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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网络租赁服务第一标段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数据专线业务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前郭县前郭镇查干淖尔大街45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明达】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中国移动吉林公司松原分公司生产调度用房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硕】
鉴于甲方拟向乙方租用数据专线,乙方愿意并有能力向甲方提供数据专线租用及相关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数据专线业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二条  定义
2.1“数据专线业务”:是指依托中国移动的传输网络资源,乙方向集团客户提供数字电路的租用和维护服务。集团客户可以自由选择2Mbps-10Gbps甚至更高带宽通道及多种接口类型,建立安全、可靠、高速的专用数据通道环境,以承载和传送语音、数据、视频等各类业务。
2.2“业务资费”:是指数据专线业务费用,包括【数据专线月租费和一次性费用】。详细业务资费见本协议附件一:《数据专线业务资费方案》。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享有数据专线业务规定的相关服务。
3.2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租用乙方数据专线,并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3.3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接入设备及免费提供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如机架、电源、空调、照明等)的准备;保证入网各机构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提供涉及入网实施工作的各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甲方应为乙方接入线路及设备提供安全保障,并为乙方进行线路接入及设备维护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甲方应保证专线起止接入地点物业全面配合乙方工程实施、安装和调测等工作。如因甲方未做好上述入网前的准备工作,导致乙方被要求支付额外费用的,该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对于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接入或维护延迟,乙方不承担责任。
3.4甲方应以《数据专线业务受理单》(见本协议附件二)的形式向乙方书面提供数据专线开通的准确的起止接入地点、接口类型、线路带宽、电路条数、业务保障等级、开通时间、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如甲方提供以上信息有误,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提供的专线接入地点错误导致工期延误的,开通时间应相应地顺延;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3.5甲方应严格遵守乙方针对数据专线业务的管理规定。在乙方根据业务要求而实施相关建设工程时,甲方应保证必要的施工条件;对于安装相应光纤、设备等所需要的甲方红线以内的交接间、管道、沟槽、孔、洞等设施,甲方需要自行提供,且甲方不得擅自拆、改、更换、加装、移装乙方安装的数据专线、设施、设备。
3.6甲方不得利用所租用的数据专线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活动,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相应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3.7甲方应合理使用租用的数据专线,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数据专线的使用权或改变专线租用性质,并确保连接到租用专线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且适合于本协议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相应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3.8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持续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乙方发现登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
4.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于【6】个月内完成甲方租用专线的开通工作。如甲方在业务受理单中对开通时间另有要求,且业务受理单为乙方所接受,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开通专线。因下列情况产生的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客户端)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线路条件,需要进行特殊线路施工或甲方所在地理位置超出提供专线的有效距离;
(2)甲方(客户端)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终端接入设备,需要进行设备的更换;
(3)因无法预见的市政施工、市政审批等原因导致的线路开通受阻;
(4)由于法定节假日和遇重大活动时,乙方按照政府规定进行的封网;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以及其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时开通的情况。
(6)甲方(客户端)新增、变更点位按照需求提交乙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租用专线的开通工作。
4.3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数据专线业务,以及相关的业务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乙方对出租的数据专线应依据相关标准、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4.4乙方提供的服务应满足工信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保障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乙方承诺的具体服务等级标准详见本协议附件三(SLA)。
4.5在甲方以后的网络扩容及网络升级中,乙方以优惠的条件为甲方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因扩容涉及新增专线线路等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议定。
4.6乙方为甲方提供重要客户保障机制,支持7×24小时故障申告,并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乙方实行一点申告,全程服务,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甲方可通过客户经理进行故障申报,也可以通过乙方服务热线【10086-8】进行业务故障申报。
4.7乙方提供的专线资源要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甲方的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但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网络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
4.8因乙方进行定期设备维护、系统升级改造、必要的专线施工、割接等可能影响数据专线业务的正常使用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说明必要情况,并尽可能减少对业务使用的影响,但乙方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开通验收
5.1在乙方施工完毕后,甲乙双方按照乙方标准规程进行验收。如甲方对业务验收有特殊要求,应在本协议签署前提出书面意见,并与乙方协商一致,开通验收时,以双方达成一致的标准进行验收。
5.2业务验收应在乙方施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共同书面确认,签署《数据专线验收报告》(见本协议附件四)。如甲方对工程验收有异议,则应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对验收未提出书面意见也未确认开通的,则视为验收已通过且甲方已同意开通业务,即通过验收之业务日为开通之日
第六条  计费和结算
6.1乙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一规定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数据专线业务的各项费用。
6.2数据专线业务的一次性费用(如有)在协议签署之日起【10】日内支付。
6.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以每条专线实际开通的日期作为起租日,开始收取费用。专线实际开通日期以双方确认的《数据专线验收报告》记载的开通日期为准。起租日当月不满整月的情况下,当月数据专线业务费用=(月租费/开通当月总天数)×开通当月实际使用天数(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面第2位,小数点后面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方法操作)。退租日当月不满整月的情况下,当月数据专线业务费用按月租费全额收取。
6.4计费账期为业务开通之日起的365日,即一年。
6.5账单:账单由乙方计费系统出具,账单中应包含该计费周期内各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结算金额以及其它对账所需的业务信息。
6.6业务对账: 每计费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账期账单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甲方在收到乙方该账期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同乙方进行对账,确认该账期的结算总金额并以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若甲乙双方对账出现误差,当误差金额不超过乙方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的【5】%时,则甲乙双方按照乙方出具的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当甲乙双方对账误差超过乙方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的【5】%时,则甲乙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对账并确定应结算金额。
6.7甲乙双方进行的重新对账不影响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资金结算仍按照乙方出具的账单中所列金额进行结算,对账差异的调整在下一个结算周期内进行。对于最后一个结算周期出现的对账差异,双方多退少补。
6.8甲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各项费用,按【年】付费。每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账期账单发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甲方在收到账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增值税【 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6.9 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账户信息: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11220721013553499W】
户名:【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开户行:【松原市工行前郭县支行营业部】
账号:【0809120609000076080】
     乙方账户信息: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9122070077105391XU】
户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
银行行号:【102247612065】
账号:【0809120629000945136】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 一方未按本协议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未及时通知方予以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2因甲方原因导致数据专线未能开通或数据专线已具备开通条件但甲方拒不确认开通的,乙方按照数据专线网络资源实际分配时间开始收取数据专线月租费。甲方未与乙方协商一致即自行终止专线租用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本协议实施所进行的相关投资、线路建设支出等。
7.3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数据专线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任何一个月的数据专线业务费用在该月结束后三个月尚未结清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取消为甲方开通的数据专线业务,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7.4乙方在租用期间负责专线的维护工作。甲方在使用时如发现故障(非甲方终端设备故障)可向乙方申告。如数据专线出现月累计24小时以上的中断(计划中断除外),经乙方检查故障点确属乙方网络范围内,乙方须对甲方租费金额进行相应的核减。核减方法为每天的减免额为数据专线月租费×12个月÷365天(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面第2位,小数点后面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方法操作),经乙方核实后在下月租费中减免。
7.5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有索赔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总和。
7.6乙方网络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维护至可用状态,24小时内未恢复的,扣除一个点位月租赁费用;72小时内未恢复的,直接扣除一个点位年度租赁费用(雨、雪、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情形除外)。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
8.2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8.3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8.4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8.5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8.6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1)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2)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3)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4)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8.7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8.8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9.1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
9.2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9.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9.4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对因其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准。同时,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1)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2)甲方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3)甲方的经营损失等一切间接损失。
9.5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尽合理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0.3如果协议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至【松原】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松原】进行仲裁。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4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0.5双方明确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诉讼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0.6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传真或挂号信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具体的收件人。
11.2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方应按接收方在本协议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1.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 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3)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3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5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10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20日视为送达;
(4)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7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14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20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30日为视为送达。
11.4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1)如致甲方:
名称: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地址:【前郭县前郭镇查干淖尔大街459号】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0438-2122004】
邮政编码:【138000】
联系人:【赵建国】
电子邮箱:【sy0588@163.com】
(2)如致乙方:
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中国移动吉林公司松原分公司生产调度用房101】
电话:【0438-6992011】
传真:【0438-6992011】
邮政编码:【138000】
联系人:【朱红梅】
电子邮箱:【19804380717@139.com】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2.1本协议有效期为【3】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打算不再续约,需于协议届满前30日将协议终止事宜等内容书面通知对方。
12.2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本协议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12.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13.1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3.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3.3本协议有以下附件:
附件一:数据专线业务资费方案
附件二:数据专线业务受理单
附件三:SLA
附件四:数据专线验收报告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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