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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彝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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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

公告标题:

漾濞彝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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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漾濞彝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漾财采告〔2024〕第1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漾濞彝族自治县太平乡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922015241958A

负责人:何进军

职务:漾濞彝族自治县太平乡人民政府乡长

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太平乡太平村

二、基本情况

2023年1月8日,漾濞县审计局向漾濞县财政局移交了太平乡人民政府在纪委监察“走读式”谈话室装修、政协委员活动室建设、5•21灾后重建作战图制作、农村党员档案室规范化建设等4个项目的相关问题线索,漾濞县财政局已于2024年1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太平乡人民政府纪委监察“走读式”谈话室装修、政协委员活动室建设、5•21灾后重建作战图制作、农村党员档案室规范化建设等4个项目均以打包形式由广告公司统一实施,但这4个项目内包含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空调、办公椅、LED显示屏等《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版)》、《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版)》要求进行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以上采购项目均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且未进行集中采购。

三、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给予太平乡人民政府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全县通报的处分。

四、其他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漾濞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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