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福区疾控中心实验室理化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微信分享
关注项目
标讯收藏
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立即查看
|
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分项报价表.pdf 合同明细.xls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30703001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国药集团长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开福区疾控中心实验室理化仪器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30703001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乙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免费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将所有设备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费用,并送货到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85296.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甲方分三次支付完款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63972.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63972.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 4.2 收款账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国药集团长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6810010010084409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软件和资源均为正版合法资源,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如因产品质量、版权纠纷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等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5.2.2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一年(技术参数中有具体要求的按要求执行),所供产品(离子色谱仪)提供2年免费质保期(即在原质保一年基础上延长一年质保),质量保证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人为或不可抗力及易损件除外)。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须向厂家购买。 5.2.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在质保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的(易损件、人为损坏及不可抗力除外),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免费上门修理或更换,电话响应时间30分钟内,到达现场时间1小时。5.2.4设备检定、校准工作均由乙方组织实施,并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按照仪器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要求检定、校准全部项目,技术参数与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要求不一致时,以更高要求为准(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没有的项目不需要检测)。5.2.5故障响应 1)提供7x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x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x8 小时的现场支援。故障电话响应时间30分钟,到达现场时间1小时。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5.2.6培训:乙方按采购人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培训内容应包括产品的结构、性能、安装、调试及维修方法,使受培训人员能正确进行操作和常见故障排除处理,以及招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具体培训方案见投标文件) 5.2.7售后服务机构及维修人员:国药集团长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物流组:尹武13007426618售后组:张宏15616129853、唐远扬18874811060核心产品离心色谱仪:制造商专职工程师:许士贵 15221600875、宋子杰15221619075官方售后服务咨询电话:4006505118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3.2货到安装调试合格并经采购人确认后,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递交验收申请,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依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 5.3.3验收小组应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如下要素及要点: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合同编号、验收方式,每一项采购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与配置(或服务内容与标准)、数量、单价、合计金额、是否通过验收,明确项目的验收结论性意见,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服务已完成、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有出入的,应在验收书上逐项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所有成员、中标(成交)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对验收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和约定按时进行货物验收,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 6.1.2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经甲方指定联系人签收货物后,甲方应负责现场保管责任(为了保证所到货物的完好性,未经乙方及厂家工程师到场,甲方不得私自拆开产品外包装,否则造成的货物零部件丢失或损坏由甲方自行承担。) 6.1.3保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所悉的乙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方具有保密义务,没有乙方的书面认可不得第三方出示、泄露,否则甲方将承担因此引起的相应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和约定向甲方提供原厂正品并完成设备的安装及调试。 6.2.2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2.3保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所获悉的甲方属于保密的内容,乙方具有保密义务,没有甲方的书面认可不得向第三方由示,泄漏,否则乙方将承担因此引起的相应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4.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7.4.2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4.3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7.4.4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5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的变更1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网,乙方不得拒绝。1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1.2合同中止与终止11.2.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维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1.2.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11.3合同转让和分包1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1.3.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11.3.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11.4不可抗力11.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11.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1.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附件列表:
分项报价表.pdf 合同明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