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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大院各楼栋消防系统维保服务采购需求公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功能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负责长沙市机关大院内市委市政府办公楼、市政府第二办公楼、市人大办公楼、市政协办公楼、人民会堂、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楼、长沙警备区办公楼、长沙警备区士兵楼、长沙警备区综合楼、长沙市群众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大楼、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综合楼、机关第二食堂及其地下车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防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体气溶胶(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窗、卷帘门和消防电梯、防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消防设施、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标志灯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及报警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消防电源及供电设施的维保。
二、相关标准:
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三、技术规格: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时间及地点
1.1维保工期:维保时间为2年(实际维保时间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1.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结算方法
2.1付款人: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库集中支付)。
2.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成交人履行维保合同初次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额的30%,一年服务期满后支付合同额的30%,两年服务期满后支付合同额的40%。
五、服务标准:
消防维保服务工作内容及要求
(1)维保团队构成及要求
1、本项目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人1名。人员要求:要求具备丰富的综合建筑群消防维护管理经验,且具备国家二级或以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连续从事3年及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2、消防设施维护专业技术人员2名。人员要求:具有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连续从事2年及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上述人员中必须确保有两人驻场工作,须提供上述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及该人员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中任意连续三个月)和相关工作证明。
3、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及驻场人员确定后,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撤换,一旦发现相关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证书资质,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当采购人认为本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不称职时,有权要求予以更换。
4、驻场人员的工作时间需与市机关大院的正常工作时间一致,每天向保卫处报到。
(2)消防维保服务工作内容及相关约定
1、消防系统的设备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防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体气溶胶(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窗、卷帘门和消防电梯,防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消防设施,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标志灯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及报警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消防电源及供电设施。
2、本项目工作内容包括:上述系统内的所有消防设备、设施、线路、管路、附件和软件的定期功能检测、保养、维修及小型增改工程。
3、成交供应商应做好维保记录,每月对消防设备进行一次运行保养和联动测试(如消防水泵、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消防卷帘、应急照明、消防广播、声光报警器等),并将测试的结果在月底时与维保记录一并上交采购人。每年应针对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出具消防设备设施评估报告。
4、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的维保标准、维保计划对投标范围内的所有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巡检,在规定时间内,报告隐患排查情况,提供整改方案,按照采购人的管理和要求,实施整改。
5、成交供应商根据消防设备使用现状,对使用年限较长,失去维修价值的设备向采购人提出设备整改或升级建议及方案,采购人对方案进行评审,通过后按委外维修流程处理。成交供应商负责系统升级(设备整改)项目资料收集、配合项目的实施、参与项目交验,项目完成后纳入日常运行管理。
6、对市机关大院各楼栋的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供整改方案,经采购人评审后,由成交供应商组织实施整改,整改后的消防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规范。
7、成交供应商应与消防主管部门建立友好的工作关系,参与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疏散演习和宣传活动。配合市机关大院的物业公司搞好消防培训、疏散演习和宣传活动。
8、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管理人员和各个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9、与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有关的其他事宜。
10、在要求支付合同金额时,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方式和时间提供合同范围内消防系统设施设备的阶段性全面测试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11、在二年维保期内成交供应商须对所有温烟感探头分批进行清洗一次。  
 (3)消防施设设备维保要求
1、成交供应商是指项目范围内消防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的责任单位,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的维修保养要求,保证投标范围内的消防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如因消防设备设施方面的原因,导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经第三方权威机构判定,成交供应商负全责。
2、提供7×24小时全天侯维护及紧急事务处理服务。维保、服务内容中消防系统出现的问题,成交供应商在接到情报后,正常工作时间必须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在12小时内解决;周末和节假日期间必须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24小时内解决,不能解决的写出专题报告。成交供应商对各种出现故障的设备设施或重要贵重零部件,应尽可能予以修复,除非证明同种技能的其他专业人员亦不能修复的,才可报采购人要求更换。但是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下的(该价值由采购人可获得的最低价格计算)普通零部件的更换由成交供应商自理。
3、消防设施维护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熟悉所负责区域系统设备的性能,能独立完成系统故障的处理。对于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应得到厂家的授权。
4、成交供应商应备足相应数量的备品备件,以满足采购人维修及时性要求。
5、成交供应商应具备系统维护保养所需的软件、硬件、测试工具等。
6、成交供应商应定期提供系统优化工作,根据实际使用状况提供系统更新和改造方案(含节能改造、经济运行技术支持)。
7、成交供应商从事维护维修过程中因出现零配件损坏造成的事故,须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8、加强设备设施维保管理,防止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发现设备故障或重大设备事故隐患,应在30分钟内向采购人监管人员报告。发生重大故障及事故时,成交供应商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大设备故障和事故报告》,报告中要有事故处理的过程、方法和结果(包括临时性处理和最后处理意见)、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包括主要原因和相关原因)、事故的责任分析和改进措施等要素。
9、制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使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及时合理的处理,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4)维保服务管理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根据谨慎运营原则及维护惯例进行本项目的维修养护,保证本项目资产和设施设备良好可用、软件系统为新版本,保证满足本项目运营需求。建立各专业设备工作控制程序和规范,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成交供应商需结合维保工程量、设施设备老化程度以及采购人对消防维保标准等内容充分考虑维保人员配置报采购人审核。维保驻场人员应为该项目的全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必须做好考勤记录。
3、发现有由非正常磨损原因导致修理与更换,需先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修理或更换,所更换新配件的规格、型号、品牌必需与原配件相同,如有特殊情况须改变配件的规格、型号、品牌时,必须事前得到采购人相关人员的同意方可进行更换,提供的设备、材料、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涉及维护范围内的增加及改造工程,由成交供应商报施工方案及工程预算价给采购人确认后实施。
5、维修保养材料由采购人验收合格方可安装使用。
6、维修、改造工作完成后,需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办理验收工作,验收人(由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应在记录表内签字确认,并将记录表提交采购人存档备案。
7、对于定期例行的消防设备测试主要安排在节假日进行。安排有可能影响采购人工作的维修、保养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采购人。
8、成交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人相关管理规定,维保人员违反采购人规定按照采购人规定处罚。
9、维保人员对系统的非维保计划范围内的调整、更改应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
10、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从事维护维修活动必须遵守采购人的规定。
11、成交供应商进入采购人工作区域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上岗操作证件,必须统一着装,佩带工卡,服务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必须遵守采购人的规定,服从采购人的监管。
12、成交供应商有责任配合采购人的其他专业需要成交供应商在现场的工作。
13、成交供应商需要为用户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培训,使用户能够独立进行管理、常规故障的处理、日常设备维护等工作,以保障系统能够正常、安全地运行;
14、成交供应商每月30日前向采购人提交本月维修保养月报,并定期进行工作沟通总结。
3、长沙市市直机关大院消防设施维保实施细则(附后)
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月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一次定期的检查或操作检查:
3.1.1.1 检查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区域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区域显示器的外观是否完好;火灾报警,故障报警显示装置是否出现火警或故障点,是否有屏蔽点;火灾探测报警的巡检功能是否正常;报警打印机功能是否正常,报警控制器上的开关位置、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3.1.1.2 检查消防控制柜的外观是否完好,控制柜上的开关位置是否正确,指示灯是否完好,显示信号状况是否正常;
3.1.1.3 检查报警控制器消防控制柜的主电源供电方式是否正确,供电开通情况是否正常,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切换功能是否正常;蓄电池备用电源的电流电压表指示是否正常,蓄电池的电压是否符合要求,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切换功能是否正常;
3.1.1.4 全面检查火灾探测器外观是否完好,是否有缺少的现象;
3.1.1.5 全面检查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观是否完好,是否有缺少的现象;
3.1.1.6 全面检查门灯和声光报警装置的外观是否完好,是否有缺少现象;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30天内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一次维修和测试检查:
3.1.2.1 使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抽查测试检查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和故障报警功能,报警确认灯的显示功能和朝向;每季度抽查数量不应少于安装火灾探测器总数1/4,全年应将火灾探测器全部测试检查一遍,并检查火灾探测器底座安装是否牢固,接线是否良好;
3.1.2.2  抽查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功能,每次抽查数量应不少于5%,且不少于3处;
3.1.2.3  抽样检查报警信号输入模块、输出控制模块,总线短路隔离器外观和功能;
3.1.2.4  对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显示器的报警控制功能进行全面的操作试验测试检查;
3.1.2.5  对火灾报警声光显示装置的报警显示功能进行抽查,每次抽查数量应不少于安装数量的1/3;
3.1.2.6  对消防控制柜的全部开关,按钮信号指示灯功能进行操作试验检查;
3.1.2.7  对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柜的电源进行电源切换功能操作试验检查,对蓄电池充放电功能进行操作试验检查;
3.1.2.8  对联动报警装置和广播功能进行测试;
3.1.2.9  对联动切换非消防电源功能进行测试,是否在火灾确认后,切断相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消防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
3.1.2.10 对消防栓灭火系统功能进行测试,接受起泵按钮报警,并显示报警地址,联动控制器直接起停消防水泵,显示水泵的工作及故障状态;
3.1.2.11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功能进行测试,接受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的报警信号,并显示报警地址,接受信号阀的起闭状态,联动控制器直接起泵功能,及水泵工作,故障状态显示功能;
3.1.2.12 对消防卷帘进行联动功能测试,感烟探测器动作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降至地(楼)面1.8m,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分割墙上的防火卷帘应下降到底,火灾探测器动作信号及防火卷帘的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3.1.3   对防排烟消防设施联动功能进行测试,启动相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接受其反馈信号。
3.1.4   每年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一次维护维修检查:
3.1.4.1 对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控制柜内部进行一次吹扫检查,吹扫清除内部的尘土,检查接线是否有接触不良现象,柜内设备线路是否有锈蚀和损伤现象;
3.1.4.2 对明敷电源线路、控制线路、通讯警报线路的接线盒内导线连接,穿线管的防火涂层进行抽查检查,当有涂层脱落损坏,导线连接不良时,应进行修复,并增加抽检范围;
3.1.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两年后,或每隔两年对火灾探测器进行全面的清洗和测试检查,经清洗后测试探测报警响应性能达不到规定要求,应予以更新;
3.1.4.4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出现故障报警,误报火警、火灾、故障不报警、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发生异常现象,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设备损坏或误动作时,应及时通知维检单位,对故障相关的设施进行测试检查或维修,并对故障和异常现象调查处理。
3.2 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3.2.1室外、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每月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检查和测试检查:
3.2.1.1 检查室外消火栓的外观是否完好,消火栓的系统标志和地下式消火栓井盖上标志是否明显,地下式消火栓井盖是否便于开启,消火栓是否有圈占,掩埋,遮挡现象;
3.2.1.2 检查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外观是否完好,地下式水泵接合器井盖是否便于开启,水泵接合器消防系统区分标志和地下式水泵接合器井盖上标志是否明显正确,水泵接合器周围是否有障碍物;
3.2.1.3 检查室外消防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外观是否完好,常开控制阀门开关位置,开启标志和锁定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3.2.1.3 检查室外消防给水明敷管道冬季的防冻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3.2.1.4 检查室外固定消防水炮的外观是否完好;检查相关控制阀是否完好,检查水炮的转动机件的转动功能是否灵活,检查外露充水管道的防冻措施;
3.2.1.5 检查消防水池的外观、水位及水位指示装置是否完好正常;检查水池进水管的控制阀的外观是否完好,进水浮球阀的外观和自动进水控制功能是否正常,检查消防出水管上的单向阀,控制阀外观是否完好,检查保障消防用水储备量不被挪用的装置外观和功能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泄水管上的阀门外观是否完好,检查控制阀的开启关闭位置是否正确,开启指示标志和锁定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检查枯水季节是否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3.2.1.6 检查消防水泵的外观是否完好,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控制阀、单向阀、放水阀、安全泄压阀、压力表等设备外观是否完好,当采用引水方式时,应检查引水装置设备的外观是否完好,并对引水装置功能进行操作测试检查,检查消防水泵房地面排水及排污水泵外观及功能是否完好;
3.2.1.7 检查消防水泵供电设备线路供电状态是否正常,水泵启动控制柜的电压电流指示是否正常,并进行水泵启动操作试验检查,试运行5分钟,检查水泵机组运行是否正常;
3.2.1.8 检查屋顶高位消防水箱的外观是否完好,水箱水位是否符合要求,水箱的水位指示装置是否完好,指示功能是否正常,检查水箱自动进水控制装置的外观,并对控制装置功能进行操作试验检查,检查水池的消防出水管道及控制阀,单向阀的外观是否完好,对为保障消防用水储备量不被挪用的技术装置的完好性和功能进行检查,检查水箱的泄水管及阀门是否完好;
3.2.1.9 检查消防管道增压稳压装置的稳压补水泵、控制阀、单向阀及管道外观是否完好,水泵的补水控制功能是否正常,水泵的供电电源是否正常;
3.2.1.10 检查消防管道增压稳压装置的气压水罐、压力表、补气装置的外观是否完好,水罐的稳定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压力表的指示值是否正确,水罐的补气装置功能是否正常;
3.2.1.11 检查分区供水管网上减压阀组的减压阀、压力表、控制阀外观是否完好,压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确,减压功能是否正常;
3.2.1.12 检查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的全部控制阀、单向阀、减压阀、电动阀等阀门设备的外观是否完好,控制阀的开关位置是否正确,开启指示标志和锁定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减压阀的压力指示是否正确,对自动控制的电动阀电动控制功能进行操作试验检查;
3.2.1.13 检查敷设在室外露天的给水管道的冬季防冻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3.2.1.14 检查室内消火栓箱的外观是否完好,箱门是否关闭牢固,金属箱门的紧急开启锁匙放置是否明显便于取用;消火栓的标志是否明显,使用消火栓的操作通道是否有影响使用的障碍物;
3.2.1.15检查室内消火栓内的启泵按钮和反馈信号灯是否完好,水带、水枪、水喉盘管等器材配置是否齐全完好;
3.2.1.16检查屋顶消火栓的出水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3.2.2   室外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每季度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测试检查维护检查:
3.2.2.1 对室外消火栓进行一次出水操作试验检查,测试出水压力,检查阀杆操作是否灵活;
3.2.2.2 对消防水泵接合器控制阀进行开启关闭操作检查,并对水泵接合器进行通水试验抽查检查;
3.2.2.3 对室外管网控制阀进行全面的开启关闭操作试验检查;
3.2.2.4 对室外高压消防水炮进行射水试验检查,并对转动机件加润滑剂;当设有启泵按钮时,应检查启泵控制功能是否正常;
3.2.2.5对消防水泵进行10至20分钟的试运行,检查水泵机组启动和运转的电流电压、转速、温升、出水压力等是否正常;对水泵的轴承加注润滑剂;对控制阀进行开启关闭操作检查,对电源线路供电状况,自动切换装置进行切换操作检查,对水泵启停操作控制功能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查,对水泵房排污水泵机组进行检查;  
3.2.2.6 对给水管网上控制阀进行开关操作试验抽查检查,每次的抽查数量不应少于1/3,且每年应对所有控制阀的开启关闭试验检查不少于一次;
3.2.2.7 对室内消火栓进行出水操作试验抽查检查和启泵按钮的启泵操作功能进行抽查检查;
3.2.2.8 对高位消防水箱的补水泵进行试运行操作试验检查;
3.2.2.9 对消防管网增压稳压装置的操作控制功能进行全面的操作试验检查,并对补水泵加注润滑剂;  
3.2.2.10对给水管网上减压设施减压功能进行测试检查;
3.2.3   室外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每年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测试检查和维护维修:
3.2.3.1 对给水管道进行一次冲洗;
3.2.3.2 对管径在80cm以上的给水管道上的各类阀门进行一次解体清洗检查维修;
3.2.3.3 对管道支架的牢固性进行一次抽查检查;
3.2.3.4 对外表锈蚀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钢质消防水箱、阀门及其它设备,管道和管道支架进行一次补漆作业;
3.2.3.5 根据消防水泵和水泵房排污的试运行检查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解体清洗检查和维修保养;
3.2.3.6 对减压阀每年进行一次解体清洗检查和维修保养;
3.2.3.7 对室内消火栓箱的配套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器材进行试用抽查检查,并检查和试用情况全面进行一次更新和补充;
3.2.3.8 给水系统在进行年度维护维修后,应对明敷管道与阀门设备的接头进行一次渗漏情况抽查检查;
3.2.3.9 当室外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对相关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恢复系统的正常使用状态,并查清故障原因。
3.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3.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月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一次测试检查和维护:
3.3.1.1 检查报警控制阀组的水源控制阀、水源过滤器、报警控制阀主体、报警阀及连接管道上的压力表、放水阀、试水阀、电磁阀、水力警铃、压力开关、延时器、过滤器等组件的外观是否完好,检查水压表和气压表指示值是否正确,管道内的水压和气压是否正常,打开试水阀检查报警阀阀瓣启闭动作,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是否正常,检查阀室的排水设施是否完好;
3.3.1.2 检查充气干式系统的气源设备的气压泵、储气罐、压力表和有关阀门、气压泵的电源设备外观是否完好,气压是否正常,设备运行是否有异常现象;
3.3.1.3 当开式灭火系统采用湿式喷水管道作启动控制装置时,应检查湿式喷水管道及供水压力是否正常,当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为启动控制装置,应检查灭火防护区的火灾探测报警和联动控制功能是否正常,当采用其它机械启动控制装置,如拉索式启动控制装置时,应检查启动控制装置外观是否完好,是否处于工作状态;
3.3.1.4 检查末端试水装置的外观是否完好,水压表读数是否正确,并抽查试验放水阀检查报警控制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和控制信号是否正常;
3.3.1.5 水流指示器检查水流指示器和控制阀的外观是否完好,控制阀是否在开启位置,抽查试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信号功能;
3.3.1.6 洒水喷头查看洒水喷头外观是否完好,是否有拆除现象;
3.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季度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一次测试检查和维护保养:
3.3.2.1  对报警阀组进行一次操作控制功能的试验检查,对报警控制信号进行测试检查,对排水设施进行排水试验检查;
3.3.2.2  对充气干式系统的气源设备的操作控制功能进行一次全面的测试检查,检查设备的试运行状况是否正常;
3.3.2.3  系统的启动控制装置进行模拟灭火操作和测试检查;
3.3.2.4  对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和信号进行抽查测试检查,每一次的抽查数量应不少于1/3;
3.3.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年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一次维护检查和维修:
3.3.2.6  对洒水喷头和水喷雾喷头每年进行一次清洗维修检查;
3.3.2.7  对气源设备每年进行一次解体洗涤检查和维修;
3.3.2.8  对灭火系统管网每年进行一次管道冲洗检查;
3.3.2.9  对系统的手动和联动操作控制装置每一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测试检查;
3.3.2.10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出现设备故障或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对故障相关的设备或组件进行维修,使系统恢复正常,并查清故障原因;                                                                                                                                                                                                                                                                                                                                                                                                      
3.3.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其它设施,如: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接合器、高位消防水箱、消防增压稳压装置、给水管灭火管道、各类阀门设备、消防供电设施等的测试检查和维护维修项目,应按室外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3.4 固定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
3.4.1 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每月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测试检查和维护检查:
3.4.1.1  检查固定气溶胶灭火装置的外观是否完好,设置数量、设置位置和灭火装置灭火剂量是否符合原设计规定;  
3.4.1.2  检查每一个灭火防护区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和灭火联动控制装置的运行状况是否正常,检查灭火防护区的火灾报警信号装置,防护区标志、灭火剂喷放信号灯、手动机械操作装置和紧急手动启停按钮及其防护罩是否完好,是否符合应急操作要求;
3.4.1.3  检查火灾报警灭火启动装置的供电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3.4.1.4  检查防护区的通风设施的风机,防火阀是否完好,防火阀的开启关闭位置是否正确;
3.4.1.5  检查防护区的空气呼吸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检查空气呼吸器是否完好,充气压是否正常;
3.4.1.6  对防护区围护设施的完整性和耐火材料状况进行检查;
3.4.1.7  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每季度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检查和维修:
3.4.1.8  对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控制功能进行操作试验和测试检查;对灭火控制装置功能和联动消防设备的控制功能进行不喷放灭火剂的操作试验检查,并测试启动灭火装置的控制线路的电压;
3.4.1.9  对防护区的空气呼吸器进行一次使用操作试验检查;
3.4.1.10 对灭火防护区通风系统、自动关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等控制设施进行一次操作;
3.4.2    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每年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维护维修:
3.4.2.1  对灭火装置进行一次吹扫检查和维修,当外部锈蚀时,应进行清锈补漆,检查安装的牢固情况;
3.4.2.2  对空气呼吸器进行一次维护和充气;
3.4.2.3  对消防供电装置,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和灭火控制装置进行一次维护维修、吹扫设备、检查导线接头是否有松动或锈蚀情况;
3.4.2.4  当自动灭火系统出现设备故障或操作控制装置功能有障碍时,应及时对相关设备进行修复,保持系统处于正常灭火备用状态,并调查故障原因;
3.4.2.5  灭火防护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测试和维护维修,应按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的有关规定进行。
3.5   防火门窗、卷帘和消防电梯
3.5.1 防火门窗、卷帘和消防电梯每月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测试检查和维护:
3.5.1.1  检查防火门的完好状况、防火门的关闭或开启位置是否符合要求,走道上是否有影响防火门开启关闭的障碍物或影响人员通行的防盗门,检查常闭防火门的自动闭门器或弹簧门轴、顺序闭门器、常开防火门的自动释放控制装置是否完好,并作保持关闭操作试验检查;
3.5.1.2 检查防火卷帘外观是否完好,卷帘下方是否有影响下降的障碍物,检查电动防火卷帘供电是否正常,检查卷帘的手动启降操作按钮及防护盒是否完好,设备位置和操作标志是否明显、便于操作,是否符合应急操作的要求,对防火卷帘的手动启降操作功能进行操作试验检查;
3.5.1.3 检查防火门窗的关闭操作控制装置是否完好;
3.5.1.4 检查客用电梯和消防电梯首层的消防迫降开关是否完好,消防电梯的开通使用和停靠操作显示装置是否正常,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控制和显示装置是否完好正常,检查消防电梯轿厢的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和消防通讯电话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消防电梯竖井、前室、机房防火分隔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3.5.2   防火门窗、卷帘和消防电梯每季度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测试检查和维修:
3.5.2.1 对常开防火门和常闭防火门自动闭门控制装置和保持关闭装置进行调试检查维修,并对关闭操作控制功能进行操作试验检查;
3.5.2.2 对防火卷帘的操作控制功能进行全面的操作试验测试检查,并检查卷帘启降过程中机电设备运转、帘板升降是否灵活;
3.5.3   防火门窗、卷帘每年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维护维修:
3.5.3.1 对防火门、窗的防火材料性能进行检查,对防火门窗安装牢固情况进行检查和加固,对损坏的防火门窗进行修复、涂漆或更新;
3.5.3.2 对防火卷帘进行清洗检查和维修,对转动部件加润滑剂,对外观进行除锈补漆,对供电装置、电动机、启动控制开关设备和控制线路装置进行吹扫维护检查;
3.5.4   当防火门窗、卷帘出现设备故障,门窗损坏或操作控制装置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恢复设施的正常使用状态。
3.6     防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消防设施
3.6.1   防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消防设施每月应对以下的设施项目进行测试检查和操作试验检查:
3.6.1.1 检查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外观是否完好,风机的供电线路、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启动控制柜外观是否完好,供电电压、指示仪表是否正常,风机启停操作控制阀门、防火阀的开启关闭位置是否正确;
3.6.1.2 检查送风口和排烟口外观是否完好,常闭风口应进行手动开启关闭操作试验,检查风口开启和关闭是否灵活;
3.6.1.3 检查防火阀的外观是否完好,开启和关闭位置是否正确;
3.6.1.4 抽查检查风管风道外观是否完好,管道接口是否有明显漏风现象;
3.6.1.5 检查防烟分区的防烟分隔垂壁是否完好,活动防烟挡板是否完好,并进行手动启降操作试验,检查操作控制装置和挡板放下是否灵活可靠;
3.6.1.6 检查防排烟系统的控制装置外观是否完好,控制开关和信号装置是否正常;
3.6.1.7 检查控制防排烟自动启动的火灾报警系统运行状况是否正常;
3.6.1.8 检查通风系统的防火阀外观是否完好,开启位置是否正确;
3.6.1.9 检查关闭通风系统的消防控制装置和信号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3.6.2   防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消防设施每季度应对以下设备和项目进行测试检查和维护维修:
3.6.2.1 对防排烟风机进行5-10分钟的试运行试验,检查风机组的运转是否正常,检查风机操作控制装置功能和信号显示装置是否正常;
3.6.2.2 对防火阀进行手动关闭和开启操作试验,自动关闭装置功能进行抽查试验,检查操作控制功能是否正常;
3.6.2.3 对常闭风口和排烟口进行开启和关闭操作试验检查并进行清洗维修,加注润滑剂,保持开启控制操作灵活可靠;
3.6.2.4 对防烟分区活动防烟挡板或防烟幕帘进行手动和自动操作控制功能操作试验检查;
3.6.2.5 对防烟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进行5-10分钟的试运行,全面检查测试系统的手动启动和自动联动控制装置的操作控制功能及反馈信号,检查风机和电动机运转状况是否正常;
3.6.2.6 对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阀进行开启和关闭操作试验,检查防火阀启闭构件的动作灵活情况,并加注润滑剂;
3.6.2.7 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功能操作试验检查;
3.6.3   防排烟系统的消防设施每年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测试检查维护维修:
3.6.3.1 对风机进行清洗维护检查、加注润滑剂、进行防腐处理,检查风机的固定螺栓是否紧固,对风机电动机、启动控制柜和供电线路进行清洗吹扫维修、绝缘测试检查;
3.6.3.2 送风口和排烟口进行一次清洗检查和防腐处理;
3.6.3.3 对风管风道进行漏风状况检查和进行防腐蚀处理;
3.6.3.4 每年对防火阀进行一次清洗检查,加润滑剂和进行防腐处理;
3.6.3.5 对防烟分区活动防烟挡板进行除锈防腐维修,对防烟幕帘的机械强度和防火性能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进行维修或更新;
3.6.3.6 对设置防烟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封闭楼梯间的送风防烟效果进行测试检查,对机械排烟系统的各个排烟口的排烟风量风速进行检查;
3.6.3.7 通风系统的防火阀每年进行一次解体清洗维修;
3.6.3.8 对防烟系统的操作控制装置进行清洗吹扫、检查开关设备和导线接头,进行维修;
3.6.4   防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消防设施出现阀门操作控制装置功能失灵时,应及时对相关设备进行维修,使系统保持正常使用状态,并调查原因。
3.7 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标志灯系统
3.7.1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系统每月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测试试验检查:
3.7.1.1 检查应急照明灯具外观是否完好,检查灯具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灯具上的开关位置和显示信号是否符合要求,设备部位是否有缺少灯具的现象;
3.7.1.2 检查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外观是否完好,灯具的工作状态和指示标志显示是否符合要求;
3.7.1.3 对应急照明灯具进行土备电源切换操作试验检查;
3.7.1.4 检查应急照明线路和疏散指示标志供电线路上应急控制或切换开关外观是否完好,开关的合断位置是否正确;
3.7.1.5 对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进行应急工作状态操作试验、检查系统的工作和转换功能,检查全部灯具的工作状况,检查主电源和消防控制装置工作状况,检查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
3.7.2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系统每季度应对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备用蓄电池进行充放电试验和测试检查,并对蓄电池进行维护和维修;
3.7.3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系统每年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测试检查和维修:
3.7.3.1 对应急照明灯具进行清洗检查和维修;
3.7.3.2 对疏散指示标志灯具进行清洗检查和维修;
3.7.3.3 对明敷电源线路和控制线路进行检查维修;
3.7.3.4 对应急照明和疏散系统的自动切换功能和控制开关进行检查和维修;
3.7.4   当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出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保持系统的正常使用状态。
3.8 火灾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
3.8.1   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每月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检查和测试:
3.8.1.1 检查专用应急广播控制柜外观是否完好、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检查合用广播控制柜是否完好、广播功能是否正常、应急广播强行切换装置功能是否正常、备用扩音机是否完好、是否处于备用状态;
3.8.1.2 检查应急广播系统的电源装置功能是否完好,供电是否正常;
3.8.1.3 检查应急播音扬声器是否完好,设置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对有应急广播强行切换装置功能的应检查是否完好;
3.8.1.4 对应急广播系统进行播音操作试验,检查应急广播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要求,扬声器声音是否清晰;
3.8.1.5 检查火灾报警警报装置外观是否完好,并作报警试验检查信号功能是否正常;
3.8.1.6 应急广播系统及警报装置每季度应对蓄电池备用电源进行充放电操作试验、检查和测试充放电装置功能和电池电压;
3.8.2   应急广播系统及警报装置每年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测试检查和维修:
3.8.2.1 对广播控制柜进行清洗吹扫检查和维修;
3.8.2.2 对扬声器进行吹扫维修检查;
3.8.2.3 对明敷广播线路和控制线路穿管的固定和防火涂层进行检查和维修;
3.8.2.4 对火灾报警警报装置进行维护维修和清洗防腐处理;
3.8.3   当应急广播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出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进行修复,保持广播报警装置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9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3.9.1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每月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测试检查:
3.9.1.1 检查火灾报警专用电话是否完好,并作通话试验,查看线路是否畅通,音质是否清楚;
3.9.1.2 检查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控制柜是否完好,开通状态是否正常;
3.9.1.3 检查电话分机和电话插孔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明显,是否有缺少的现象;
3.9.1.4 对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进行通话试验、检查通话功能是否正常;
3.9.2   消防电话系统每年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测试检查和维护:
3.9.2.1 对专用消防电话系统控制柜进行清洗吹扫检查;
3.9.2.2 对电话分机和插孔进行维护维修检查,更新有故障的电话机和插孔;
3.9.2.3 对明敷通讯线路穿管的防火涂层进行检查和补涂防火涂料,加固线路;
3.9.2.4 当消防专用电话系统和火灾专用报警电话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修复,保持消防通讯的正常畅通。
3.10消防电源及供电设施
3.10.1   消防电源及供电设施每月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检查和测试检查:
3.10.1.1 检查消防供电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10.1.2 检查消防配电柜的供电电压是否正常,配电柜上的开关位置是否正确,检查电源电流表的读数和指示信号灯的指示信号是否正常,检查配电屏上消防设施标志是否正确清晰,并作电源切换操作试验检查;
3.10.1.3 检查自备发电机及配电装置是否完好,检查启动发电机组的蓄电池组的充电装置和电压是否正常,检查发电机组的储油箱和储油量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配电装置及开关仪表信号装置是否完好正常,对发电机组进行启动发电操作试验检查;
3.10.1.4 检查末端电源自动切换装置是否完好;
3.10.2   消防电源及配电设施每季度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测试检查和维护:
3.10.2.1 对自备发电机组的蓄电池进行充放电试验和测试检查,对发电机组进行30分钟的发电试运行操作试验,检查发电机组带负荷运转状况是否正常;
3.10.2.2 对末端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进行自动和手动切换操作试验,检查切换操作功能是否正常;
3.10.3   消防电源及配电设施每年应对以下设施和项目进行测试试验检查和维修:
3.10.3.1 对配电柜进行吹扫和维护维修,检查测试保护装置、检查和紧固导线接头、检查维修开关设备的触头;
3.10.3.2 对自备发电机组及其配电装置进行全面的清洗检查和维护维修;
3.10.3.3 对末端自动切换装置进行维护维修检查;
3.10.3.4 对明敷供电线路的金属穿管的防火涂料进行检查,补涂防火涂料,对电缆接头和导线接头进行检查和紧固;
3.10.4  当消防电源及供电设施出现运行故障或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对相关设备进行维修,以保证消防供电正常。
六、验收标准:
1、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设计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3、若发现成交人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取消成交人资格。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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