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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ZJBG-CG-2024-01 
二、项目名称:024-2025 年度安置房及土地比准价评 估服务第三方机构框架协议采购(封闭式)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温州市众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方正组团 1 幢三楼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4 号楼三层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温州百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锦江路 458 号深蓝大厦第 5 层 501-1 室
2温州华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 11 号海螺大楼北楼 704 室
3瑞安市安阳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交通大厦 5 层
4温州弘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电商大厦一楼 101A 室 8 号办公室
5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星城路 299 号 2 幢 301、306 室
6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新城大厦 7 层 1 室
7温州市瓯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车站大道京龙大厦 1 幢六层-2
8温州市国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交行广场 1 幢 1601 室
9温州公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 13 号牛山商务大厦 1110 室-1
10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东繁华世家雅景苑 1 号联排别 墅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温州百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牛山广场 2 号楼 911 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温州市众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因对 2024-2025 年度安置房及土地比准价评估服务第三方机构框架协议采购(封闭式)采购项目(编:ZJBG-CG-2024-01)的采购过程与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同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诉称:投诉事项 1:评标过程中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体不合法,被投诉人对质疑的回复事实理由不充分,无证据显示投标人的资格是由 2 名征集人和代理机构进行审查的。被投诉人回复称该项目的 7 位评审专家中有两位是采购人代表,但这两位采购人代表角色只能代表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身份,而不能代表征集单位的资格审查人员,将征集单位的资格审查人员与评审专家成员相混淆;被投诉人回复又称是由于政采云公司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有所调整,即使政采云系统对评审操作程序有调整,但政采云系统也不会违反财政部第 87 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去省略掉资格审查环节。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体不合法,本次采购活动无效。事实依据:1、根据政采云平台红色字体显示“资格审查不符合”的评定是评标委员会 7位专家而不是征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政采云平台显示:专家 1至专家 6 六位专家均评定本投标人“未提供资质证明”,专家 7家评定“未提供企业资质证明”。 2、依据本项目征集文件第 16页 3.2 电子响应文件开标及评审程序中第 2)、第 4)也明确规定 “征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资格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情况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1、依据财政部第 87 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是评标专家委员会的职责范围。2、财政部第 87 号令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据此规定,评标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以上两点法条充分说明了评标专家委员会不具备资格审查的资格,也不能接受征集人或代理机构的委托来代替资格审查这一关键环节。资格审查的主体不合法,则其做出的资格审查结论自然不能成立,结果无效。投诉事项 2:我公司严格按照征集文件中第 12 页关于编制资格响应文件的 8 点要求及附件四(第 31 页至 36 页)要求格式来编制的资格文件,这 8 点要求及附件四中并未要求提供资质证明文件。资格审查时不应以未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为由来否决我公司投标资格。被投诉人对质疑回复是答非所问,回复称是“根据 2024年 3 月 6 日所更正的特定资格要求”。但这个更正主要内容是对原征集文件上的资质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明确,并未对征集文件中有关编制资格响应文件的 8 点要求及附件四进行明确要提供投标人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况且我公司的资格文件在技术文件部分中的第七大点《履约情况及用户评价》中也有提供。因此其直接原因是:(1)征集人或代理机构在征集文件中对编制资格响应文件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文件要求,(2)资格审查时又不遵守自己编制的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标准来审查,(3)资格审查时碰到问题又不遵守自己编制的征集文件中关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9 页29 项关于“解释权”表栏上说明的先后秩序来执行。征集文件上这样写到:“构成本征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仅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阶段的约定,按征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以此说明,资格响应文件格式顺序在最后,自然而然资格审查时应以在编制资格响应文件的 8 点要求及附件四要求格式为准进行审查。征集文件中漏洞百出,前后不一致,征集人或代理机构自己编制的格式响应文件,审查过程中又不执行,发现问题也不向投标人发函进行澄清,随意否定投标人资格,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投标活动的工作程序。事实依据:1、我公司严格按照征集文件中第 12 页关于编制资格响应文件的 8 点要求及附件四(第 31 页至 36 页)要求格式来编制的资格文件,这 8 点要求及附件四中并未要求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因此资格审查时应按编制资格响应文件的 8 点要求及附件四中要求格式来审查,无正当理由将我公司投标资格审查不符合来处理。导致后续的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不能进入评审。况且我公司在技术文件部分中的第七大点《履约情况及用户评价》中也有提供资质证书。2、依据本项目征集文件第 17 页 3.3 响应文件的初审中第(1)资格性审查2之规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若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文件有疑问,征集组织机构将在系统上向供应商发起询标函”;并且用黑体字重点强调了这句话,可在评审期间我公司一直未收到征集组织机构向我供应商发起询标函。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
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之(四)之(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规定之(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规定之(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认为评标活动程序违法,采购征集文件编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前后表述不一致、漏洞百出、评分标准含糊不清,要求责令重新编制发布采购征集文件,
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答复辩称:1.我中心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 号)等有关规定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发布政府采购意向,2024 年 3 月 4 日发布正式采购征集文件,并于 2024年 3 月 26 日完成评标工作。2.关于温州市众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投诉书,我中心认为采购征集文件含义明确、评分标准清晰,但与评标流程确实存在一定出入。经向代理方浙江百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了解,为政采云公司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进行了调整,资格审查结果必须由所有专家出具所致。综上,我中心建议区财政局先与政采云公司沟通评标流程,否则后续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被投诉人温州百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答复辩称:1.因系统设置问题,相关资格审查人员只能设置为评标小组人员。2.从本次评标时间内相关的现场评审监控证明在 9:46 开始我方代理公司已明确告诉专家小组,我方对资格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并于9:59 由专人对所有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资料进行逐项确认。于10:13 分由我方人员提出投标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否决理由为未提供资质证书,相关处理意见由我方代理公司进行确认,并明确相关事实清晰,无需补充,或进行询标。3.本项目招标公告与电子标书以及相关更正公告,均明确需提交相关特定资质资料。投标人已完全按照相关要求,在对应目录内提交了资信等级证书。以上情况足以证明,投标供应商已完全知晓相关资质要求,而并非是投诉函中辨称的因按照招标文件 17 页 3.3 款内容投标所导致的资质证明文件未提交。
相关供应商均未书面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87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
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110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征集人应当编制征集文件。征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三)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本项目的《征集文件》亦规定“3.2 2)征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资格文件进行评审。”(见征集文件第 16 页)“3.3(1)1依据法律、法规和征集文件的规定,征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启各供应商资格文件后,对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见征集文件第 17 页)因此,本项目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主体理应是征集人或代理机构,而不是专家评审小组。且本机关向政采云平台咨询,平台反馈系统并未强制设置“相关资格审查只能设置为评标小组人员”。现被投诉人让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资格审查,明显已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征集文件》的规定,属评标程序违法。据此,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2。被投诉人在《征集文件》“征集公告”与“第一部分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就“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均明确了“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或土地估价评估资质”。但在“第一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三、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 3.1(1)▲资格文件”仅要求提交“营业执照、承诺函、声明函”等 8 项文件资料,并未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交“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或土地估价评估资质证书”,且在相对应的“第三部分 附件 附件四”中也仅罗列了上述 8 项文件资料的参考样本,并无“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或土地估价评估资质证书”参考样本。因此,被投诉人的征集文件编制不规范,前后不一致,极为不严谨。2024 年 3 月 6 日更正公告也仅针对“征集公告”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并未对其他相应有关内容同时予以更正。现投诉人严格按照《征集文件》关于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87 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回应。”及《征集文件》规定,并无不当。且被投诉人亦未依规定在系统上向供应商发起询标函要求澄清。因此,被投诉人以投诉人未提供编制文件中没有要求的“资质证书”为由认定投诉人“资格审查不符合”显属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
响采购结果。
另本机关认为:1.根据《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估价机构资信等级的评定与企业的成立年限、规模、办公条件、注册资本(出资额)、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从业年限等相关,因此,被投诉人在《征集文件》中规定“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或土地估价评估资质且具备市级以上政府机关或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房
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等级 AA 级或等同 AA 级及以上证书”,显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法应予纠正。2.征集人在资格条件里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或土地估价评估资质且具备市级以上政府机关或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等级 AA 级或等同 AA 级及以上证书”,又在“评分内容及标准”规定“提供市级以上政府机关或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等级 AAA 级或等同AAA 级证书的得 5 分,不提供不得分。”征集人的该行为属于将资格条件提级作为评审因素,明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依法应予纠正。3.征集人在“评分内容及标准”规定“供应商 2021.1.1 至今年审查完成的同类业绩每个加 0.5 分,满分 15 分。”该业绩分设置明显过高,已违反《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 号)的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2、处理结果:投诉人关于对 2024-2025 年度安置房及土地比准价评估服务第三方机构框架协议采购(封闭式)采购项目(编号:ZJBG-CG-2024-01)采购过程与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 1、2 成立,且《征集文件》存在多项违法、不当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撤销合同,重新编制征集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4年05月2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徐先生 
   3、联系电话:0577-88522238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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