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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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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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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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处罚信息-代理机构-甘肃大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诚信记录 | |||
企业类别: | 代理机构 | 诚信类型: | 处罚信息 |
企业名称: | 甘肃大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地址: | |||
处罚理由: | 我机关在处理“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第五包、第八包、第九包、第十包)”〔项目编号:137001JH621221012〕投诉时,发现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大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成县培恩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陇南海峰商贸有限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的情形,具体为:1.投诉人成县培恩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4年1月30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邮寄了《质疑函(第五包)》。2024年1月31日下午,代理机构电话告知该投诉人《质疑函第五包)》无邮政编码,格式存在缺陷,该投诉人当日将修改的质疑函第二次寄给采购代理机构,但未将“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补证说明”同时寄出。该投诉人又于2024年2月1日将附有“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补证说明”的《质疑函(第五包)》再次寄出,代理机构于2024年2月3日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2.投诉人陇南海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邮寄了《质疑函(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第八包、第九包、第十包)》,代理机构于2024年2月1日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故我机关认定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大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成县培恩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陇南海峰商贸有限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的情形,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投诉函》、投诉人《政府采购质疑函的递交情况说明》及快递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据证实。 | ||
处罚结果: | 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大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
文号: | 成财采处〔2024〕5号 | ||
主管单位: | |||
处罚日期: | 2024-05-21 | 处罚开始时间: | 2024-05-21 |
处罚结束时间: | 2024-11-20 | 行政区域: | 成县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成财采处〔2024〕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大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37001JH621221012 项目预算:1355.950903 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大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秦都佳苑3号楼2单元2232室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第五包、第八包、第九包、第十包)”〔项目编号:137001JH621221012〕投诉时,发现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大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成县培恩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陇南海峰商贸有限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的情形,具体为:1.投诉人成县培恩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4年1月30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邮寄了《质疑函(第五包)》。2024年1月31日下午,代理机构电话告知该投诉人《质疑函第五包)》无邮政编码,格式存在缺陷,该投诉人当日将修改的质疑函第二次寄给采购代理机构,但未将“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补证说明”同时寄出。该投诉人又于2024年2月1日将附有“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补证说明”的《质疑函(第五包)》再次寄出,代理机构于2024年2月3日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2.投诉人陇南海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邮寄了《质疑函(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第八包、第九包、第十包)》,代理机构于2024年2月1日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故我机关认定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大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成县培恩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陇南海峰商贸有限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的情形,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投诉函》、投诉人《政府采购质疑函的递交情况说明》及快递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据证实。 三、处罚结果 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大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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