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公开选聘法律顾问服务单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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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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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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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南府办〔2015〕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我局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及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及长期履约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金状况良好;
(三)能够固定派遣2名律师为我局提供法律服务,且拟派顾问律师须从事律师工作3年及以上;
(四)熟悉行政执法及涉外领域法务工作,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3年以上;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承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名表(见附件1);
(二)单位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拟指派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等,近3年内无违法违约的声明(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三)服务单位和顾问团队简介。
三、其他事项
(一)报名材料递交方式和期限。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并有意向承接我局法律顾问服务的单位,请于2024年4月30日18时前将有关书面材料交至南宁市商务局综合业务科(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1号楼11412室,电话:5532325,邮箱:swjzhk5532325@163.com),逾期递交材料的,视为无效。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各意向单位应如实提供真实情况,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违法、违纪、犯罪事实的,我局将向其属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三)资格评审。我局将根据报名情况组织资格集体评审,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接单位提交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附件: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公开选聘法律顾问服务单位报名表
南宁市商务局
2024年4月18日
一、选聘对象及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及长期履约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金状况良好;
(三)能够固定派遣2名律师为我局提供法律服务,且拟派顾问律师须从事律师工作3年及以上;
(四)熟悉行政执法及涉外领域法务工作,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3年以上;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承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名表(见附件1);
(二)单位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拟指派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等,近3年内无违法违约的声明(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三)服务单位和顾问团队简介。
三、其他事项
(一)报名材料递交方式和期限。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并有意向承接我局法律顾问服务的单位,请于2024年4月30日18时前将有关书面材料交至南宁市商务局综合业务科(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1号楼11412室,电话:5532325,邮箱:swjzhk5532325@163.com),逾期递交材料的,视为无效。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各意向单位应如实提供真实情况,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违法、违纪、犯罪事实的,我局将向其属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三)资格评审。我局将根据报名情况组织资格集体评审,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接单位提交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附件: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公开选聘法律顾问服务单位报名表
南宁市商务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