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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义乌市绿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当事人:义乌市绿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四村新区18号一楼
根据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查明你公司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2018—2019年度建筑垃圾清运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关于“车辆配置规定”条款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该行为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2018年—2019年度建筑垃圾清运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递交的“义乌市廿三里街道2018—2019年度建筑垃圾清运项目投标文件”(正本)、你公司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义乌市政府采购合同”、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情况说明、浙江开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0年1月2日送达《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256128.97元千分之十的罚款2561.29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户名: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060301),开户行:工商银行义乌分行,账号1208020029200110032,款项内容:罚没收入(6000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或金华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义乌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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