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财行罚〔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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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财行罚〔2024〕8号
当事人:绥化市房屋和公用事业指导服务中心
地 址:绥化市北林区黄河路建设大厦
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黑财采〔2023〕22号)的要求,我们开展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单位绥化市城区内三条市政道路(人和西街二期、西三环、一中北1-3)稳定风险评估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31201]HT2022[CS]20220007)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经营范围涵盖本项目相应服务内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专项整治工作工作底稿、该项目采购文件等在案佐证。
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4〕1号)附件2中第1项“采购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一般处罚情形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化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0日
附件: 绥财行罚〔2024〕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