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瓜州县春民工程机械租赁部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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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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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案件编号:安荒管罚字[2024]4号
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3月29日,我中心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瓜州县春民工程机械租赁部在未取得保护区准入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瓜州县榆林河河道治理项目施工,在榆林河河道东岸堆放石块面积约3公顷,且现场进行石块破碎,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被我中心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处罚决定:当事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甘肃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决定责令当事单位恢复被破坏的地貌,并对当事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200元的行政处罚。
公示时间:2024年4月11日至4月17日,公示期7天。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
2024年4月11日详情请下载附件!
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3月29日,我中心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瓜州县春民工程机械租赁部在未取得保护区准入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瓜州县榆林河河道治理项目施工,在榆林河河道东岸堆放石块面积约3公顷,且现场进行石块破碎,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被我中心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处罚决定:当事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甘肃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决定责令当事单位恢复被破坏的地貌,并对当事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200元的行政处罚。
公示时间:2024年4月11日至4月17日,公示期7天。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
2024年4月11日详情请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