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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精神病医院望城区精神病人救助药物采购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30613005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精神病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望城区精神病人救助药物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0613005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富马酸喹硫平片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0.1*30s 17000 95
2 草酸艾司西酞普兰片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10mg*10片 4000 95
3 富马酸喹硫平片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0.2*20s 3800 95
4 奥卡西平片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0.3*30s 6000 95
5 丙戊酸钠片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0.2g*100片 8000 95
6 舒必利片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0.1*100片 7700 95
7 护肝宁胶囊 其他消化系统用药 0.35g*48粒 16000 95
8 盐酸舍曲林片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50mg*28片 2000 95
9 氟哌啶醇片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2mg*100片 150 95
10 氯米帕明片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25mg*48片 840 95
11 氯丙嗪片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50mg*100片 2000 95
12 盐酸苯海索片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2mg*100片 14500 95
13 齐拉西酮胶囊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20mg*20粒 650 95
14 苯妥英钠片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50mg*100片 300 95
15 五氟利多片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20mg*24片 260 95
16 氟西汀胶囊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20mg*14片 530 95
17 帕罗西汀片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20mg*20片 3600 95
18 利培酮片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1 mg*60片 17000 95
19 洛沙平胶囊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34mg*20粒 600 95
20 奋乃静片 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用药 4mg*100片 2800 95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5609134.9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陆拾万零玖仟壹佰叁拾肆元玖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细标的价格、数量见附件:分项价格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年8月至2026年6月,按照甲方提供的分期分批(按月)采购清单在订单下达后三天内将药品配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乙方免费将所有货物送达采购指定交货地点,并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望城区医疗保障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按实结算,每半年支付一次。
(3)本项目结算方式:实际采购量*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公示的所供产品单价*中标折扣率(如所供产品在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公示的单价超过项目预算单价,则结算方式为:实际采购量*项目预算单价*中标折扣),按实结算;结算金额不超过预算总价。
注: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公示的所供产品单价是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时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公示的单价,三年均按照此单价*中标折扣率进行结算,不浮动。
4.2 收款账户: 建设银行长沙福元路支行(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4305 0175 4036 0000 008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所有药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2)供货者应在药品的有效期内保证药品的质量。在有效期内供货者对任何缺陷和劣变药品应实施补偿改善措施,更换所有需要更换的药品并承担所需费用。且必须以组合包装方式更换所有相同生产批号的药品,不能只更换有缺陷和劣变的药品,即乙方必须更换包括其它药品在内的整个包装。更换时间到达最终用户不得超过3个月。
(3)如果由于质量问题需要重新供应药品,供货者有义务尽快通知采购人,并能够按招标文件的质量标准重新供货并承担所需费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所有检验均按国家有关药品的标准及规定实施。
(2)发往采购人的所有药品均符合国家标准。
(3)发往采购人的所有药品,如有必要,可委托国家有关检验部门对交付的药品随机对其中一个批号的产品进行检查。抽样数量由检验部门决定(不包含在供货合同数量内)。若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委托药检所对这次交货的每批产品均进行抽检。抽样、检验所需费用由供货者承担。由于药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费用及损失由供货者承担。
(4)药品提交给采购人后,采购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有权要求地方或国家药品检测部门对药品实施检验。由于药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供货者承担。若对药品质量出现争议,以药检所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5)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中标人应及时更换药品。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产品运输、保管及保险(1)乙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2)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地点的保管,直至验收合格。(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交货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4)发送货物之前,乙方需要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发送货物之后,乙方要及时向甲方提供发送此批药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及数量。(5)所有采购药品由乙方直接运输到甲方指定的仓库内(必须入库)。
6.2 规格(品种、剂型、数量、价格等)(1)交付药品的规格应与最终中标规定的规格相一致,如有任何变动须先征得甲方认可。(2)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6.3 有效期(1)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最终中标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2)除非甲方对有效期另有规定,所配送的药品的质保期限不低于药品有效质保期的80%。
6.4 专利权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药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
6.5 包装(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包装规格与投标文件中包装规格一致,如有任何变动须先征得甲方认可。(2)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甲方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6.6 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药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应该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在采购期内,药品的中标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乙方在采购周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供货价格。如发生物价调整,乙方无条件按合同供货,如遇该药品生产厂家停厂,则须提供该厂家停厂的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且更换的同类药品价格不予调整。
6.7 配送配送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分期分批采购清单在订单下达后三天内将药品配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6.8 伴随服务(1) 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3)开箱时发现的破损或其他不合格情况及时更换药品;4)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5)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2)乙方对发生的伴随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6.9 甲方履约义务(1) 甲方按中标品种目录根据需要分期分批采购中标品种。(2) 甲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价款。(3) 甲方必须要求乙方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发票。6.10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甲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货物、运输、配送等人工、管理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乙方履约延误
(1) 乙方应按照成交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理由、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3)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或终止合同。
7.5 误期赔偿
(1)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2) 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7.6 违约终止合同(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下列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①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②如果甲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③如果甲方认定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2.合同的适用范围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3.合同标的及金额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价款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6.货物的验收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货物包装要求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8.运输和保险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9.质量标准和保证9.1 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9.2 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权利瑕疵担保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知识产权保护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12.保密义务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13.合同价款支付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14.伴随服务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合同的变更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7.合同中止与终止17.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7.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19.不可抗力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20.解决争议的方法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1.法律适用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22.通知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生效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4.附则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第1.2(6)款 项目现场第5.1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第9.2(1) 款 质量保证期第9.2(3) 款 响应时间第13.5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第14.2(6) 款 伴随服务第20.2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第24.1条 合同未尽事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郭亮集镇 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5栋6层602

法定代理人: 谢泽夫 法定代理人: 李能胜

委托代理人: 莫春凤 委托代理人: 唐丽君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277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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