认。交货时间非正常上班时间的,交货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制作过程中如需重新制作,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宁乡县玉潭镇微尘图文设计室:8002968662020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用纸、印装质量稳定,无污垢,无墨点,无缺页,无破损,不透色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6.1.1甲方提供广告、文印的具体要求,对乙方提交的样品及时审查并签字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通知乙方。
6.1.2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成品及时确认并在账单上签字。
6.1.3产品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6.2.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要求制作样品交甲方确认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制作。
6.2.2乙方对甲方的文印、广告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准时送货,因迟延送货致甲方不再需要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北路221号行政第一办公区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一环西路(富豪山庄)27栋

法定代表人: 罗健 法定代表人: 刘芬

委托代理人: 陈有余 委托代理人: 刘芬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15084831500

传真: 0731-87803807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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