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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智慧会议室、智慧教室设备集成与建设服务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QSZB-Z(F)-C23341(GK) 
二、项目名称:智慧会议室、智慧教室设备集成与建设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市拱墅区豆鹏网络科技工作室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中尚汇府7幢748室             
   被投诉人: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富阳区高科路198号、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21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87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市拱墅区豆鹏网络科技工作室认为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智慧会议室、智慧教室设备集成与建设服务采购项目【QSZB-Z(F)-C23341(GK)】采购文件违法,于2023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9月7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杭州市拱墅区豆鹏网络科技工作室诉称
质疑事项1: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第一项。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信息技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注:所有证明材料需提供扫描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事实依据:以上证书只是认证机构颁发的企业认证证书,于本次招标项目没有强关联性,不应作为门槛设为评分项,在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趋势下此评分项有明显的针对性、排他性,显然限制了其他潜在小微企业,有失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此项条款。
质疑事项2: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第十五项 1、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信息类)、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每个得1分,最高2分。2、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数据库工程师的每个得0.5分,最高1.5分。3、项目团队中,除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外,具备信息技术类高级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每人得0.5分,最高得1.5分。4、售后服务人员具有国家人社部和工信部颁发盖章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每个得0.5分,最高得1分。(投标人须提供职称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在本单位近3个月任意一月社保证明,不提供不得分)。事实依据:在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数据库工程师,此评分项有明显的针对性、排他性,显然限制了其他潜在小微企业,有失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
质疑事项3: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第十八项,根据软件功能演示与采购需求的符合程度评分。学习空间演示:1、演示学校教室对接效果,包括讲台、学生、ppt;(演示功能完全满足得3分,不满足得0分);2、回放:根据学校提供的测试数据演示监控回放状态,根据最近7天的某一时刻回放教室内的监控;展示所有直播课程的回放列表以及状态,支持根据课表查看课程回放;自动生成课程PPT,并且根据PPT定位到老师讲解的视频片段;(演示功能完全满足得3分,不满足得0分);3、学情分析:根据学校提供的测试数据分析展示上课人数,抬头率,前排率,课堂纪律,教师上课饱满度等指标,须至少展示5张分析出人员形态的图片示例;(演示功能完全满足得2分,不满足得0分);4、公开课配置:根据学校提供的测试数据,在后台增加公开课课程后,可在所配置的对应日期节次时,直播对应课程,并可在以后录播中查看回放。(演示功能完全满足得2分,不满足得0分)。以上演示内容,需采用学校提供的演示数据,否则此项不得分。事实依据:1、本次招标招标人不组织现场勘查,但演示要求演示与学校教室对接效果,包括讲台、学生、ppt;未明确具体要求,无法确定其具体含义或实现方式,没有提供对接接口、对接方式实现目标效果等,没有提供对接联系人,事实上只有特定供应商会有渠道对接,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本次招标招标人不组织现场勘查,但学校标书提供的下载测试数据68T中,大部分视频都是一段十几秒钟的空教室视频,没有PPT视频、没提供教室课表,也没有提供对接联系人,没有办法实现演示要求的自动生成课程PPT,并且根据PPT定位到老师讲解的视频片段的演示内容;事实上只有特定供应商会有渠道对接数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3、目前学校提供的视频数据演示要求实现前排率,课堂纪律,教师上课饱满度等指标,本身这些技术指标定义就不明确,哪些是前排,什么是上课饱满度,课堂纪律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及视频样本,技术要求只有到课率、前排率、中心率、抬头率、低头率等行为统计分析,没有要求演示要求的技术指标,没有办法实现视频演示的。事实上只有特定供应商会有渠道对接数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4、学校提供的测试数据没有提供对应的日期、上课节次、课表,没有办法实现直播对应课程,而且因为有些功能完全是可以中标后定制。
质疑事项4: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三、服务要求/有多处要求提供(需提供取得CMA或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要求提供功能截图)。事实依据:CMA或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属于国家强制检测报告,是典型的以不合理条款限制供应商投标,软件功能也完全可以在中标后定制,不可能存在软件功能完全和用户需求一样的多家产品。法律依据:同投诉事项1法律依据。质疑请求:删除以上质疑条款,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性。
质疑事项5: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三、服务要求/7.6 智慧共享会议室/分类 控制系统/23条 :★23、用户刷卡或扫码开机后,能够自动登录到教学云盘。(提供功能截图);7.7 报告厅/分类 中控/名称 智能融合中控主机/23条:用户刷卡或扫码开机后,能够自动登录到教学云盘;7.8 指挥中心/分类 物联控制系统/名称 智能融合中控主机/23条:用户刷卡或扫码开机后,能够自动登录到教学云盘;7.9 阶梯教室/名称 智能教学座舱/技术参数要求/23条:用户刷卡或扫码开机后,能够自动登录到教学云盘;7.10 普通会议室/名称 智能融合中控主机/技术参数要求/23条:用户刷卡或扫码开机后,能够自动登录到教学云盘;7.11 智慧教室203/名称 智能教学座舱/技术参数要求/23条:用户刷卡或扫码开机后,实现统一身份认证登入,能够自动登录到个人教学云盘;7.12 智慧教室205/名称 智能教学座舱/技术参数要求/23条:用户刷卡或扫码开机后,实现统一身份认证登入,能够自动登录到个人教学云盘;7.13 智慧教室204/名称 智能融合中控主机/技术参数要求/23条:用户刷卡或扫码开机后,能够自动登录到教学云盘;7.14 智慧教室206/名称 智能融合中控主机/技术参数要求/23条:用户刷卡或扫码开机后,能够自动登录到教学云盘;7.15 智慧教室208/名称 智能融合中控主机/技术参数要求/23条:用户刷卡或扫码开机后,能够自动登录到教学云盘。事实依据: 以上多处技术参数中,均提及用户刷卡或扫码开机后,能够自动登录到教学云盘。此多处出现的教学云盘,但招标文件没有提供教学云盘的具体对接方式、对接信息等,招标文件没有提供学校统一身份对接接口及对接实现方式,只有特定供应商会有渠道对接,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法律依据:同投诉事项1法律依据。质疑请求:明确数据对接接口及对接事例要求,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性。
质疑事项6: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三、服务要求/泛在学习空间 学生行为:可支持识别学生行为包括阅读、书写、起立、举手、趴桌子睡觉、听讲、玩手机等7种行为,并统计出相应行为的持续时间,实现课堂结构的划分,为教师的课程设计提供依据,同时也反映学生课堂真实表现。提供到课率、前排率、中心率、抬头率、低头率等行为统计分析。数据支持:结合教务系统课程数据,展示学院的所有课程信息,以及该课程的教学课堂平均指标,直观了解每门课程的课堂平均情况,为教师调整教学计划提供真实学生反馈和量化数据支持,提升教育科学决策能力。也为督导客观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提供真实学生反馈和量化数据支持。反馈提效:结合教室的视频监控系统数据,融和人工智能技术,识别分析课堂中每一时刻学生的状态、行为、交互等事件,以量化数据展示课堂学生真实反馈,辅助教师对教学过程进行反思。同时,展示督导对课堂的批注,帮助教师更准确地了解教学过程中的问题所在,改善教学方式,实现教学的提质增效。提醒修改:管理员角色可以在老师介绍右边显示“提醒填写”按钮,点击后向任课老师推送消息。消息内容(xxx老师您好,您在智慧教学中的“教师介绍”信息未完善,请在我的填报应用中填写),并在数据库中添加一条提醒记录。后台做一个提醒记录查询的功能。事实依据:以上多处技术参数明显指向特定厂家,只有特定供应商会有渠道对接,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法律依据:同投诉事项1法律依据。质疑请求:修改对教学提升真实有效的学生行为分析功能,提升教育科学决策能力,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性。
二、被投诉人1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申辩
投诉事项1答复:本项目是我校本年度重点项目,项目关系到学校正常教学任务的开展,并涉及学校内部各类教学和管理数据,为确保项目按时顺利交付,项目质量满足招标要求,本次招标设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投标企业当前质量管理能力评价标准,该证书是基于企业或团体内部流程规范建设的一个指导标准,它是从产品质量认证中演变出来的,后期发展到各个行业与领域,是全球应用最广泛的体系标准,因为本项目涉及大量信息技术,所以需要投标企业具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信息技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这两个认证证书是一种国际标准。主要关注企业和组织的信息安全,其目的是作为确定工商业信息系统在大多数情况所需控制范围的参考基准,并且适用于大、中、小组织。此外,且拥有该认证的企业数量众多,企业获证信息均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作为企业能力评分条件,并不具有针对性、排他性以及限制小微企业,不存在歧视待遇,而是希望能够择优选优。
投诉事项2的答复:本项目是我校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技术面较广涉及信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云相关技术,电子电器技术等。对系统对接、系统设计、网络组网、项目管理能力等方面具有较高要求,并且项目交付时间紧任务重,对交付质量要求较高,为确保项目按时顺利交付,保证服务质量,故本项目对服务团队的实施、管理能力具有非常大的挑战,根据采购需求需要一支综合实力较强的服务团队进行实施交付及售后服务。本项目未对中小微企业有任何限制,不存在明显针对性、排他性,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3的答复:校方提供的测试数据是呈现校方的实际场景,把需求说的更加明确,有利于企业去匹配校方所需要的功能,而校方提供的演示内容以及评分标准,只需要应标方满足演示视频能够展示校方需要的功能点,符合校方对于“智慧会议室、智慧教室”的基本期许,便可获得演示分数,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演示内容和功能讲解,没有涉及到接口对接的内容,所有数据对接工作肯定需要在中标后,在实际施工中,由中标单位和校内其他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学校不可能无责任合约和无视网络安全的情况下,直接对外开放数据接口。
投诉事项4答复:本次采购项目中,相关产品或服务专业性强、技术要求较高,需提供检测报告和功能截图的技术参数为我校在业务中的实际需求,属于项目的基本需求。未限制投标人提供完全相同的软件功能,投标人可提供优于技术参数要求的功能截图来响应。不存在以不合理条款限制供应商投标。并且针对需要提供检测报告和功能截图的技术参数经过前期调研,市面上存在3家以上满足。
投诉事项5答复:教学云盘功能是投标人需要为本项目提供的软件功能,并非我校已有产品,因此我校无需提供教学云盘对接方式。不存在只有特定供应商对接的情况,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投诉事项6答复:按照目前学校实际的教学管理,认为所需功能均为有效的学习分析和处理功能。校方需要一个更为智能化的教学工具和资源,实现对课程、学生行为、教学反馈的分析和管理,实现教学质量的优化和提升。应标方需要根据校方的实际教学需求,进行软件的集成整合实现。目前有多家公司的产品,有华栖云“学在XX”系列、奥威亚录播平台、科达录播平台、超星录播平台、竞业达录播等都能够实现行为分析、数据支撑、教学反馈等功能,不属于指向特定商家的行为,应标方所需的数据接口是公开的,没有设置特定供应商渠道对接,是符合公开招标规范的。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被投诉人2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辩
投诉事项1答复:经与采购人核实,采购人认为: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大,涉及学校内部各类教学和管理数据,为确保项目按时顺利交付,保证服务质量,供应商需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为确保学校内部数据安全及保密性,供应商需具备较高的信息安全管理能力。投诉事项1中所述的认证证书均为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证书,本项目为“智慧会议室、智慧教室设备集成与建设服务”,质量管理、信息安全、信息技术均与本项目直接关联。中小企业均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上述证书,且国内获得上述证书的企业远超过三家,该要求不具有针对性和排他性,不限制小微企业投标,不影响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2答复:经与采购人核实,采购人认为: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大,交付时间紧任务重,对交付质量要求较高,为确保项目按时顺利交付,保证服务质量,对项目经理管理能力及项目团队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有较高要求。中小企业均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上述职称和证书,该要求不具有针对性和排他性,不限制小微企业投标,不影响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3答复:经与采购人核实,采购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演示内容要求是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相关产品成熟度、稳定性及可用性的考量,对项目建设能否达到用户实际要求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校方提供的测试数据完全可以实现对演示功能的讲解,无需接口对接。所有对接接口只会在中标后和实际施工中与中标单位进行数据对接:1.演示教室的效果。应校方教务处要求,线上课程平台应展示讲台、学生、教师机(PPT)三路画面,利于学生进行在线学习与主管部门进行课堂管理。素材包内由校方提供了讲台、学生、PPT三路视频,可以满足演示需求。而演示画面为平台自身需要涵盖的功能点,应标方需要根据校方的需求,设计合理的算法进行软件实现,与质疑的接口数据无关。2.校方实际提供68G的全天教室监控视频素材,应标方可在素材包内寻找可用课程,利用学校的测试数据完成平台搭建,不存在无可用素材的情况。3.校方对智慧教室项目的实际需求是平台应该具备“展示上课人数,抬头率,前排率,课堂纪律,教室上课饱满度等指标”行为分析功能,能够获得具体的行为统计分析数据,否则与普通监控并无区别,无法称之为“智慧教室”。应标方可不依靠具体指标进行功能设计,并在演示视频中展示该功能,具体指标细节在中标后实施中进行明确指定,因此不存在排斥行为。4.校方的实际需求是实现“后台增加公开课课程后,可在所配置的对应日期节次时,直播对应课程,并可在以后录播中查看回放”的功能,教学过程中会存在同行交流、项目申请的需要,在教学实践中存在普遍的教师临时增加公开课的情况,针对该现象,需要能够对课表进行应急处理与更新。该项需求应标方可不依靠具体指标进行功能设置,具体指标可在中标后实施中进行明确指定。
投诉事项4答复:经与采购人核实,采购人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中,相关产品或服务专业性强、技术要求较高,需提供检测报告和功能截图的技术参数为采购人在业务中的实际需求,属于项目的基本需求。未限制投标人提供完全相同的软件功能,投标人可提供优于技术参数要求的功能截图来响应。且针对需要提供检测报告和功能截图的技术参数经过前期调研,不少于3家公司能满足。检测报告不作为强制性要求,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供应商对其投标产品技术指标的佐证材料,且CMA是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CNAS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本项目要求“提供取得CMA或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为了确保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具备相应的检测基本条件和能力,且招标文件未对具体的检测机构和检测时间进行限定。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均为硬件产品,供应商均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上述检测报告,且国内获得上述检测报告的企业不少于三家,该要求不限制供应商进行合法投标。
投诉事项5答复:处理质疑阶段,采购人认为:教学云盘是采购方已有且正在使用的平台,关于教学云盘的对接方式,应是投标人在应标方案中提供(包括对接接口的方案、对接方式等)。处理投诉阶段,经与采购人核实,采购人认为:教学云盘功能是投标人需要为本项目提供的软件功能,并非采购人已有产品,因此采购人无需提供教学云盘对接方式。不存在只有特定供应商对接的情况,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投诉事项5中“教学云盘”不存在有特定供应商有渠道对接,该要求不限制供应商进行合法投标。
投诉事项6答复:经与采购人核实,采购人认为:按照目前学校实际的教学管理,认为所需功能均为有效的学习分析和处理功能。校方需要一个更为智能化的教学工具和资源,实现对课程、学生行为、教学反馈的分析和管理,实现教学质量的优化和提升。应标方需要根据校方的实际教学需求,进行软件的集成整合实现。目前有多家公司的产品,都能够实现行为分析、数据支撑、教学反馈等功能,不属于指向特定商家的行为,应标方所需的数据接口是公开的,没有设置特定供应商渠道对接。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诉事项6中“学生行为”“数据支持”“反馈提效”“提醒修改”的相关内容不存在指向特定厂家,不存在特定供应商会有渠道对接,该要求不限制供应商进行合法投标。
四、相关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申辩
1、我司投标文件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我司投标文件不存在虚假应标;2、豆鹏网络科技工作室质疑的多个事项,市场上存在多家供应商均能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不存在倾向性歧视性,请财政监督处核实,我司愿意积极配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五、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编号:QSZB-Z(F)-C23341(GK)],2023年8月17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9月7日开标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未参与投标。9月4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起关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被投诉人于9月6日针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本项目采购人尚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部分(略,具体见附件)。
(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中 三、服务需求中显示,本项目需求产品技术要求中,涉及“需提供取得CMA或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要求提供功能截图”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略,具体见附件)。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三、服务要求 7、技术要求中,采购需求“7.6智慧共享会议室:控制系统:智能融合中控主机★23”“7.7报告厅:中控:智能融合中控主机23”“7.8指挥中心:物联控制系统:智能融合中控主机23”“7.10普通会议室:智能融合中控主机23”“7.13智慧教室204:智能融合中控主机23”“7.14智慧教室206:智能融合中控主机23”“7.15智慧教室208:智能融合中控主机23”和“7.9阶梯教室:智能教学座舱23”“7.11智慧教室203:智能教学座舱23”“7.12智慧教室205:智能教学座舱23”中,分别设置技术参数“用户刷卡或扫码开机后,能够自动登录到教学云盘”“用户刷卡或扫码开机后,实现统一身份认证登入,能够自动登录到个人教学云盘”。采购需求“7.11智慧教室203:泛在学习空间(十)学情分析”“7.12智慧教室205:泛在学习空间(十)学情分析”“7.13智慧教204:泛在学习空间(十)学情分析”“7.14智慧教206:泛在学习空间(十)学情分析”“7.14智慧教208:泛在学习空间(五)学情分析”中,分别设置技术参数“结合教室的视频监控、学校教务系统数据,有效融和人脸检测技术,对课堂人员数量进行监测,并采用多视角骨架提取,进行高精度行为识别,自动理解监控视频画面,识别课堂中学生状态、行为、交互等事件,为课堂评价指标计算提供数据支持。学生行为:可支持识别学生行为包括阅读、书写、起立、举手、趴桌子睡觉、听讲、玩手机等7种行为,并统计出相应行为的持续时间,实现课堂结构的划分,为教师的课程设计提供依据,同时也反映学生课堂真实表现。提供到课率、前排率、中心率、抬头率、低头率等行为统计分析。数据支持:结合教务系统课程数据,展示学院的所有课程信息,以及该课程的教学课堂平均指标,直观了解每门课程的课堂平均情况,为教师调整教学计划提供真实学生反馈和量化数据支持,提升教育科学决策能力。也为督导客观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提供真实学生反馈和量化数据支持。反馈提效:结合教室的视频监控系统数据,融和人工智能技术,识别分析课堂中每一时刻学生的状态、行为、交互等事件,以量化数据展示课堂学生真实反馈,辅助教师对教学过程进行反思。同时,展示督导对课堂的批注,帮助教师更准确地了解教学过程中的问题所在,改善教学方式,实现教学的提质增效。提醒修改:管理员角色可以在老师介绍右边显示“提醒填写”按钮,点击后向任课老师推送消息。消息内容(xxx老师您好,您在智慧教学中的“教师介绍”信息未完善,请在我的填报应用中填写),并在数据库中添加一条提醒记录。后台做一个提醒记录查询的功能。”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三、服务要求6.打造学习一朵云、实现泛在学习中,“在杭开大的基础上,打造杭开大云桌面,集合数字图书馆、科院教学资源、虚拟仿真资源、云盘、杭科算力为一体。实现一生一师一账号,师生拥有自己的云桌面,只要拥有一个学习终端,电脑或者手机就可以随时随地进入云桌面进行学习,实现泛在学习。”但采购文件未明确说明采购内容包括教学云盘。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提供了演示测试数据下载地址,根据该地址下载的演示测试数据中,包含了PPT视频内容。
(四)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一、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部分(略,具体见附件)。
(五)本项目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泰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亘大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投标,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其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商务技术得分77.3分、价格得分18.03分、总得分95.33分;杭州泰东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36.24分、价格得分20分,总得分56.24分;浙江亘大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32.04分、价格得分18.8分,总得分50.84分。
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评标委员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泰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亘大科技有限公司就评分项“不符合(负偏离)要求中标注“▲”条款(不可偏离)的投标无效,满足或明显优于招标文件明确的全部技术条款要求的得分;标“★”技术条款低于技术要求(负偏离)的每项扣1分,普通技术条款低于技术要求(负偏离)的每项扣0.5分;负偏离30项及以上的投标无效”的评分分别为30分、9.5分、9.5分。
六、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为智慧会议室、智慧教室设备集成与建设服务,设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以上认证证书“于本次招标项目没有强关联性”“有明显的针对性、排他性,显然限制了其他潜在小微企业”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和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为智慧会议室、智慧教室设备集成与建设服务,要求投标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信息类)、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以及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具有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数据库工程师等证书,投诉人主张“此评分项有明显的针对性、排他性,显然限制了其他潜在小微企业,有失公平公正原则”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和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相关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以视频方式进行功能(学习空间)演示,演示测试数据由被投诉人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提供,也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在对接被投诉人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现有软硬件的情况下进行功能演示。投诉人主张“事实上只有特定供应商会有渠道对接”“没有办法实现演示要求的自动生成课程PPT,并且根据PPT定位到老师讲解的视频片段的演示内容”“没有办法实现视频演示的”“事实上只有特定供应商会有渠道对接数据”“没有办法实现直播对应课程”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和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该项目评标委会员认为前述演示评审因素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其中“前排”“教师上课饱满度”“课堂纪律”属通用概念,无需另附解释说明;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功能演示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有些功能完全是可以中标后定制”,实质系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事项,与采购活动评审环节中判断投标供应商响应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之间,分属不同阶段,彼此不可替代,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CMA或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功能截图作为响应情况佐证材料。投诉人以前述检测报告“不属于国家强制检测报告”为由,主张“是典型的以不合理条款限制供应商投标”,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采购需求中已明确规定某项技术参数需投标供应商提供功能截图。投诉人主张“不可能存在软件功能完全和用户需求一样的多家产品”,未具体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对前述检测报告、功能截图采购需求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市面上存在3家以上满足”,提供了部分品牌产品的说明材料,且检测报告、功能截图仅为供应商响应情况的佐证材料,并非实质性技术参数,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软件功能也完全可以在中标后定制”,实质系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事项,与采购活动评审环节中判断投标供应商响应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之间,分属不同阶段,彼此不可替代,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7.6智慧共享会议室:控制系统:智能融合中控主机★23”“7.7报告厅:中控:智能融合中控主机23”“7.8指挥中心:物联控制系统:智能融合中控主机23”“7.10普通会议室:智能融合中控主机23”“7.13智慧教室204:智能融合中控主机23”“7.14智慧教室206:智能融合中控主机23”“7.15智慧教室208:智能融合中控主机23”和“7.9阶梯教室:智能教学座舱23”“7.11智慧教室203:智能教学座舱23”“7.12智慧教室205:智能教学座舱23”中,分别设置技术参数“用户刷卡或扫码开机后,能够自动登录到教学云盘”“用户刷卡或扫码开机后,实现统一身份认证登入,能够自动登录到个人教学云盘”。经审查,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采购内容包括教学云盘;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针对“没有提供教学云盘的具体对接方式、对接信息等”“只有特定供应商会有渠道对接”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辩称“教学云盘功能是投标人需要为本项目提供的软件功能,并非我校已有产品,因此我校无需提供教学云盘对接方式”,鉴于该解释与采购文件内容不符,故本机关对该解释不予认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故结合本项目三家响应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予以支持。据此,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六、关于投诉事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7.11智慧教室203:泛在学习空间(十)学情分析”“7.12智慧教室205:泛在学习空间(十)学情分析”“7.13智慧教204:泛在学习空间(十)学情分析”“7.14智慧教206:泛在学习空间(十)学情分析”“7.14智慧教208:泛在学习空间(五)学情分析”中,分别设置技术参数“学生行为:......数据支持:......反馈提效:......提醒修改:......”。投诉人主张“以上多处技术参数明显指向特定厂家”“只有特定供应商会有渠道对接”,但未提供具体指向厂家及具体有效证据。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上述需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表示“应标方需要根据校方的实际教学需求,进行软件的集成整合实现”;本机关亦未发现上述采购需求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明显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6,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智慧会议室、智慧教室设备集成与建设服务采购项目【QSZB-Z(F)-C23341(GK)】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10月2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处 
   3、联系电话:0571-89580456   
附件信息:
杭财采监〔2023〕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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