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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铁一中学柳东校区工程第2次澄清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柳州铁一中学柳东校区工程

补遗文件

 

 

各投标人:

 

该工程原定于2017年 04 月 13 日上午09时00分开标,现将时间更改为: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7年  04  月  27  日上午8时30分起至9时00分。开标时间:2017年  04  月  27  日上午 9时00分。

    1.本项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部分条款有修改,分别为:

    P 83 页 1.7 联络

增加条款:1.7.3 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发包人送达的来往信函,发包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快递、挂号信或现场第三方公证等方式将信函送达的,亦等同为承包人已签收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签收信函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的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

P 85 页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增加条款:1.13.4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错漏项预算书由发包人组织进行审核,经发包人、承包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三方确认后增补作为合同总价的一部分(若增补部分超过合同价10%的,则需签订补充协议)并按以下方式在进度款中予以支付:

(1)错漏项的单价为中标预算价中已包含的,工程量完成后进度款支付比例为80%;

(2)错漏项的单价为中标预算价中未包含的,工程量完成后进度款支付比例为70%。

P 88 页3.1.10.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增加条款:3.1.10.6 (8)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施工现场随时进行安全检查,发包人根据其检查标准对承包人施工现场检查评定在60分(满分100分)以下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处罚实施细则》(详见合同附件12)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种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不合格等情形向承包人处以罚款。

P 111 页14.1 竣工结算申请

增加条款: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全套结算资料,并积极配合结算审核工作。由于承包商原因导致超过规定提交时间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扣罚合同结算总价的0.5%作为违约金;由于承包商原因导致超过规定提交时间6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扣罚合同结算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由于承包商原因导致超过规定提交时间一年以上的,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合同结算权利,发包人有权终止支付合同项下的所有相关价款,并以已累计支付的进度款总额作为最终的结算支付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相关违约责任的权利。

      条款变更:原条款为承包人造价人员应如实编制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对其编制的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正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高估冒算。结算送审金额与审定金额相比,核减率超过 12 %的( 核减率 =(送审金额-审定金额)/送审金额×100%),发包人有权扣除超出部分的20%作为对承包人的处罚,即:扣罚金额=(送审金额×0.88-审定金额)×20%,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结算款中扣除,并报建设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行为对承包人及其造价人员予以记录和通报。现更改为:承包人造价人员应如实编制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对其编制的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正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高估冒算。结算送审金额与审定金额相比,核减率超过 10 %的(核减率 =(送审金额-审定金额)/送审金额×100%),发包人有权扣除超出部分的20%作为对承包人的处罚,即:扣罚金额=(送审金额×0.90-审定金额)×20%,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结算款中扣除,并报建设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行为对承包人及其造价人员予以记录和通报。

2.第三章评标办法2.1.3资格审查评分标准评分表中的项目经理原为:项目经理(满分10分)(1)项目经理资质: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得5分。 (2)项目经理职称: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5分。

    现更改为:项目经理(满分10分)(1)项目经理资质: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得5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得2分。(2)项目经理职称: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5分。

3.工程量清单有变动,请投标单位下载最新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制作投标文件。

 

 

 

(全文完)

 

 

 

建设单位(盖章):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单位(盖章):广西鑫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04月12日

 

 

附件12:

 

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一、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

1、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

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

3、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建设单位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4、未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5、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6、施工中发生东城公司备案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

1、在柳州市及以上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

2、在新区质监站、建设单位等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毛竹搭设的;

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

6、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

7、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

8、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被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部门停工整改的项目,未经停工发出部门复查合格,擅自开工的;

2、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

3、对上级各部门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

4、对上级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和安全会议,无特殊理由未参加的。

5、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未验收合格的(按设备台数计);

6、未制订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

7、对分包单位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的;

8、钢管、扣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采取加强措施仍在使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0元:

1、未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者冒名顶替、无证上岗的(按人数计);

2、在开工前对施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者及被教育者没有本人签名或三级安全教育不符要求的;

3、安全台帐资料未及时记载或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

4、对上级各部门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5、出现工伤事故不及时上报监理、建设单位或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而导致事故扩大的;

6、施工现场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双方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7、由上级各部门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的(按设备台数计);

8、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品设置单独存放场所,且未进行有效管理的;

9、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10、起重机械设备在装、拆前未按要求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按设备台数计);

11、施工管理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未配备或配备不齐全的。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

2、现场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未按要求上墙;

4、项目部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及目标考核的,或考核无记录;

5、上级各部门检查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书面回复的。

二、文明施工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0~5000元:

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或围档不符合要求;

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

4、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

5、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

6、食堂、小卖店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

7、未制订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措施,未配备足量急救药品、器材的;

8、夜间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

9、高空抛撒建筑垃圾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3000元:

1、车辆进出大门未进行冲洗,门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2、作业区与生活区没有进行分隔的,作业区与生活区的主干道没有进行砼硬化的;

3、现场不平整、排水不畅的,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排水通道措施的;

4、现场道路不畅,材料堆放混乱的,危险品未分类存放的;

5、宿舍卫生脏乱,不符合要求的;

6、在木工间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或动用明火没有经过审批的;

7、灭火器材配置位置不合理、数量不足的;

8、宿舍无防暑降温、保暖、防蚊虫叮咬措施的;

9、现场无大门或无门卫值班室的;

10、食堂、小卖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

11、高层建筑未按要求设置便溺设施的;

12、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

13、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未分解到人的;

14、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

15、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资的;

16、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的;

17、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现场厕所、浴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施工现场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现场焚烧垃圾的;

3、现场物料堆放未设标识牌的;施工过程未做到工完场清的;

4、现场没有卫生保健药箱,无急救人员,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

5、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未设置专用容器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大门不符合要求或门头无企业“形象标志”的;

2、现场没有安全生产标志牌,或标志牌悬挂无针对性的;

3、现场没有安全标语牌的;

4、厕所脏乱,无人打扫卫生的;

5、宿舍内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电气设备的(按个计).

6、无门卫值日制度的;

三、基坑支护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10000元:

1、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运土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高切坡(岩质边坡超过30或土质边坡超过15米)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3、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

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或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

5、坑边堆土、料具堆放高度或距坑边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6、施工机械、机具工作位置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

7、坑槽开挖设置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0~5000元:

1、基坑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

2、基坑无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

3、挖土司机无证上岗或未按规定程序挖土、超挖的;

4、挖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或挖机作业半径内有人员进入的;

5、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变形及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道路沉降进行监测的;

6、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挖土机进场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验收的;

2、人员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的。

四、模板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10000元:

1、跨度超过18米或高度超过8米的承重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施工总荷载≥10KN/m2或集中线荷载≥15KN/m的承重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间距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4、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

5、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6、拆模前无砼强度报告或砼强度未到提前拆模的;

7、梁板及柱子砼同步浇筑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就开始施工作业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0~5000元:

1、支、拆模板时,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2、使用商砼时,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订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立柱底部无垫板、用砖垫高或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

4、模板上材料堆放不均匀,模板存放不符合要求的;

5、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或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3000元:

1、未配备钢管、扣件检测工具的;(力矩扳手、游标卡尺、电子秤,缺一件罚100元);

2、模板拆除前未进行申请、审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3、模板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人监护的;

4、模板拆除后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的;

5、浇混凝土无走道垫板的;

五、脚手架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10000元:

1、脚手架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使用的;

2、脚手架上荷载超过规定的;

3、未按规范规定设置连墙件的;

4、吊篮脚手架制作组装不符合要求的;

5、吊篮脚手架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的;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不符合使用条件而使用的;

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设计计算不符合要求的;

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支撑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10、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保险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11、脚手架直接架设在在建工程主体楼板、阳台、雨棚等上面,而未进行相应荷载安全性计算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0~5000元:

1、脚手架立杆基础不符合要求的;

2、杆件间距、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脚手板不满铺、不固定,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4、脚手架外侧安全网绑扎不严密,施工层防护栏杆和档脚板未设置的;

5、架体未按规范要求隔离,架体端口未封闭的;

6、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或搭设不符合要求或卸料平台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结的;

7、落地式架体不设置上下通道的(按幢数计);

8、脚手架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9、脚手架上施工荷载堆放不均匀的(按处计);

10、悬挑梁安装、固定不牢固的;挑架立杆与悬挑梁未固定;

11、吊篮脚手架作业时不能保证架体稳定,未与建筑结构拉牢的;

12、脚手架装拆时未划定警戒区域,安排专人警戒的;

13、架子未跟上主体高度的或主体二层还未搭设架子且无安全防护设施的;

14、架体檐口防护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元:

1、连墙件设置构造形式不符合要求(按处计);

2、小横杆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杆件搭接不符合要求的;

4、纵横扫地杆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架子钢管未经防腐处理的;

6、钢管和扣件无三证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

7、转角1M或封顶80CM范围内或首步连墙件设置未到位的;

8、基础未进行砼硬化处理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卸料平台未挂限载牌;

2、架体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基础未设置排水沟的;

4、脚手片未按规定进行四角绑扎的;

5、斜道未设置防滑条的或防滑条设置不符要求的。

六、“三宝”、“四口”、“五临边”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购买、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LA认证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的;

2、在建工程脚手架未使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

3、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4、安全网未取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用证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现场未戴安全帽的(按人数计);

2、未及时挂设安全网的;

3、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按人数计);

4、楼层及阳台周边防护不到位的;

5、屋面周边防护不到位的;

6、升降机周边防护不到位的;

7、基坑周边防护不到位的;

8、脚手架内侧大开间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内侧防护设施而未设置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10人以上未佩戴标准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按个计);

2、通道口未搭防护棚的 (按个计) ;

3、安全帽无使用发放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安全网绑扎不符要求的;

2、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分色戴安全帽或无企业标志的;

3、楼梯口无防护的 (按每跑楼梯计) ;

4、电梯井口无防护,或虽有防护但不符要求的;电梯井内未按规范封闭隔离的 (按每个电梯井计) ;

5、预留洞口、坑井口、深基础边无防护的(按个计);

6、通道口防护棚搭设不符要求的(按个计)。

七、施工用电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0~5000元:

1、临时施工用电方案内容不齐全,不能指导现场配电施工的;

2、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3、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

4、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

5、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

6、潮湿作业、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

7、配电箱照明、动力混用的;

8、配箱内电元气件参数不符合要求的(按个计);

9、未按要求使用建筑工地成套设备用配电箱或配电箱无“3C”认证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3000元:

1、外电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2、工作接地、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

3、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的;

5、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的;

6、配电线路老化、破皮未包扎、色标不符合要求或穿过道无防护的;

7、电线、电缆敷设不符合要求的;

8、配电线路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导线代替五芯电缆使用的;

9、熔断器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的;

10、特殊环境下使用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按个计):

1、配箱设置违反“一机、一闸、一保护”的;

2、电箱无标识,线路设置混乱的;

3、分路配电箱采用插座式的;

4、采用非标准配电箱;

5、配电箱内电元气件破损或参数不符合要求的;

6、配电箱前维护操作通道不畅的;

7、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按设备台数)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按个计):

1、配电箱未按规定进行单独重复接地的;

2、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

3、灯具金属外壳无接零保护的;

4、无电阻测试记录的。

八、起重机械(井架、塔吊、施工电梯)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处罚5000~10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井架违章乘人的;

2、起重机械设备“三证”即:产品合格证、型式检测报告、生产(制造)许可证不全的;

3、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除由无资质单位施工、装拆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无三类人员证书、装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时不到现场履职的;

4、起重机械设备装拆方案、事故应急预案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未对装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记录非作业人员本人签字的;

5、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未履行“三检”(安装单位自检、检测机构检测、联合验收)验收手续的或验收单相应责任人签章不全、无量化验收内容的;

6、起重机械设备装、拆前未订立装、拆合同的;

7、起重机械设备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修保养,无维修保养合同,未按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且无相应记录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8、租赁的起重机械无租赁合同,自有点起重设备不能提供产权证明,不能提供“三证”、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设备证明文件及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9、私自调整起重机械设备保护装置的;

10、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保护装置、联锁保护装置无效或缺少的;

11、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

12、井架吊篮无安全门的;

13、起重机械设备超载运行的;

14、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司机、司索、指挥)。

15、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不及时,设备带病运行的;

16、起重机械安全保险装置超过标定使用期限而未进行检测,仍在使用的;

17、租用或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

18、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未按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产权备案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0~5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井架缆风绳、地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起重机械设备连墙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井架、施工电梯卸料平台未单独编制搭设方案,楼层卸料平台防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设备运行时联络信号、监控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卷扬机操作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6、井架、施工电梯架体顶部自由端长度超过规范要求的;

7、起重机械架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8、多塔作业时无防碰撞措施的;

9、起重设备安装后无验收资料或责任人签字盖章不全的;

10、井架、施工电梯、塔吊与脚手架连接的;

11、井架操作人员一人操作二台井架的;

12、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培训的(司机、司索、指挥);

13、起重机械设备与外电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14、起重机械设备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无漏电保护装置的;

15、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或架体与基础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井架、施工电梯卸料平台防护门未关闭的;

2、井架传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3、井架、施工电梯进料口防护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避雷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起重设备司机上岗无交接班记录、无维修保养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6、使用缆风绳中间有接头的;缆风绳、钢丝绳的绳卡不足三只的;

7、起重机械设备架体连接松动的(按处计);

8、井架四周围网不符合要求或围网破损严重而未及时更换的。

九、起重吊装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0~5000元:

1、吊装作业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起重机无超高、力矩限制器,无准用证;

3、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的;

4、吊点设置不合理的;

5、起重扒杆无经审批的设计计算书、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未试吊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起重吊装作业路面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

2、超载作业、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未试吊的;

3、高处作业时,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装置的;

4、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作业时不配安全带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

5、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6、地锚埋设、缆风绳安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高处作业时,无人员专用斜道或爬梯的;

2、作业平台临边防护、脚手板不满铺的;

3、构件堆放不符合要求的;

4、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的。

十、施工机具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按台计):

1、手持电动工具应设保护接零而未设置的;

2、使用多功能木工机具的;

3、气瓶存放、施工、防护、色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施工机具使用时违反操作规程的;

5、打桩作业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按台计):

1、施工机具安装后未验收使用的;

2、施工机具传动部位防护罩、安全装置不全的;

3、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的;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的;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的;无防雨罩;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

4、施工机具接零保护、漏电保护未做的;

5、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

6、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或上岗作业前未培训、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7、搅拌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的,料斗无保险钩或有保险钩而不使用的,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

8、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

9、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

十一、其他市政工程处罚标准

(一)桥梁工程

1、水上作业与围堰未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严格按方案搭,处罚50000元

2、项目现场无救生设备,处罚10000元;

3、水上作业人员未穿救生衣,每人处罚1000元;

4、围堰内未设置应急通道,处罚10000元;

5、未对围堰进行监测,处罚5000元;

6、预应力张拉未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处罚20000元;

7、张拉设备未经有关部门检定合格,处罚10000元。

8、张拉区未有明显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违反要求,每人处罚1000元;

9、张拉的两端未设置挡板,在千斤顶后站人,处罚5000元;

(二)给水排水工程

1、未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处罚10000元;

2、顶管工程未有通风、排水措施,处罚2000元;

3、接管、拆封头未执行报批制度,处罚1000元;

4、接管、拆封头未设专人指挥,在施工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制度,未落实现场应急救护措施等安全措施,处罚5000元;

5、未正确使用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处罚2000元;

6、水压试验,后背顶撑、管道两端站人扣1000元

(三)隧道爆破工程

1、未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处罚10000元;

2、爆破材料的运输、储存、加工、现场装药、起爆及瞎炮处理未遵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处罚5000元;

3、放炮时,无专人统一指挥,处罚5000元;

4、爆破器材无检查记录,处罚2000元;

5、爆破前未将施工机具撤离至距爆破工作面不少于100米的安全地点,未对难以撤离的施工机具、设备加以妥善保护,处罚10000元;

6、人员未撤离至受飞石、有害气体和爆破冲击波的影响范围之外,现场未有安全警告标志和警戒区域,处罚5000元;

7、支护通风未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处罚10000元;

8、未编制支护监测方案,处罚5000元;

9、隧道通风设施不合格,隧道内氧含量达不到要求,处罚5000元;

10、未按规定定期对隧道内气体实施监测,处罚2000元;

十二、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标准

项目经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未按规定配备现场专职安全员;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的;

3、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时未履行工程变更手续,对施工组织设计作相应修改;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政府主管部门检查时被责令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落实;

2、未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未抓好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管理;

3、在新区质监站、建设单位等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中被通报批评的;

4、现场未按目标要求组织文明施工。

5、工地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未进行封闭管理,施工扰民受到通报处理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建设单位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部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擅自不在岗人员超过2人;

3、现场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按人数计)。

项目技术负责人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元:

1、违章指挥;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未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3、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及时组织上岗人员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进行审核、审批;

3、未及时贯彻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查出的技术方面的事故隐患未按“三定”要求整改,或未做好整改复查。

(三)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处罚500元:

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全面、无针对性,不能指导实际施工;

2、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进行变形监测;

3、未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从技术方面采取措施;

4、下达分部、分项工程任务未同时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模板拆除前未对拆模申请进行批准;

6、无故不参加项目部每月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7、未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办理审批手续;

8、未组织施工作业管理人员进行施工专项方案交底,无相应交底记录。

项目施工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违章指挥;

2、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未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安排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岗作业;

4、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二)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无故不参加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3、未组织施工班组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根据整改意见落实措施。

(三)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对班组人员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

2、现场安全设施未及时到位,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与安全技术措施不相符;或未按规定参加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的验收及检查;

3、未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和检查;

4、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安全交底不及时、不全面、针对性不强;

5、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三定”要求整改后未进行复查。

6、未按规定做好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7、生活设施搭设不符合要求;

8、夜间未经许可进行施工受到通报的;

9、参加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验收后未在验收单上签字;

10、所属班组长受到处罚时。

项目安全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500元:

1、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2、对上级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按“三定”要求督促整改,或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现场安全记录资料与实际施工情况严重不符;

4、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二)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未经常或定期开展安全活动;

3、安全技术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未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4、未参加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5、未及时制止违章指挥;或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未督促做好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未督促施工班组开展班前安全活动;

3、现场有一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未经验收而使用;

4、现场消防设施设置不合理;

5、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图不健全;重要施工部位及危险区域无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四)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一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验收签字手续不全;

2、安全生产月报表记录不齐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或无整改意见,或未复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

3、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人、证不相符;

4、现场班组人员因违章作业受到处罚时。

项目材料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材料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材料采购、运输、储存未按制度实施、管理不规范;

2、材料仓库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二)材料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物资不符合标准要求;

2、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

3、材料、构件、料具堆放不按现场平面图布置,或堆放不整齐、不规范而影响现场施工安全。

班组长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违章指挥

(二)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2、未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3、上岗前未对作业现场环境、安全防护情况、机械设备和个人劳保用品进行检查,或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或未对班组人员进行上岗安全教育,或未进行上岗安全交底;

(三)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安全活动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或少记或漏记;

2、上岗人员未全部接受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未履行签字手续;班组成员无故不参加安全知识考试;班组成员在没有个人防护用品情况下上岗施工作业;

3、班后下岗未做到工完场清,或废物料未及时归堆;

十三、现场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一次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

2、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未正确使用现场安全防护用品、设施;

4、在无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的情况下,擅自开动或使用各种机械设备,或擅自使用有故障停用的机械、电气设备;

5、任意拆除、破坏已做好的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等;

6、不服从项目部关于施工现场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和要求,或不遵守现场卫生保洁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

(二)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一次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未扣帽带,或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高空作业时,向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工具等物件;

3、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擅自上岗作业,或变换工种后未进行新工种安全教育擅自上岗;

4、赤脚或穿拖鞋或穿高跟鞋或赤膊进入施工现场,或穿硬底或穿带钉易滑的鞋靴进行高处作业;

5、作业时未做到落手清,未对废物料进行及时归堆,班后下岗前未做到工完场清;

6、带小孩或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7、其他违章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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