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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融财处〔2024〕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LZZC2024-G3-240159-GXCX
二、项目名称:医院信息化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柳州鑫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柳州市三中路39号凯凌大厦2栋10-6号
被投诉人:融安县人民医院
地 址: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一区324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柳州鑫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了“医院信息化建设(LZZC2024-G3-240159-GXCX)”的招标活动。该投诉人于2024年4月14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4月23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4月25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②F2:技术得分,满分为70分中重要条款响应情况根据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中标注●符号的重要条款,全部满足的得16分;每负偏离一项少得0.5分对标注●符号的重要技术条款需提供截图材料进行证明的,若未提供则视为该条负偏离。注:若投标人自己填写的参数存在虚假响应,误导评委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直接取消其投标及中标资格。评标分值16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法律规定。
2.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②F2:技术得分,满分为70分中2一般性条款响应情况根据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中未标注●符号的一般性条款,全部满足的得16分,每负偏离一项少得0.2分。注:若投标人自己填写的参数存在虚假响应,误导评委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直接取消其投标及中标资格。分值16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法律规定。
3.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②F2:技术得分,满分为70分中3产品自主研发能力智慧医疗产品成熟度及自主研发能力高,越利于本项目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质量,为考察投标人所投相关的产品的成熟度及自主研发能力,通过对投标人所投以下23类系统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进行评价:(1)门诊医生工作站系统;(2)门诊电子病历信息系统;(3)住院医生工作站系统;(4)住院电子病历信息系统;(5)临床知识库系统;(6)门诊护士分诊台;(7)住院护士工作站系统;(8)护理病历信息系统;(9)移动护理信息系统;(10)门急诊输液管理系统;(11)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12)医学影像传输与归档信息系统;(13)手术管理系统;(14)血库信息管理系统;(15)抗菌药物管理系统;(16)合理用药检测系统;(17)处方点评管理系统;(18)病历质控管理软件;(19)医务管理系统;(20)病案首页质控管理系统;(21)DRGs数据管理分析系统;(22)危急值管理系统;(23)HL7引擎软件。每提供1个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得1分,满分23分。评审依据:要求提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且该证书为投标人原始取得或经授权代理方式取得,知识产权证书名称应能直观体现与相应系统对应,但每个系统最多只能对应一个知识产权,投标人需提供知识产权对应说明,否则不得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法律规定。
4.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4产品集成交互能力 产品集成交互能力越高,越利于本项目达到电子病历4级评价对应的“全院信息共享”信息化标准建设,为考察投标人所投自主研发产品的集成交互能力,以电子病历系统(EMR)、医学影像传输与归档信息系统(PAC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S)3个系统为考察对象。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相关系统能够通过专业机构进行的集成交互测试的证明材料,并进行合理阐述说明,经评审认定以上3个系统均有充分的产品集成交互能力,得3分,每少1个系统的充分说明及证明,少得1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法律规定。
5.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③F3:商务得分,满分为20分2企业标准化能力投标人参与已发布医院信息化有关国家标准(GB或GB/T)编制,得2分。评审依据:提供有明显信息体现投标人作为参与单位的官网或文件页面截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法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4、5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融安县财政局
 2024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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