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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消防侦检类装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HZYX-HZYJ-23235GK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消防侦检类装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中众展俊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莲华办事处建设路180号龙鼎财智中心1幢9楼919室             
   被投诉人:杭州意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教工路1号西湖数源软件园17号楼509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二街25号20号楼B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C座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众展俊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应急管理局消防侦检类装备采购项目【编号:HZYX-HZYJ-23235GK 包号:标项二】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9月12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中众展俊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凌天)技术参数或检测报告虚假应标。北京凌天系一家专业生产机器人的公司,红外热像仪并非其专业生产研发范围。北京凌天提供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对应其官方网站的网页截图,其中标的型号为HRYXJ-A(截图1略,见附件)。于2021年4月取得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b202140484)(截图2略,见附件)。
根据行业事实存在,此款产品实际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立科技)生产的消防用红外热像仪/型号:HRYXJ-F5。而大立科技早在2018年就取得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b201840528)(截图3略,见附件),其大立科技的消防用红外热像仪/型号:HRYXJ-F5官方宣传资料显示,产品技术参数及要求不符合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截图4略,见附件)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第12条【来源招标文件:12.重量(含电池)≤1100g,配备不少于2块拆卸式可充电电池,充电次数大于1500次,单块电池使用时间≥3小时,电池电量可显示等】,大立科技HRYXJ-F5实际重量在1300克左右。
根据结果公告公示,北京凌天,技术偏离响应分为满分;实际北京凌天的全性能委托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b202140484)消防用红外热像仪/型号HRYXJ-A的产品性能指标并不完全符合招标技术的要求。既然产品参数不符合要求,为何技术响应能满分?北京凌天要么造假了检测报告,要么造假了产品并且套用了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公示的中标型号,以此掩人耳目,以次充好。根据政采云线上开标过程公示,此次投标企业浙江中邦安全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邦)的投标产品,提供的就是大立科技消防用红外热成像/型号:HRYXJ-F5见如下(截图5略,见附件)同截图4。请市采监处对北京凌天和浙江中邦的投标产品和检测报告进行对比,并对比最后两家的得分情况。
投诉事项2: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业绩造假的嫌疑。本公司认为本次招标文件存在瑕疵。1、为符合《XF/T 635-2006消防用红外热像仪》行业标准应成为招标技术参数的第一否决项,未达到全性能检测的厂家就不应该具有参加评审的资格;2、业绩分一定程度上是说明中标单位有没有做过此类项目的案例,以至于在项目交付过程当中不出差错或者少出差错。按承接过各标项对应相关业绩,须同时提供每个业绩的合同复印件以及投标人与合同需求方转账凭证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需求方验收证明。否则不予认可。北京凌天在国内做消防机器人确实不少,但做消防红外热成像肯定不达三个业绩,业内口碑差,缺乏社会责任,不应成为此次招标的中标单位。他的业绩满分不知从何而来,我们投诉北京凌天业绩造假。
投诉事项3: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缺乏社会责任感。根据《XF/T 635-2006消防用红外热像仪》的行业标准,在中国符合全性能委托检验的产品达33项,我单位认为本次应急管理局招的产品必然提供符合《XF/T 635-2006消防用红外热像仪》的全性能委托检验。消防用红外热像仪虽不是强制性认证产品,但是消防员要拼着命进入火场去侦查火源、去营救被困人员、需要在浓烟中要找寻逃生路线的救助型红外热成像,满足消防行业标准应该是最基本的条件。作为一个社会人,作为一个中国的企业,我们都有义务和责任去符合每一条行业标准的技术条款,不低于标准检、不漏检技术参数响应的条款。做消防用红外热成像的企业都知道,通过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不仅是最权威、而且是最全面、细致、严谨的检测;只有那些过不了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的产品,才会通过委托检验报告的形式去取得一个简易报告,并以误导欺瞒评标专家或者采购人去偷天换日、以次充好。如果北京凌天用大立科技生产的产品响应了所有技术参数,必定存在响应技术参数的资料作假;如果北京凌天用的不是大立科技生产的产品,那么必定造假了检测报告,并没有拿到符合《XF/T 635-2006消防用红外热像仪》行业标准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请贵单位仔细研究检验报告的参数,也可以关注其检测送样报告及签发时间。是否为此项目量身定制。都说消防员是和平年代最美丽的逆行者,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致以崇敬和爱护。请贵单位能够悉心调研并确认北京凌天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业绩是否存在问题!如果为一己私利而不择手段去虚假应标,这样毫无社会良知的中标企业就不应该留存。目前通过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全性能委托检验企业(截图6略,见附件)
事实依据:北京凌天及浙江中邦投标提供的检测报告及样品等相关投标文件资料。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作出相应的处罚,但对何为提供虚假材料,何为谋取中标、成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关于提供虚假材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列明了四种较为具体的情况,即: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在政府采购案件中,可以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进行认定。当然,从广义的角度出发,只要供应商提供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材料,就应该认定为虚假材料。
(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
请杭州市财政局采监处、杭州消防支队、杭州应急管理局比较浙江中邦和北京凌天的样品,并且对北京凌天和浙江中邦的样品分比较有没有分数差异、比较技术实质性响应有没有区别、比较检测报告有没有实质区别。北京凌天提供虚假产品资料、虚假业绩、应以提供虚假材料而谋取中标论处。
二、被投诉人杭州意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辩
投诉事项1答复:经核查北京凌天的投标文件,其投标产品为消防用红外热像仪,品牌:北京凌天;规格型号:HRYXJ-A;制造商: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该产品的检测报告,检测单位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报告编号:NB2305350021。并非为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Zb202140484的检测报告。根据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偏离表显示内容(投标文件第82页-84页)及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介绍、产品彩页、说明书(投标文件第141页-166页),其投标产品的四项技术指标满足招标要求,具体如下。(表格略,见附件)
投诉事项2答复:该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质疑书中并未提到业绩相关内容,因此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期间并未复核业绩有关内容。目前仅根据北京凌天的投标文件业绩证明显示,提供了三份合同证明资料,见投标文件第8页-第52页。依据现有资料暂时无法判定业绩是否造假,需请北京凌天自行解释说明。
投诉事项3答复:经核查北京凌天的投标文件,其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并非为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其检测单位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报告编号:NB2305350021。对于该检测报告,在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会议时为重点讨论内容,因消防用红外热像仪为非强制性认证产品,故招标时将检测报告作为一项采购要求提出:“1. 符合XF/T-635-2006《消防用红外热像仪》执行标准,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而不是作为实质性条款。讨论的焦点为该检测报告的检测内容并非全性能检测报告,检测类别为委托检测。检测报告备注栏标注“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的,供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标*项目为非CNAS项目”。检测报告见投标文件第169页-第176页。评标委员会认为评审时应以投标文件的响应内容为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作为评审标准,该检测报告载明的检测依据为“XF/T-635-2006《消防用红外热像仪》,消防用红外热像仪试验大纲”,认为该检测报告符合“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这一要求。关于投诉书中提到的北京凌天用大立科技生产的产品响应投标的情况,在质疑书中并未提及,所以质疑答复阶段并未讨论有关内容,相关内容需请北京凌天自行解释说明。
针对以上情况,采纳评标委员会针对本项目质疑函做出的答复意见。
本项目的政府采购网上系统流程目前进行到采购结果公告发布阶段,合同待签订状态。采购人尚未与中标人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三、采购人杭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辩内容同被投诉人。
四、相关供应商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辩
投诉事项1答复:我司所提供的技术参数和检测报告真实有效。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对本次检测报告的要求“符合XF/T-635-2006《消防用红外热像仪》执行标准,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我方提供了国家级(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材料(图片略,见附件):
检测报告查询http://www.sqi.com.cn/sqi_web_new/index.html
可在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https://www.cnas.org.cn/查询
第一步:进入官网
第二部:进入实验室认可
第三步:进入‘获认可实验室’
第四步:点击进入“检测和校准实验室”
第五步:点击检测并输入热像仪及执行标准
第六步:检索处结果我司投标检测机构
事实依据:2、投诉方官方网站截图并非本次我司投标产品,报告编号为Zb202140484的检测报告也并非本次我司投标产品检测报告。我司是一家科技型企业,涉及保密等战略考虑,对于一些最新研发的新产品,我司有权利选择放不放官网进行宣传推广。本次招标文件也未要求投标产品一定要在官方网站体现。至于投诉方质疑我司所有检测报告情况,也属于主观臆测,没有事实依据。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3、我司与浙江大立同属独立经营的两家公司,我司与浙江大立无任何关联,产品更与此无任何关联。至于大立产品符不符合本次招标要求,跟我司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投诉方无任何法律依据将我司产品和检测报告与浙江中邦产品进行对比。投诉方纯属无稽之谈,若认为有关联,提出足够的依据。事实依据:4、我司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偏离表显示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资料,评审委员会可查看我司以上内容复核。
投诉事项2答复:我司所提供业绩完全真实有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方本条质疑内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也未在质疑答复内容提到。我司有权不予回复。事实依据2:招标文件对本次业绩要求:“投标人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同类项目业绩(标项二:消防用红外热像仪;),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3分。注:1.须同时提供每个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可。2.统招分签的合同按一个合同业绩计。”我司按照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真实有效业绩 3 份,评审委员会可核查。招标文件为一切评审的依据,投诉方的投诉本身也超出了本次招标文件对业绩的要求范围,请驳回其无理请求!
投诉事项3答复:我司致力于用创新的装备让世界更安全,立志成为全球高端安全装备的持续领跑者,是一家有责任感的高科技企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方本条质疑内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也未在质疑答复内容提到。我司有权不予回复。对方无任何事实依据主观臆断,为抢夺订单肆意抹黑我司形象,我司保留采取一切法律手段追究及采取各种措施的权利!投诉方在投诉事项3事实依据为“北京凌天及浙江中邦投标提供的检测报告及样品等相关投标文件资料。”请问投诉方是通过什么渠道看到我司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的,又是通过什么方式查看到我司样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根据以上法条,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若属实,投诉方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我公司所使用的投标文件及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我司承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我司承诺能够诚信履约。3.我司承诺产品能保证产品质量4.我司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负法律责任.请维持我司中标结果!
五、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编号:HZYX-HZYJ-23235GK 包号:标项二,以下简称“本项目”】,2023年7月7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7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8月7日开标,共有1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8月9日发布结果公告,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凌天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采购人尚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中标单位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的消防用红外热像仪,型号规格为HRYXJ-A,其全性能委托检测的报告编号为Zb202140484(详见截图一),此型号的产品性能指标不符合本次招标的多项技术要求:1.其检测报告的重量为1.27kg;2.此款产品测温精度±10%,不满足第4带★的技术要求;3.屏幕不具备系统故障警告、温度过热等信息提示,不满足第8项技术要求;5.此款产品的内存只有32G,不满足第6条内存需要64G的要求。这几项均为技术响应条款,从中标公示的专家打分并没有体现其不满足项的负偏离扣分(详见截图二)。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上没有显示中标型号的消防用红外热像仪产品,也没展示其他救助型热像仪,只有一个检测型的消防用红外热成像仪(详见截图三,凌天的官网截图);截图四是消防热像仪行业标准对搜救类和检测类热成像的型号区分规定(以上截图:略)。
2023年8月25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消防侦检类装备采购项目协助质疑答复会会议纪要》显示:根据浙江本安国际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宝硕科技有限公司、中众展俊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消防侦检类装备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函,翻阅相关评审资料进行协助质疑答复,答复内容详见附件(质疑答复函,共3份)。
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经复核,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凌天)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该产品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符合招标文件中“1.符合 XF/T-635-2006《消防用红外热像仪》执行标准,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要求。经复核投标文件,北京凌天此次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4.测温范围不小于-20℃~600℃,热灵敏度≤50mK,可自动换挡,测温精度:±2℃。”;6.带视频录像、图片拍摄功能存储容量≥64G;8.屏幕色彩模式不低于6种,具备色彩模式、系统故障警告、温度过热警告等信息提示。”技术指标的要求。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标项二: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消防侦检类装备采购项目(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二、技术要求(二)产品技术参数及要求中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参数:(注:▲为必须满足指标,★为核心指标,其他为普通指标)1. 符合XF/T-635-2006《消防用红外热像仪》执行标准,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12.重量(含电池)≤1100g,配备不少于2块拆卸式可充电电池,充电次数大于1500次,单块电池使用时间≥3小时,电池电量可显示。
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前附表(略,见附件)
(四)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查阅相关供应商北京凌天公司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根据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偏离表》:针对参数“1.符合XF/T-635-2006《消防用红外热像仪》执行标准,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北京凌天公司的响应情况为“1.消防用红外热像仪符合XF/T-635-2006《消防用红外热像仪》执行标准,提供国家级(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偏离说明为“无偏离”;针对参数“12.重量(含电池)≤1100g,配备不少于2块拆卸式可充电电池,充电次数大于1500次,单块电池使用时间≥3小时,电池电量可显示”,北京凌天公司的响应情况为“12.重量(含电池)850g,配备2块拆卸式可充电电池,充电次数大于1500次,单块电池使用时间3h31min,电池电量可显示”,偏离说明为“正偏离 重量(含电池)850g 单块电池使用时间3h31min”。
北京凌天公司投标产品为消防用红外热像仪(北京凌天/HRYXJ-A)。北京凌天公司在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B2305350021)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批复》。其中,检测报告显示:封面载明“产品名称:消防用红外热像仪;型号规格:HRYXJ-A;委托单位: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类别:委托检测”。该检测报告载明检测依据为“XF/T 635-2006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消防用红外热像仪试验大纲”,标称生产单位为“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结果载明产品质量为“850g”。
北京凌天公司在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产品介绍)中,注明:中文名称:消防用红外热像仪,规格型号:HRYXJ-A,品牌:北京凌天,制造商: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网站(http://www.sqi.com.cn/SQI_Web_New/SQI_Introduction.aspx?ColumnGuid=sqiweb_introduction)显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简称:上海市质检院,注册商标及英文缩写:SQI)隶属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非营利性公益科研类政府实验室,是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经查询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网站(http://www.xfjyzx.com/bgcx.aspx)显示:报告编号:Zb202140484,受检单位: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名称:消防用红外热像仪,检验类别:全性能委托检验,型号规格:HRYXJ-A,检验依据:XF/T 635-2006,检验结果: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核对了北京凌天提供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B2305350021)的原件,未发现伪造、变造的情形。
北京凌天2023年10月24日出具了《证明材料》,就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Zb202140484)对应产品与本次投标产品之间,就技术参数、型号等事项作了解释说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六、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3。北京凌天投标产品为消防用红外热像仪(北京凌天/HRYXJ-A),投诉人主张“此款产品实际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消防用红外热像仪/型号:HRYXJ-F5”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结合北京凌天投标资料中显示的投标产品相关信息,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人以“大立科技HRYXJ-F5实际重量在1300克左右”为由主张北京凌天投标产品重量响应不真实,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消防用红外热像仪需提供检测类别为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但不能仅仅以此为由就当然将该类别检验检测报告作为本项目评审依据。除前述事项外,投诉人对其主张北京凌天“技术参数或检测报告虚假”未提供其他具有有效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符合XF/T-635-2006《消防用红外热像仪》执行标准,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未限定检验检测报告的检测类别须为全性能委托检验,北京凌天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B230535002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重量(含电池)≤1100g,配备不少于2块拆卸式可充电电池,充电次数大于1500次,单块电池使用时间≥3小时,电池电量可显示”,北京凌天其投标文件中响应“重量(含电池)850g,配备2块拆卸式可充电电池,充电次数大于1500次,单块电池使用时间3h31min,电池电量可显示”,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疑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确认北京凌天提供的检测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调查处理阶段,采购人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和被投诉人杭州意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均未对北京凌天提供的检测报告、技术参数响应以及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提出异议。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未发现北京凌天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NB2305350021)存在伪造、变造的不当情形,也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对北京凌天就前述招标文件要求(检测报告、重量)的评审情况存在不当。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3,均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投诉人主张“北京凌天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业绩造假的嫌疑”,未经依法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2、处理结果:七、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应急管理局消防侦检类装备采购项目【编号:HZYX-HZYJ-23235GK 包号:标项二】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10月2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沈波 
   3、联系电话:0571-89580457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众展俊).doc
4.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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