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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公安局警务通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茶陵县公安局警务通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5月06日
 
 
茶陵县公安局警务通项目服务合同
 
 
 
 
 
甲方:【茶陵县公安局】
 
乙方:【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甲方:【茶陵县公安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茶陵县云阳街道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朝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2240062022360】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人:【陈军军】
联系电话:【18073306320】
 
 
乙方:【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轩】
银行账号:【11001070800059000531】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87481059966】
联系人:【贺鹏】
联系电话:【13973381527】
 
温馨提示:签署本协议前,请乙方或其代理人认真阅读本协议,如有异议或不解之处,请及时咨询或要求解答。乙方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视为完全理解并自愿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合作、互利互惠、共赢发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服务内容
为了促进茶陵县公安局移动警务信息化的发展,打造警务信息化平台,提高科技强警管理水平,创两型社会,乙方为甲方提供“茶陵县公安局移动警务系统”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1乙方负责警务通的调试、培训、维护;
1.2负责项目的维保、服务和升级工作;
1.3负责对系统进行性能及功能测试;
1.4乙方提供采购标的284套24个月的警务通信服务;
1.5甲方同意支付2112960元给乙方,用于甲方整体信息化解决方案。乙方承诺以最先进的技术、设备为甲方提供通信加密服务,做好通信安全保障。其中,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信息化集成配套(含维护)服务: □ICT办公平台个性化维护支撑费   □互联网专线维护服务   □系统集成费   □系统维护服务费    □ 5G产品  ?ICT-IOT服务  □物联网应用服务  □云主机、云硬盘等云服务   □云产品服务,小计2112960元。
1.6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符合所有招标文件的相关参数。
1.7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的各项服务的服务期限均为2年,各项服务的具体开始日期以业务实际开通日期为准。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办理整体信息化服务时,需向乙方出示单位有效证件、提供真实单位信息。单位有效证件是指单位注册登记证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乙方将如实登记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提供的信息。如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第三方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整体信息化服务。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有权凭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自办营业厅查询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信息。
2.2 甲方和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自愿同意乙方以提供服务为目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采取信息化、纸质记录等方式,在国家规定范围和乙方业务范围内收集与使用其单位和个人信息。
2.3 如甲方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甲方和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或变更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4 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守和执行双方或双方上级公司的规范、文件、制度。
2.5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约定范围使用整体信息化服务,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
2.6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的组织协调、用户资料准备、提供业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如因甲方未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导致乙方被要求支付额外费用的,该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对于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业务开通或维护延迟,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本业务服务相关的全面、真实的信息,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业务开通的,开通时间相应顺延。
2.8为了保证乙方对甲方的服务质量,甲方应如实提供使用整体信息化服务的用户资料与该用户同意使用此业务的确认资料,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开通整体信息化服务,如由此产生经济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9甲方需增加或删减整体信息化服务用户或用户提出退出整体信息化服务,须书面的形式及时通知乙方办理。凡因用户资料不准确等原因使得乙方无法向甲方和甲方用户提供整体信息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如甲方用户自行过户、销户的,由此产生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2.10甲方保证甲方整体信息化服务的用户已经授权同意并接受本协议的各项权利义务,如甲方整体信息化服务的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对此产生质疑,甲方负责对其进行解释和相关处理,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对此承担任何相责任。如经协调处理未果,则乙方有权在甲方整体信息化服务的用户提出申请后,为该用户取消整体信息化服务,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11甲方负责处理因甲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事件,乙方予以相应配合。
2.12乙方以优惠的条件为甲方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本协议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使用乙方业务。
2.13甲方需配合乙方提供通信费统付用户明细,凡因用户信息不准确等原因使得乙方无法向甲方和甲方用户提供整体信息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2.14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客户不能携号转网或销户。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3.1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3.2乙方提供的整体信息化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
3.3乙方应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甲方和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的登记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3.4乙方保证整体信息化服务相关平台运行稳定,确保业务的及时性与完整性,但由于任何非乙方原因或意愿(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现有技术缺陷、第三人攻击或损坏、乙方过失等)产生的信息丢失和延误,乙方不构成违约,不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3.5在不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进行日常平台检测和软件升级;如因乙方网络系统升级或改造,可能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在紧急情况下,乙方有权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平台进行检测和软件升级。
3.6对于任何影响乙方网络运行安全的超负荷大批量信息流量,乙方具有限制其传送的权利。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网络调整,或网关、其他网络设备调试、维护等的需要暂时中断为甲方提供服务。
3.7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7×24小时故障处理、远程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
3.8乙方负责处理因乙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事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应给予相应配合。
3.9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详尽的相关设备,必要时乙方将派遣技术人员指导甲方进行设备配置。
3.10合同到期后,乙方提供给甲方警务通服务配套的物理平台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支付方式
4.1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在信息化服务完成验收双方签认后,在正常使用的次月开始支付;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度支付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数284户×310元/月计算,共计88040元/月普票至甲方,甲方共计连续支付24个月至乙方,甲方在每月10日前支付费用。
4.2使用“茶陵县公安局移动警务系统”的民警,月度超出部分的服务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如因个人欠费导致的停机、延误服务等情况的,均由个人承担,乙方不负责任。
收款单位: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收款账号:43001710661052506458
收款银行:建行长沙铁银支行
第五条违约及免责
5.1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协议,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后继续履行协议。
5.2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各方均存在履约能力时,应当继续履行该协议。
第六条保密及对外披露
6.1关于本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甲乙双方均同意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协议的内容及对方业务及客户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法律规定的除外)。当需要披露时,双方应共同协商,统一步骤和宣传口径。
6.2本协议的保密条款为持续性条款,且无论本合作协议变更或终止,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有效性。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协议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7.4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通知与送达
8.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传真或挂号信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如使用专人递送、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极为送达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送达日期为邮件交寄日。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具体的收件人。
8.2 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方应按接收方在本协议或附件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协议文本及效力
9.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9.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事宜以补充协议或函件等形式予以约定,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和函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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