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二片区)设计施工(EPC)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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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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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模板 | |||
投资项目代码 | 2112-441624-04-01-312432 | ||
投资项目名称 | 和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 | ||
招标项目名称 | 和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设计施工(EPC)总承包 | ||
标段(包)名称 | 和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二片区)设计施工(EPC)总承包 | ||
公示名称 | 和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设计施工(EPC)总承包(标段二)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开标日期 | 2024年5月22日 | ||
评标情况 | 第一中标候选人:商务技术标得分36.16,投标报价得分59.49,综合得分95.65。 第二中标候选人:商务技术标得分26.74,投标报价得分59.95,综合得分86.69。 第三中标候选人:商务技术标得分24.42,投标报价得分59.99,综合得分84.41。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主)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广东弘顺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成)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3元 | ||
质量承诺 | 设计质量要求:按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设计准则和相关规范要求,满足招标人的功能需求,并通过招标人及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审查。 施工质量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 工期(交货期) | 总工期365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要求:30日历天;施工工期要求:335日历天。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设计项目负责人:周恒 施工项目负责人:叶德聪 | 资质资格 | 设计项目负责人:1312198 施工项目负责人: 粤2442021202203610 |
业绩 |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 | 完全符合,详见公示附件投标文件 | |
业绩情况 |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主)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西城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 | 109945906.39元 | ||
质量承诺 | 设计质量要求:按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设计准则和相关规范要求,满足招标人的功能需求,并通过招标人及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审查。 施工质量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 工期(交货期) | 总工期365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要求:30日历天;施工工期要求:335日历天。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设计项目负责人:沈晓锋 施工项目负责人:周威 | 资质资格 | 设计项目负责人:G3300228005 施工项目负责人: 粤2442023202316016 |
业绩 |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 | 完全符合,详见公示附件投标文件 | |
业绩情况 |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主)广东恒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河源市恒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成)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 | 109811894.10元 | ||
质量承诺 | 设计质量要求:按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设计准则和相关规范要求,满足招标人的功能需求,并通过招标人及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审查。 施工质量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 工期(交货期) | 总工期365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要求:30日历天;施工工期要求:335日历天。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设计项目负责人:齐子达 施工项目负责人:王正韬 | 资质资格 | 设计项目负责人:2022B109996 施工项目负责人: 粤1362015201510623 |
业绩 |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 | 完全符合,详见公示附件投标文件 | |
业绩情况 | / | ||
异议受理部门 | 和平县产城融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和平县阳明镇东山路64号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肖先生 | 联系电话 | 0762-5648005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联系电话 | 0762-5610913 |
联系地址 | 和平县滨河东路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5月24日 | 公示结束日期 | 2024年5月27日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 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和平县产城融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