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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拱北、前山厂膜组器更换项目(2023年-2024年)[项目编号:CZ20240072]答疑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关于拱北、前山厂膜组器更换项目(2023年-2024年)[项目编号:CZ20240072]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拱北、前山厂膜组器更换项目(2023年-2024年)[项目编号:CZ20230594]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答复如下:
疑问1:
经济标评审中“评分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其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标书的技术和商务总分须大于等于招标文件中技术和商务总分(60分)的40%,否则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不参与评分基准价的计算)。”
疑问:
招标文件在商务技术评审细则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业绩、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科研平台等,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技术、商务条件、业绩、奖项要求,在经济评审中限定有效投标报价,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同时该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不要直接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或按原文件执行”,否则我方默认招标人同意上述理解并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审议。
答:此为本标书评分基准价的计算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无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未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疑问2:
商务标评审中“成套设备生产厂家实力”第3条:
成套设备生产厂家(膜组器制造商)PVDF中空纤维膜年产能:
大于300万平米的,得4分;
大于250万平米,小于等于300万平米的,得3分;
大于200万平米,小于等于250万平米的,得2分;
大于150万平米,小于等于200万平米的,得1分;
小于等于150万平米的,不得分。
疑问:
根据以往招标文件要求,均要求年产大于200万平米产能即可,本次招标修改产能要求的条件,据了解行业内有300万年产能的仅碧水源、膜天等少数生产厂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该条设置不合理。
答:根据市场调查,国内国外膜厂家年产能提高,行业内300万年产能的膜厂家并不局限于碧水源、膜天等生产厂家。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疑问3:
1、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中“设备性能1-4项”注:合同中的一方需为使用单位业主,如合同无法提供相关设备性能参数,还可增加提供使用单位业主(默认为市政污水处理企业)的使用证明或验收证明作为佐证材料,佐证材料需加盖使用单位业主公章,不提供者或者提供佐证材料无法有效佐证设备性能参数者,不得分。
疑问:
①设备性能1-4项设定使用单位(默认为市政污水处理企业)业绩,据了解行业内有使用单位业绩的仅碧水源、膜天等少数生产厂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该条设置不合理。
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设备性能第3、第6项设置不合理。
请不要直接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或按原文件执行”,否则我方默认招标人同意上述理解。
答:回复疑问①:如投标人无法直接提供与使用单位业主直接签订的合同,可提供膜品牌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使用单位业主的业绩合同(且相关合同业绩需证明产品用于市政污水处理企业),也是符合要求的。如合同无法提供相关设备性能参数,还可增加提供使用单位业主(默认为市政污水处理企业)的使用证明或验收证明作为佐证材料。
回复疑问②:针对招标文件设备性能第3、6项,该两项根据评审因素已设置了具体得分标准。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疑问4:
招标文件P25,技术标评审中“对投标人所承诺的MBR膜组器维护性清洗频率进行评价”,要求提供合同业绩及相关证明,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有业绩及已经投入运行时间的要求,因为品质较差的新投运MBR膜组器也是可以在短时间内满足评审要求的。
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疑问5:
招标文件P26,技术标评审中“对投标人所承诺的MBR膜组器恢复性(离线)清洗频率进行评价”,要求提供合同业绩及相关证明,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有业绩及已经投入运行时间的要求,因为品质较差的新投运MBR膜组器也是可以在短时间内满足评审要求的。
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疑问6:
招标文件P26,技术标评审中“MBR膜组器设备自带节能脉冲曝气装置”,请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已稳定运行至少2年及以上合同业绩及使用单位业主的证明材料。
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疑问7:
招标文件P27,技术标评审中“膜平均运行通量评价”中,请问是否要求所提供的业绩合同中的一方需为使用单位业主。
答:在技术标评审中“膜平均运行通量评价”中,所提供的业绩合同中的一方必须为使用单位业主,如投标人无法直接提供与使用单位业主直接签订的合同,可提供膜品牌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使用单位业主的业绩合同(且相关合同业绩需证明产品用于市政污水处理企业),也是符合要求的。如合同无法提供相关设备性能参数,还可增加提供使用单位业主(默认为市政污水处理企业)的使用证明或验收证明作为佐证材料。
 
疑问8: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贵司拱北、前山厂膜组器更换项目(2023年-2024年)采购项目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该项目部分条款设置有失公平、公正竞争原则,违背中央关于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总体要求,损害了潜在投标人的权益,特提出质疑事项及依据如下:
一、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中的“设备性能”第1点(1.对投标人所承诺的MBR膜组器维护性清洗频率进行评价)、第2点(对投标人所承诺的MBR膜恢复性(离线)清洗频率进行评价)第4点(4.根据投标人所承诺的膜纯水透过率进行评价)中的注释1中关于设备性能中同时需提供一份与性能相关的MBR工艺(采用帘式中空纤维脱或微滤或超滤膜。注:板式膜除外))的合同业绩和与该合同对应的发票扫描件,合同中的一方需为使用单位业主。如合同无法提供相关设备性能参数,还可增加提供使用单位业主(默认为市政污水处理企业的使用证明或验收证明作为佐证材料,佐证材料需加盖使用单位业主公章,不提供者或者提供佐证材料无法有效佐证设备性能参数者,不得分。
质疑内容: 在上述评分要求中,要求提供一份与性能相关的MBR工艺(采用帘式中空纤维膜或微滤或超滤膜。注:板式膜除外)的合同业绩和与该合同对应的发票扫描件,合同中的一方需为使用单位业主。业绩合同分两种情况:1、进口品牌及大部分国内的知名品牌都是通过代理或合作方授权投标,合同是代理或合作方与使用单位业主直接签定合同,膜厂家与使用单位业主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2、目前污水处理项目的新建、扩建工程都是EPC、总包的方式进行,项目的采购主体是EPC主体、总包主体,膜厂家与EPC主体、总包主体直接签定合同,本次招标要求合同中的一方需为使用单位业主,属于不合理和歧视性的限制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五部门连发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其中也特别强调“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克争;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建议修改为:业绩合同用于污水处理行业即可。(注:怎么界定使用单位业主,使用单位业主既是购买单位,总包方也属于使用单位业主)
答:如投标人无法直接提供与使用单位业主直接签订的合同,可提供膜品牌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使用单位业主的业绩合同(且相关合同业绩需证明产品用于市政污水处理企业),也是符合要求的。如合同无法提供相关设备性能参数,还可增加提供使用单位业主(默认为市政污水处理企业)的使用证明或验收证明作为佐证材料。
 
疑问9:
二、技术标评审中的“设备性能”第5点根据投标人所承诺的MBR膜组器投入运行后5年(即膜组器满足承诺平均运行通量的连续使用5年)内膜平均运行通量进行评价中的注释3:要求投标人对本项目及拟投设备的膜平均运行通量承诺,并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承诺函及证明材料均要求投标人及成套设备生产厂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材料为证明拟投设备厂家的确有项目案例可以满足其承诺,证明材料要求为:提供一个污水处理MBR工艺(采用帘式中空纤维膜或微滤或超滤膜。注:板式膜除外)目设计规模≥2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目该项目运行时间大于等于2年,并附运营单位数据的用户证明(内容需有案例项目名称、规模、运营单位、项目地址、拟投品牌MBR设备的投运时间,廊道及膜组器数量,膜面积,目前可达到的膜平均运行通量),如合同中无法证明业绩项目为MBR工艺器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或备案证明),以佐证业绩功目是否采用MBR工艺。
质疑内容:注释中要求证明材料要求为:提供一个污水处理MBR工艺(采用帘式中空纤维膜或微滤或超滤膜。注:板式膜除外)且设计规模≥2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目该项目运行时间大于等于2年,并附运营单位数据的用户证明(内容需有案例项目名称、规模、运营单位、项目地址、拟投品牌MBR设备的投运时间,廊道及组器数量,膜面积,目前可达型的膜平均运行通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五部门连发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其中也特别强调“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该条注释条款中规定了用户证明的具体内容,有偏向性的可能,建议取消用户证明的格式内容。
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证明材料要求仅规定了用户证明里面需要具体应提供的证明内容,对格式要求无要求,投标人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编辑证明材料,但证明材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列举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否则视为无效证明。
 
疑问10:
招标文件第30页相关业绩评分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投膜设备品牌在中国大陆内有作为污水处理MBR工艺(采用帘式中空纤维膜或微滤或超滤膜。注:板式膜除外)设备供应商中标成套膜组器、膜片(核心部件)的设计处理水量2万吨/天(含2万吨/天及以上)且出水标准达到《城 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及以 上)的污水处理厂(含中水或再生水生产)项目,可作为业绩得分,采用分级得分制……小于2万吨/天,该业绩属于无效业绩,不得分;”
提问:本项目合同业绩规模2万吨/天即可得分不合理,虽然做了分级得分,但与本项目所采购规模存在较大差异。按本项目采购需求,需求规模在9.4万吨/天以上,评分设定的业绩规模与项目特征差异较大,不能有效区分投标品牌的技术及品牌实力。建议提高最低得分的项目规模并限制合同业绩份数。
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疑问11:
招标文件第31页经济标评审价格评分细则:“  1)评标基准价格:a.…… b.…… c.当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5家时,评分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其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标书的技术和商务总分须大于等于招标文件中技术和商务总分(60分)的40%,否则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不参与评分基准价的计算)。”
提问:当投标人>5家时,是否是先剔除技术或商务低于40%得分的单位再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
答:在经济分评审时,先剔除技术和商务低于招标文件中技术和商务总分(60分)的40%得分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如剔除后的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5家时,评分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其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如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技术和商务总分均小于招标文件中技术和商务总分(60分)的40%,则按评分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疑问12:
招标文件第22页重要提示:如投标人在珠海水控集团物资及服务集中采购供应商履约评价结果被列入有不合格或黑名单的且在受限期内的,技术、商务标评审不得评中级以上,以招标人提供的珠海水控集团供应商不合格及黑名单汇总表为准。
提问:列入水控集团供应商黑名单的单位也能参与水控系统投标吗?技术、商务标评审不得评“中级以上”与技术、商务评审分值是否有冲突,如何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分是否照此执行?
答:列入水控集团供应商黑名单的单位可以参与投标。列入水控集团供应商黑名单的单位在技术、商务标评审不得评“中(良)及以上”。
 
疑问13:
质疑内容:注释中要求证明材料要求为:提供一个污水处理MBR工艺(采用帘式中空纤维膜或微滤或超滤膜。注:板式膜除外)且设计规模≥2万吨及以上的项目,且该项目运行时间大于等于2年,并附运营单位数据的用户证明(内容需有案例项目名称、规模、运营单位、项目地址、拟投品牌MBR设备的投运时间,廊道及组器数量,面积,目前可达到的平均运行通量)。该条注释条款中规定了用户证明的格式内容,存在一定偏向性的可能,应取消用户证明的格式要求。
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证明材料要求仅规定了用户证明里面需要具体应提供的证明内容,对格式要求无要求,投标人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编辑证明材料,但证明材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列举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否则视为无效证明。
疑问14:
质疑内容: 注释中要求提供一份与性能相关的MBR工艺(采用帘式中空纤维膜或微滤或超滤膜。注:板式膜除外))的合同业绩和与该合同对应的发票扫描件,合同中的一方需为使用单位业主。1、进口品牌及大部分国内的知名品牌都是通过代理或合作方授权投标,合同是代理或合作方与使用单位业主直接签定合同,膜厂家与使用单位业主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2.目前污水处理项目的新建、扩建工程都是EPC、总包的方式进行,项目的采购主体是EPC主体、总包主体,膜厂家与EPC主体、总包主体直接签定合同,本次招标要求合同中的一方需为使用单位业主,该条不适合大部分的膜厂家,该条款不具备普遍性带有明显的偏向。建议删除“合同中的一方需为使用单位业主”内容。
答:如投标人无法直接提供与使用单位业主直接签订的合同,可提供膜品牌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使用单位业主的业绩合同(且相关合同业绩需证明产品用于市政污水处理企业),也是符合要求的。如合同无法提供相关设备性能参数,还可增加提供使用单位业主(默认为市政污水处理企业)的使用证明或验收证明作为佐证材料。
疑问15:
请问设备设计方案评审项中“产品生产历史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成套设备生产厂家(膜组器制造商)的所投产品最早的业绩时间进行评判”,关于产品生产历史最早的业绩是以生产厂家膜生产基地生产的最早业绩为准,还是以膜品牌商销售业绩为准?(早期膜品牌商存在早期生产设备不完善的情况下,采取外协代工生产的方式销售供货或代理国外品牌进行销售,这类销售业绩无法证明自主生产),这种业绩合同如无法证明所投产品是自主生产,请问是补充提供膜组器生产基地的竣工验收报告还是提供政府方面立项批复文件予以佐证?
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关于产品生产历史最早的业绩是以膜品牌商销售业绩为准,业绩需体现拟投品牌。
疑问16:
招标文件中关于设备性能的合同业绩要求:“合同中的一方需为使用单位业主”设置不合理,该条款与合同履行无关,无法证明设备性能好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如投标人无法直接提供与使用单位业主直接签订的合同,可提供膜品牌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使用单位业主的业绩合同(且相关合同业绩需证明产品用于市政污水处理企业),也是符合要求的。如合同无法提供相关设备性能参数,还可增加提供使用单位业主(默认为市政污水处理企业)的使用证明或验收证明作为佐证材料。
疑问17:
招标文件中关于设备性能要求MBR膜组器设备自带节能脉冲曝气装置,我司产品通过其它形式曝气方式也可达到节能要求,是否可替代招文所表述的节能脉冲曝气装置。若不行,据了解该技术国内只有少数厂家成熟应用,此项是否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具有倾向性。
答:根据市场调查,有多家膜生产厂家的膜组器设备自带节能脉冲曝气装置。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相关补充公告如有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公告为准。其他不涉及上述内容的按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相关补充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招标人: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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