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长来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大楼建设项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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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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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招标项目名称 | 乐昌市长来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大楼建设项目电梯、中心供氧系统、空调机等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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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 乐昌市长来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大楼建设项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 ||
公告性质 | 无 | ||
公示标题 | 无 | ||
公示类型 | 无 | ||
公示开始时间 | 无 | ||
公示结束时间 | 无 | ||
公示发布时间 | 无 |
合同名称 | 乐昌市长来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大楼建设项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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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名称 | 乐昌市长来镇卫生院(长来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中标人名称 | 韶关市东美信诚电器有限公司 |
合同期限 | 2 | 合同签署时间 | 2023-09-19 16:15:06 |
合同金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00 | 其它形式合同报价 |
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书
项目代码:2207-440281-04-01-859265
项目名称:乐昌市长来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大楼建设项目
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甲方:乐昌市长来镇卫生院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地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街80号
乙方:韶关市东美信诚电器有限公司
电话:0751-8622654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1号首层
根据乐昌市长来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大楼建设项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货物内容
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 | 制造商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价 |
1.5匹冷暖变频挂机 | 品牌:海信牌 型号:KFR-35GW/G117U-X1 主要技术参数: 能效:一级; 制冷量=3510W; 制冷功率=845W; 制热量=5000W; 制热功率=1250W; 循环风量=800m3/h; 内机最大噪音=40dB(A); 外机最大噪音=50dB(A); 支持上下扫风; 自带3米铜管。 | 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 | 74 | 台 | 3410.00 | 252340.00 |
3匹冷暖变频柜机 | 品牌:海信牌 型号:KFR-72LW/G888J-X1 主要技术参数: 能效:一级; 制冷量=7310W; 制冷功率=1900W; 制热量=9820W; 制热功率=2800W; 循环风量=1400m3/h; 内机最大噪音=45dB(A); 外机最大噪音=56dB(A); 支持上下扫风; 自带4米铜管。 | 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 | 7 | 台 | 6880.00 | 48160.00 |
辅材 | 1.5匹不锈钢地架 | 国标 | 74 | 副 | 130.00 | 9620.00 |
辅材 | 3匹不锈钢支地架 | 国标 | 7 | 副 | 180.00 | 1260.00 |
辅材 | 一体以成型水钻孔 | 国标 | 81 | 个 | 55.00 | 4455.00 |
铜管 | 1.5匹铜管 | 国标 | 30 | 米 | 80.00 | 2400.00 |
铜管 | 3匹铜管 | 国标 | 10 | 米 | 110.00 | 1100.00 |
总 价 合 计(小写)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 | |||||
人民币(大写) | 叁拾叁万捌仟贰佰玖拾伍元整 |
合同总额包括卖方设计、安装、随机零配件、标配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
注:货物名称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中货物名称内容一致。
二、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叁拾叁万捌仟贰佰玖拾伍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人民币。
三、设备要求
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四、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接到采购人安装通知后20天内进场安装,设备进场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试;
2.交货方式:卖方负责货物运输
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付款方式
履约担保金:合同生效后在买方收到卖方现金或保函方式提交合同总价5% 即为人民币元(大写:壹万陆仟玖佰壹拾肆元柒角伍分,小写:¥16914.75元);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即为人民币元(大写:壹拾万壹仟肆佰捌拾捌元伍角,小写:¥101488.50元);
交货验收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70%即为人民币元:(大写:贰拾叁万陆仟捌佰零陆元伍角,小写:¥236806.50元);
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买方将履约保证金的2%即为人民币元(大写:陆仟柒佰陆拾伍元玖角,小写:¥6765.90元),退还给卖方,剩余3%即为人民币元(大写:壹万零壹佰肆拾捌元捌角伍分,小写:¥10148.85元)转为质量保证金。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买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卖方付款的条件。
六、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两 年,质保期内卖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及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期满后可同时提供终身(有偿)维修保养服务。
2.质保期内,如设备或零部件因质量原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保期和免费维修期相应顺延。如停用时间累计超过60天则质保期重新计算。
3.对买方的服务通知,卖方在接报后30分钟内响应,12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处理完毕。若在24小时内仍未能有效解决,卖方须免费提供同档次的设备予买方临时使用。
4.质量保证金:合同总价3%(即为人民币元(大写:壹万零壹佰肆拾捌元捌角伍分,小写:¥10148.85元))作为该项目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以买方的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15天内,买方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回至卖方。
七、安装与调试
1.卖方必须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报价文件的承诺,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正常运行的最佳状态,货物运输、卸货及安装过程中的一切安全问题由卖方负责。
八、验收:
1.在合同的全部设备安装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按买方要求和相关质量标准完成调试。调试完成后在一周内,由卖方填写设备安装调试报告并提交给买方,提请采购人组织竣工验收。
2.验收由买方和卖方参加,对照合同条款、国家相关标准等进行评议、验收。
3.对在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卖方应限期进行整改完善。
4.验收通过后,由买方签发验收合格证书。
5.交付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②符合招标文件和响应承诺中买方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③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
6.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
7.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
8.卖方应将关键主机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买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9.买方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买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卖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卖方交付的货物、工程/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拒收,并且卖方须向买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买方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3.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接受服务,到期拒付货物/服务款项的,买方向卖方偿付本合同总的5%的违约金。买方人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卖方偿付违约金。
4.对于因买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买方应当依照以下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5.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税费
1.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十三、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四、合同生效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买方(盖章):乐昌市长来镇卫生院卖方(盖章):韶关市东美信诚电器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3年9月6日签订日期:2023年9 月6日
开户名称:韶关市东美信诚电器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115011512010002415
开 户 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