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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黑财采投处〔2021〕20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哈尔滨泉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亚麻街134号206室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商务厅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73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79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黑龙江省商务厅_“龙江云展会”平台一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C〔2020〕9248)整包”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为:
(一)投诉人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回复意见序号2(商务部分第一项评分标准:投标单位提供近三年以来同类项目的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为准。每个案例得0.2分最多得1分),答复内容不满意。
(二)投诉人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回复意见序号3(商务部分第二项评分标准:有政府服务类平台及系统类、线上展会类、线上商品购物应用软件著作权,一项得0.3分,最多得3分;要求软件著作权获得时间在招标公告之前),答复内容不满意。
(三)投诉人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回复意见序号4(价格部分评分标准:采用低价优先算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投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答复内容不满意。
(四)投诉人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回复意见序号6(技术方案第八项评分标准:(10分)具备完善的进度控制方案与培训方案、项目团队建设方案、测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保障方案;全部方案具备、内容全面、响应机制全面、措施可行性高得10分;每缺一项、内容不完整、方案不可行扣2分,扣完为止;没有提供方案不得分),答复内容不满意。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要求提供同类项目业绩,不违反《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不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况。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招标文件中将与采购项目无关的政府服务类平台及系统、线上商品购物应用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招标文件不包含货物类的采购内容,所设价格分值比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查证,招标文件中使用内容全面、响应机制全面、措施可行性高等模糊性表述,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四)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针对投诉事项成立的问题,修改采购文件,并按照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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