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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及环评报告编制(4530191HT202300063)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2023/12/6 zs.yngp.com/contract_contract.do?method=printCover&contract_id=-72c8aca2.18c3e4d2810.2b17&modelcustom_id=13
合同编号: 4530191HT202300063 招标编号: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
区总体规划及环评报告编制项目
合同自编号:项目编号:zkbhynzb2023-78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530191JH202300084
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
云南省政府采购
(委托采购)
j
签订地点: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池路1288号
云南省财政厅 制
zs.yngp.com/contract_contract.do?method=printCover&contract_id=-72c8aca2.18c3e4d2810.2b17&modelcustom_id=13 1/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
设计人(全称):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及环评报告编制服务规划设计及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及环评报告
2.项目规模:本次规划范围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全域,辖
区面积为46.55平方公里,由海埂片区和大渔片区组成,其中海埂片
区面积为21.81平方公里;大渔片区面积为24.74 平方公里。
3.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4.项目进度安排:签订合同后,发包人根据设计人整理的收资清
单提供基础资料,待主要资料收集齐全后40日历天内设计人提供初
步方案讨论,50日历天内提交最终方案,经专家评审并经相关部门
审核通过修改完善后提交最终成果。
二、项目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设计范围:对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四至范围、产业发展方
向、用地功能布局、交通体系、基础设施、划定四线明确管控要求、
环境保护、管理单元、空间发展时序等等方面提出规划要求,编制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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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规划文本,并按照总体规划环评报告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设计阶段:启动调研阶段、文本编制阶段、整体文本评审阶段。
3.设计服务内容:由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昆
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及环评报告编制服务,负责接收和
提交相关资料、信息及指示,负责合同实施阶段整体统筹协调工作;
完成规划所需相关工作;并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合同规定承担
的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其他发包人委托有关服务内容。
4.设计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依据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开发区发展需求明确度假
区规模,确定四至范围;
(2)确定度假区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功能定位、产业布局,明确主导产业,产业发展应突出大旅游、大
健康、大文创产业发展方向;
(3)确定度假区建设用地功能分区,科学安排产业、居住、公
共服务设施等各类用地布局;
(4)确定度假区道路交通体系,明确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
断面,提出重要控制点的控制要求,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布
局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度假区与周边地区的公
共交通联系;
(5)明确度假区供水、污水、雨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
环卫、消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合理确定主要设施位置、规模与
用地范围;根据需要可增加绿地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和工程管线综
合规划等内容;
2一
(6)划定度假区绿线、蓝线、黄线、紫线,明确管控要求;
(7)确定度假区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目标和控制
要求,明确限制发展的产业类别,提出产业准入标准和管制要求,
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措施,确定环保主要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
地范围;
(8)确定度假区需水规模,并对需水规模合理性、水资源配置
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规划实施对其他用水的影响、对水生态水
环境的影响等内容进行论证,确保经济活动严格限定在水资源承载
能力范围之内;
(9)划分度假区管理单元,明确管理单元的界限范围、功能定
位、用地面积、人口规模、主要配套设施和风貌特色等控制要求;
(10)确定度假区空间发展时序,提出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及建议;
(11)将度假区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水源地、水系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自然和历史文化
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作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2)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设计服务的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地方现行行业的相关规范,
满足发包人及地方相关部门要求,并通过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
部门审查。
6.设计服务的服务周期:签订合同后40日历天内提供初步方案讨
论,50日历天内提交最终方案,经专家评审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修改完善后提交最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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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3年12月 6 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4年1 月 23 日。
具体项目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 价
1.合同价格形式: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包干总价已包括 设计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所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规划设计费、服务费、税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人工 费、差旅费、工本费及文件中没有明确但设计人认为完成本项目所需 的各项费用等为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除本条所述 设计费外,设计人不得向发包人主张其他任何费用。
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含税价(大写)玖拾陆万元整(¥960000. 00 元)。
3. 设计费明细计算:
计费单价 分项名称 规模 序号
(万元)
1 总体规划及环评报告编 46. 55平方公里 包干 制费
计费总额(万元) 96.00万元
成果包含《昆明滇池国家旅
游度假区总体规划》1个(含各类
图册)及说明书,配套1个度假
区总体规划宣传片及《昆明滇池
国家旅游度假区产业布局规划》、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产业
计费说明
发展作战图》、《昆明滇池国家
旅游度假区重点产业链专题报
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
区招商引资和项目谋划专题报
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
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支付方式:
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付费时间
(%)(万元)
第一次付费31.25%30.00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
第二次付费41.67%40.00规划成果通过专家评审 会,并上报区级规委会审 议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付费27.08%26.00规划成果取得相关部门 批准实施的批复后7个 工作日内

以上各个阶段付款虽然明确了具体支付时间,但是具体付款可以发包人项目
资金到位后1-2天内支付,需要审批的则在完成相关审批后支付。
发包人付款前,设计人需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如设计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
提供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由设计人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设计人在提
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后7天内,发包人应将发票对应金额转入设计人账户,如无法
支付,造成设计人垫付的销项税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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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项目开展时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马璨。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
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
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项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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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三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
的组成部分。
一、合同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
日起生效,完成项目约定事项结清尾款后自行终止。
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设计
人执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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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发包人
1.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往来信函接信息(接收人、送到地点及有限)等相
关信息在项目开展时按照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提供相关资料给设计人,
并积极提供设计人完成设计所必须的便利,组织并安排专人配合设计
人进行项目调研。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15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1.2发包人决定
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2.设计人
2.1项目负责人
姓名: 马璨
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城乡规划师
注册证书号:CH20205311897
电子信箱:875189249@qq.com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广福城写字楼A11-1
栋14楼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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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发包人要求更换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
之日起15日内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若有延迟按照每日签约
合同价1‰元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15日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发包人不承担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发包人,获得发包
人批准后方能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安排原
项目负责人重新到岗,若有延迟按照每日签约合同价1‰元支付违约
金,延迟超过15日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设计人承担单方解除
合同的违约责任。
设计人往来信函的接收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送达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
山区日新中路广福城写字楼A11-1栋14楼。
3.项目设计要求
3.1项目设计一般要求
项目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无。
项目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
3.2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
项目设计文件深度规定:设计人承诺本项目编制深度按照招标文
件的要求,成果提交内容包括昆明滇池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文
本及其他附件材料等,主要包括落实园区战略性的引领和实施性的管
控和引导内容,明确规划目标,对规划范围内的现状及周边环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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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提出总体发展定位,并从产业发展、总体布局、交通运输系统、
基础设施、四线管控要求、水资源承载力、度假区管理单元、智慧园
区体系、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防灾减灾等。主要研究内容
展示应包括总体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及环评报告,研究文本中的数
据资料应来源可靠,研究过程应科学合理,所得结果准确得当。
4.项目设计进度与周期
4.1项目设计进度计划
项目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项目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生效的1
个工作日内。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项目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工作内容、
开始时间、关键节点、完成时间、工作成果。
项目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项目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在项目开展过程中与设计人协商确定的期限内。
5.现场配合服务
5.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
括:负责组织度假区规建、环境等责任部门进行总规研讨及责任分工;
统筹协调各责任部门提供涉及总规编制的相关规划及矢量数据资料;
为设计人现场调研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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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约定
6.1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遇到特殊原因需要对已设计成果进行变
更,设计人将及时组织相关设计人员进行变更对接工作。
6.2保密条款:设计人对发包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
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发包人及其关联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
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发包
人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
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保密期限自保密资料提
供或披露之日起长期有效。
6.3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
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在15日内撤换。设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有延迟的按照每日签约合同价1‰元支付违约
金,延迟超过15日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4双方确定,设计人所完成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双方确定,发
包人利用设计人的服务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
6.5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
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可向设计人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违约责任
7.1项目总体规划及环评报告不合格、未达到国家、地方现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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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相关规范、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查,设计人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
如经返工仍不能满足要求,设计人承担设计费1%的罚款的惩罚,同
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时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
部设计费;若非设计人原因导致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的,设计人不承
担任何违约责任,发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全部设计费。
7.2 设计人因总体规划方案缺陷、规划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及规
划质量低劣或是出现遗漏和错误等原因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时间
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处罚1000元,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还应按
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7.3 由于设计人不配合发包人进行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报批、
验收等工作原因致使项目延误,设计人愿意赔偿1000元/天的罚款。
7.4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应退还发包人所
支付的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
依法全额赔偿。
7.5因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设计进度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处罚1000
元,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逾期超过20天以上时,发
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已交付规划设计成果归发包人所有,设
计人需退还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人延
迟交付设计方案的设计人不构成违约,交付时间另行商议。
7.6因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工作的,按照一天1000元承担违约责
任,发包人发出复工指示15天仍未复工的还应按照签约合同价的
10%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因此产生的损失设计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
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追偿设计人的违约责
12
任。
7.7项目负责人、专业规划设计人员现场服务到位,保证参加规
划设计交底的人员专业齐备,业务熟悉,若因为规划设计人员导致交
底不清楚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的除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外还应承担每次
1000 元的违约金。
7.8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
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
还应退还发包人已经支付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损失。
7.9 设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等材料不侵犯
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若发包人因此被第三人提起侵权
损失赔偿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同时发包人
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合同总费用10%的违约金。
7.10设计人不得将合同项下工作交由其他第三方完成,否则,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设计费,并承
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
还应当进行赔偿。
一13-
附件:
附件1:项目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项目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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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项目设计范围、任务与阶段
一、本项目设计范围
规划设计范围:对规划范围内的现状及周边环境展开分析,提出
总体发展定位,并从产业发展、总体布局、交通运输系统、基础设施、
四线管控要求、水资源承载力、度假区管理单元、智慧园区体系、生
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防灾减灾等方面做出规划设计并编制昆
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昆明滇池国家级旅游度假
区总体规划用地面积为46.55平方公里。
二、本项目主要任务
(1) 依据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开发区发展需求明确度假
区规模,确定四至范围;
(2) 确定度假区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功能定位、产业布局,明确主导产业,产业发展应突出大旅游、大健
康、大文创产业发展方向;
(3) 确定度假区建设用地功能分区,科学安排产业、居住、公
共服务设施等各类用地布局;
(4) 确定度假区道路交通体系,明确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
断面,提出重要控制点的控制要求,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布局
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度假区与周边地区的公共交
通联系;
(5) 明确度假区供水、污水、雨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
环卫、消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合理确定主要设施位置、规模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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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范围;根据需要可增加绿地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和工程管线综合规
划等内容;
(6) 划定度假区绿线、蓝线、黄线、紫线,明确管控要求;
(7) 确定度假区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目标和控制
要求,明确限制发展的产业类别,提出产业准入标准和管制要求,提
出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措施,确定环保主要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范
围;
(8) 确定度假区需水规模,并对需水规模合理性、水资源配置
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规划实施对其他用水的影响、对水生态水环
境的影响等内容进行论证,确保经济活动严格限定在水资源承载能力
范围之内;
(9) 划分度假区管理单元,明确管理单元的界限范围、功能定
位、用地面积、人口规模、主要配套设施和风貌特色等控制要求;
(10) 确定度假区空间发展时序,提出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及建议;
(11)将度假区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水源地、水系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自然和历史文化遗
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作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2) 编制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3)配合发包人报送相关部门审查等。
三、本项目设计阶段划分
1、启动调研阶段(2023年11月)
组建规划编制团队,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规划编制专家智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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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资深专家为主,采取短期咨询论证和长期技术指导的方式,对规
划编制进行全方位指导,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梳理规划编制所需
数据资料清单,整理已有数据和资料,针对规划需要解决的重点内容
和难点问题,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和现场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各地区
发展实际与合理诉求,及时掌握各部门、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空间需求,
提高规划编制的针对性。
2、文本编制阶段(2023年11月)
在现状分析和对上位规划充分解读的基础上,落实园区战略性的
引领和实施性的管控和引导内容,明确规划目标,对规划范围内的现
状及周边环境展开分析,提出总体发展定位,并从产业发展、总体布
局、交通运输系统、基础设施、四线管控要求、水资源承载力、度假
区管理单元、智慧园区体系、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防灾减
灾等方面做出规划设计并编制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设计成果要求能够全面反映设计内容,充分表达设计意图,
达到表意清晰、叙述明确。
3、文本审查阶段(2023年12月)
总体规划文本及环评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报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
区管委会审查。
-17-
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1
2
3
4
5
6
7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
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18一
附件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项目设计文件目录
序 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 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1
2
3
4
5
6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
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
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
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项目设计文件,则设计
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19-
附件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序 号本项目任 职姓名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证书名称级别备注 证号
1项目负责 人马璨高级工 程师建筑设 计注册城乡 规划师国家 级CH202053 11897
2咨询负责 人李泽跃正高级 工程师工程造 价注册咨询 工程师、 注册造价 工程师国家 级咨登 30202210 04584、建
<造>13530 002287
3规划专业 负责人白永亮工程师主要人员 城乡规 划注册规划 师国家 级GH20216 216147
4规划设计 人金彤彤工程师城乡规 划职称证中级YDIC202 0044
5规划设计 人孙福斌工程师城乡规 划职称证中级YDIZ066
6规划设计 人李滢助理工 程师城乡规 划职称证初级YDIC202 158
7规划设计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初级工 程师城乡规 划职称证初级Y1202220 51830130 012
8规划设计 人樊首伶初级工 程师城乡规 划职称证初级YDIC202 159
9建筑规划 专业负责 人吴翔高级工 程师建筑设 计一级注册 建筑师国家 级20215300 766
10建筑规划 设计人杨涛高级工 程师建筑设 计职称证高级01100658 73
11建筑规划 设计人金俐正高级 工程师建筑设 计-级注册 结构工程 师、 一级注册 建筑师国家 级S0353004 74 12530043 0
12给排水专 业负责人韦敏高级工 程师给排水注册设备 工程师国家 级CS115300 087

20
序 号本项目任 职姓名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
(给排 水)
13道路专业 负责人王云东正高级 工程师道桥职称证正高 级Y1202250 18112901 78
14园林景观 专业负责 人刘小姑工程师园林绿 化职称证中级YDIZ1809 9

21-
第三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
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
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
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
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
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
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
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
附录”的文件。
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
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
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22
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
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
求。
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项目设计有关
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项目
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项目设
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项目设计方面在发包
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项目设计,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
人。
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
发包人提供项目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项目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项目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
23
括项目设计基本服务、项目设计其他服务。
1.1.3.2项目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
编制规划设计项目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汇报、解决施
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项目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项目设计实际需要,
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设计协调服务、采
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等。
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
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项目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项目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
的用于完成项目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项目设计资料包括项
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区
地形图及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
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
其他相关资料。
1.1.3.6项目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
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
约定的载体。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始设计曰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曰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
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
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
24-
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
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
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
完成项目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
变更。
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项目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
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项目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
准日期。
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时。
1.1.5合同价格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
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
同约定完成项目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
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1.2语言文字
-25一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
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
件。
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项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
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
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发包人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
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
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6_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
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
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联络
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
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
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
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
为未发生变动。
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
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
27_
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
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
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
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
2.1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
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等
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应当配合设计人进行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
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
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周期。
28
2.1.2发包人应当负责项目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
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项目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
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
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
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
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
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发包人决定
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
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
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项目设计变更与索
赔)的约定处理。
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
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
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项目设计文件。
29_
3.设计人
3.1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
约定范围内的规划设计项目,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项目设
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相关条款及项目进展过程中双方约定配合发包人
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
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
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
延长的责任。
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设计其他服务。
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
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
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
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
负责人继续履行其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
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0
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
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
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
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3.3设计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
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
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
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设计人委派到项目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
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
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
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
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
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
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
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
31
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设计分包
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项目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
的全部项目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项
目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项目设计分包给第三人,
项目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
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
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项目设计分包不减轻或
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设计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3.4.3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项
目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分包项目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包项目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
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项目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
包项目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
32-
用。
3.5联合体
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
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
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
联合体协议。
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
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4.项目设计资料
4.1提供项目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项目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
计人提供项目设计所必需的项目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项目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
人应及时地在相应项目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
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
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项目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
-33一
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项目设计文件的时间。
5.项目设计要求
5.1项目设计一般要求
5.1.1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
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
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
进行项目设计。有关项目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
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
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
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
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
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
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设计人在项目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
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34-
5.2项目设计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项目设计有关的各项工
作。
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项目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设
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项目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
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
合同的要求。
5.3.2项目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
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项目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
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项目设计文件应当保证项目安全性要求,满足项目经济性包
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
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项目的合理使用
寿命年限,并应在项目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不合格项目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项目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
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
(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35-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项目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
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
承担。
6.项目设计进度与周期
6.1项目设计进度计划
6.1.1项目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项目设计进度计划,项目设
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项目设计实践惯例,项目
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项目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项目设
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项目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
制节点检查项目设计进度情况。
项目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
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
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项目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
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项目设计进度计划,并附有关措
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
修订的项目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
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项目设计进度计划。
6.2项目设计开始
3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项目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
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
计人发出开始项目设计工作通知,项目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
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设计资料后,开始项目设计
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
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项目设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项目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项目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项目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项目设
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
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
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
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
37-
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
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
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项目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
包人应当适当延长设计周期。
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项目设计违约
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项目设计的义务。
6.4暂停设计
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延长的设计周
期。
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
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
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
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
38
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
的影响。当项目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
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6.5提前交付项目设计文件
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项目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
计人下达提前交付项目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
付项目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项目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
方案、缩短的时间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项目设计文件建议
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项目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项
目设计进度计划。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项目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
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项目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
前交付项目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项目设计文件的奖励。
7.项目设计文件交付
7.1项目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项目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
电子版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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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项目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项目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
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
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项目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项目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
定。
8.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8.1设计人的项目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同意后应按照相关约定组织
专家评审,取得专家评审意见并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按照报批程序上
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
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项目
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项目设计文
件15天内回复设计人是否可以展开专家评审工作,经发包人同意后按
照双方约定时间开展专家评审及后续报批工作。
发包人不同意项目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
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
项目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
的,视为设计人的项目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设计人的项目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
40
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及专家评审同意的项目设计文件进行修
改。
8.3项目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将发包
人及专家评审同意的项目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
府有关部门报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
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项目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
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
求修改设计人的项目设计文件。
8.4根据项目需要,由发包人及设计人双方协商确定项目设计文件
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由设计人负责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
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项目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设
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
答、解释其项目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
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项目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
间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设计文件,致使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
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
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
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41
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项目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项目设计文件审
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
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项目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无
法通过的,由此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
的责任。
9.现场配合服务
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
作人员提供工作方面的便利条件。
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
服务。如果发包人在双方约定的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
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合同价款
主要包括:
(1)项目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项目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
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42-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
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
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项目设计合同,在约定的
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
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
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项目设计
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项目设计合同,
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
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定金或预付款
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
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
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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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
工作。
10.4进度款支付
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
付进度款。
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
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
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约
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项目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
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
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项目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发包人变更项目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
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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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项目设计。
11.2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较大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
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应与发包人协
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
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与设计人
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基准日期后,与项目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
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
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
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
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
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
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1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
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
义务。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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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项目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
效。
12.3项目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
项目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项目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
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若没有项目设计责任险的设计人应
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13.知识产权
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
发包人为实施项目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
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
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
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项目所编制的文
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项目的运行、调试、维修、
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
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
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
识产权。设计人在项目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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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
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
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
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
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设计人未开始
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
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
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
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发包人未按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
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
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
r 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
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
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
合同项目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
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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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或
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
损失。
14.2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
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预付款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
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
项目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
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设计人对项目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项目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
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项目设计责任保险向
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项目设计责任保险的设计人应根据直接经
济损失程度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项目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
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
48-
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
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
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15.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
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
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
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
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
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项目设计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
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
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
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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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合同解除
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项目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
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
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项目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
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
17.争议解决
17.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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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
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
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
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
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
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
人各承担一半。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
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
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
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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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
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
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向设计人所
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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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6 zs.yngp.com/coniract_contract.do?method=printCover&contract_id=-72c8aca2.18c3e4d2810.2b17&modelcustom_id=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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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供应商公章)名称: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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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2023年12月日
丙方(鉴证方公章)名称: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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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田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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