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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询价-济微项目安全物资公开询价采购通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项目编号:FA00000024998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济微高速四标项目安全物资采购
询价文件
 
(询价编号:HB-JWSG4-AQ-2024-175)
       
 
 
 
 
 
 
 
 
项目名称: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济微高速四标项目
 
二〇二四年五月
 
第一章  询价通知
1.询价条件
1.1本询价内容使用人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济微高速四标项目
1.2询价人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济微高速四标项目
1.3本项目所需钢护筒已具备询价条件,现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线上询价。
2. 项目概况 
2.1项目概况:济南至微山高速济南至济宁新机场段施工四标段项目合同工期36个月,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0月,计划交工日期2025年10月。位于山东省泰安市、济宁市境内,标段起点自泰安市宁阳县伏山镇,自北向南穿宁阳县东疏镇,济宁市兖州区小孟镇、新驿镇等乡镇,终点位于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大庄村南,顺接在建济南至微山高速济宁新机场至枣菏高速段。本标段起讫桩号:K63+400—K88+563,全长25.163km。共设大桥698m/4座,中桥775m/12座,分离立交1393m/11座,通道桥266.5m/13座,涵洞80道,宁阳北、宁阳西2处互通立交。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整体式路基宽度27米。本项目标段内施工内容包含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叉工程、排水工程、防护工程、绿化环保工程(不含互通立交匝道圈及房建场区等绿化)、预埋管线工程、临时工程等、全线预制构件等。
2.1.1工程地点:山东省泰安市(如需现场查看请与项目物资部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联系,电话:18953113952)
3. 询价采购内容
3.1 本次询价采购内容:安全物资,材料明细详见《材料需求一览表》
3.2 本次询价采购的安全物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相关专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同时还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乙方所提交的投标书(若有)、技术资料和产品说明标准。如乙方提供样本的,应以上述标准、样本及文字资料中质量标准要求最严格的为准。同时还应符合该工程项目业主和监理对该材料质量提出的合理要求。
3.3本次钢护筒物资采购的供货期见《材料需求一览表》
4. 参与报价供应商资格要求
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项目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4.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4.3具有履行申请物资供应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约记录;
4.4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4.5获得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证的生产商;
4.6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mpm.ccccltd.cn/)注册,并获批准,取得合格供方资格的生产方或代理方。
4.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报价标,否则,相关报价均无效。
5. 询价通知的发布
本次询价通知于2024年5月12日至 2024 年5月16日23时55分(北京时间)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发布,报价人必须于截止时间之前在网上响应参与此次询价。
6.询价文件的获取
参与报价的供应商,请于2024 年 5月18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前通过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 (网址: http://ec.ccccltd.cn)下载询价文件。
7. 报价文件的递交
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4 年5月18日23时50分,报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报价表,并上传报价表扫描件。
8. 发布询价通知的媒介
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ec.ccccltd.cn,下同 )。
9. 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济微高速四标项目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8953113952
通讯地址: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济微高速四标项目
监督机构: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
  
项目名称: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济微高速四标项目
2024年5月12日
材料需求一览表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所需数量
技术标准
预计进场时间
备注
1
安全通道
钢板自制

100
以甲方要求为准
2024.6
送货地址:济微项目工地指定地点
2
安全通道防护棚
 
平米
3800
3
限高架
钢管焊接安装

90
4
架线杆
钢管焊接安装

300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中交路建安全物资物资采购合同
(外部一票制)
 
 
甲方合同编号:                     
 
 
 
 
甲    方: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乙    方:         
项目名称: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济微高速四标项目经理部
工程地点: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签订时间:2024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需方(甲方):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
供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货物明细
1.1甲方购买的材料明细见本合同附件3《物资价格构成一览表》。
1.2本合同数量为暂定,甲方有权调整数量(但乙方无权擅自增减数量),对于甲方施工现场需要临时补充或增加零星物资的,乙方应当及时供应,增加部分的货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乘以补充的物资数量计算,最终以甲方签认的合格数量为准。
2、合同价款
2.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单价由不含税单价和税金组成。增值税税率随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不含税单价执行本合同约定。
2.2不管本合同采用何种价格形式,不含税合同单价均指乙方将满足合同约定的合格物资安全运输至本工程施工现场甲方指定位置的交货价,并包含售后服务及维保等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费用。其中交货地卸货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交货地的卸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2.3本合同的价格形式为第2.3.1条固定单价。明细见本合同附件3《物资价格构成一览表》。
2.3.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的价格形式。即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价格风险及国家政策调整风险系数等均计入合同单价,除双方一致同意调整外,不含税单价不因任何原因予以调整。
2.4若本合同的物资是经过招投标的,则在招投标阶段的招标文件及其澄清、答疑、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与要求、乙方的承诺均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前述文件或其中的某一部分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以提出较高要求的内容为准。相应地,即使在本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但在前述文件中已经提出的要求,均构成乙方的义务或本合同相应条款的一部分,本合同价款已包含了乙方全面履行该等义务及达到该等要求的所有费用。
2.5关于合同价款的其它约定:  无 。
3、质量标准和质量保证
3.1 本合同下的货物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相关专业的安全标准,符合甲方技术部要求。如乙方提供样本的,应以上述标准、样本及文字资料中质量标准要求最严格的为准。同时还应符合该工程项目业主和监理对该材料质量提出的合理要求。
3.2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均是全新的,且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及所要求的功能,并保证全部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第3.3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使用良好。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根据有关检测机构按有关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质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等),甲方有权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索赔。
3.3  质量保证期按照本条第(一)种方式确定:
(一)合格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自该工程整体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的期限为6个月。
(二)质量保证期货物经验收检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的期限为6个月。
3.4  在质量保证期届满之前,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所有存在缺陷或损坏的货物(因用户使用不当和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更换的货物质量保证期仍为12个月,若质保期已经开始计算,则自更换完成且经甲方和/或最终用户书面认可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对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证期已过,由于货物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乙方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仍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及第三方因此受到的任何损失。
3.5  乙方应当免费对甲方或者材料的最终用户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及售后服务,售后服务的具体要求为: 无 。
3.6  合同约定或标配之外的货物配件、附件的更换及费用: 乙方承担 。
4、交货时间和地点
4.1  本合同货物交付地点和相关服务的履行地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济微高速四标项目经理部工地指定地点。
4.2甲方在采购每批次货物前,应向乙方发送供货订单,供货订单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供货订单后3日内向甲方交付,并在发货后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货和验收准备。乙方无法按照供货订单交付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供货订单后2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提出异议,否则应视为乙方能够按照供货订单交付货物。
4.3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交付货物的单证和资料,甲方没有要求的,应按照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每一批次货物应随附的单证和资料包括出厂证明、质量合格证、材质单、检验报告、标牌、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随附的文件,乙方应确保货物与随附单证和资料相符。
4.4 货物交付时,应当一并交付符合约定的或标准配置的配件及附件。未按约定交付配件或附件的,视为逾期交货。
4.5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时间内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就地卸车,并承担货物在甲方接收之前的保管工作及一切风险和费用。
5、货物的包装、保管和运输
5.1 乙方提供免费的包装并标识。标的物包装必须保障保护货物及安全,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甲方对货物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因乙方包装、标识不符合合同要求并致货物毁损、丢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5.2货物运输需必要的包装、苫盖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或防护措施,确保捆绑牢固,无抛洒、无遗漏、无污染,应满足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交付地点。若因乙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导致甲方被行政部门、建设单位处罚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5.3乙方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区域,应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按照甲方现场人员指定区域规范停车、卸货。
5.4乙方运输工具在材料运输及进出现场的过程中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5.5乙方应对运输、装卸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对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交通安全等事故承担责任。
6、验收和检验
6.1 双方约定,验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6.1.1交付货物时,甲方对货物的包装、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在3日内进行初步验收,没有异议的,甲方予以签字确认,但甲方的签字并不代表对货物质量的认可。
6.1.2货物初步验收进场后,甲方按规定对货物的质量和性能等进行进一步检测。若经甲方检测质量或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及时将质量异议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后3日内到达交付地点处理。在异议期间,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该批次货款。甲方自签收该批次货物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经甲方验收合格或视同符合质量标准,并不能全部或部分免除乙方的质量担保责任,若事后经有权机构认定乙方货物质量或性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仍应当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6.1.3双方就货物质量或性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选择一家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复验费由甲方负担;复验不合格的,复验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2数量验收
6.2.1物资须逐件过磅、检尺、量方、点数。本合同数量验收方式 点数或检尺。双方代表在【收料单】(收料单、发料单、送货单、运输单等收发料凭据的名称)上共同签字。【收料单】(过磅单、发料单、送货单、运输单、验收单等收发料凭据的名称)应包含当批次货物的规格、数量、型号等,但不包含价格,如上述文件中有任何价格、价款信息,无论何人签字或盖章,该等价格、价款都不是对合同的变更,对双方均无约束力。非经甲方指定的人员签署的收料单,不得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7、结算、发票和支付
7.1货款结算:
7.1.1按月结算,甲乙双方以每月11日至次月1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在每个结算周期届满后3日内按照送货单、过磅单、验收单等核对合格物资数量并办理结算。
7.1.2结算单必须为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经乙方盖章后生效。乙方办理结算人员必须经书面授权委托,并将书面授权委托手续原件提交甲方。
甲方指定的结算办理人:郭甜甜 职务: 材料会计电话: 18734169163
乙方指定的结算办理人: 见本合同第14.1条款。 
7.2发票
7.2.1乙方纳税人性质为:  (①一般纳税人;②小规模纳税人);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发票类型为: ①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②普通发票)。本合同采用一票制,增值税率为:   %;
7.2.2乙方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必须与合同签订方一致,结算付款汇入以乙方名称开立的指定账户。若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合格或者乙方擅自作废、冲红发票等原因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受到的税务罚款、甲方补缴税款、甲方由此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乙方不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若因乙方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受到的税务罚款、甲方补缴税款、甲方由此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7.2.3乙方应当在增值税发票开具后15天内送达甲方,逾期送达或因乙方其他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全部损失。
甲方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如下:
纳税人名称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
9111000059062789XU
税务登记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
税务登记联系电话
010-64181166
税务开户银行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
税务开户银行账号
110060224018010055393
专票联系人及电话
向秀娥13938113783

乙方提供如下账户接收电汇/票据货款: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7.3支付
7.3.1甲方按照以下节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
本合同无预付款。
月度结算款:每笔货款付款前,乙方均需要先提供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验票有效后在收到发票30日内支付。货款具体支付条件为:每月10日甲乙双方进行对账,乙方根据对账金额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按月支付乙方材料款70%,余27%计入下月进货款中一并结算,依次类推(无发票部分不予结算)。
最终结算:乙方全部供货完毕、物资验收合格且无质量或其他等瑕疵或争议,甲乙双方于3月内办理最终结算,最终结算后 30 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
7.3.2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每月扣除当批次货款的3%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本合同第3.3条所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办理最终结算,甲方在扣除乙方合同履约过程中因质量、延期交付及其他违约情况等所有违约金后,剩余部分30日内支付给乙方。若乙方所提交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其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
7.3.3甲方以以下第 ③种形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
①现金电汇/网银支付;②票据支付(银行承兑、商业承兑、供应链金融等金融产品),具体指: 如6个月银行承兑 ;③混合支付(现金电汇/网银、票据、保理等金融产品的组合),具体指: /。
7.3.4若采取非现金形式支付的,金融票据的贴息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3.5甲方支付形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拒绝。但乙方接受票据或金融产品的,视为双方达成一致变更了支付形式,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补偿贴息等费用。
7.3.6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每笔款项前,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等额有效发票。乙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等额有效发票,是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项下每笔款项的前提条件之一。乙方未先提供对应的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视为付款条件不成就,甲方无付款义务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
8.1.乙方违约责任:
8.1.1乙方所交物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不符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免费退货、换货、补货等补救措施,退换补货后重新交付迟延的,还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引起甲方项目工期延误等损失的,按损失赔偿。
8.1.2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万分之5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按照甲方损失赔偿。
8.1.3乙方交付物资的质量或性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每发生一批次,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退换货。乙方承担质量违约责任或采取补救措施,并不免除乙方由此造成的交货迟延等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造成甲方损失的,按照甲方损失赔偿。
8.1.4乙方提前交付或多交货物,甲方有权拒收。经初验合格且甲方接收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提前接收或多收而额外发生的保管、维养等费用,对提前交付期间发生的非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交付物毁损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8.1.5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8.1.6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交付每一批次货物应随附的附件、配件、单证和资料,包括出厂证明、质量合格证、材质单、检验报告、标牌等必备文件和甲方要求随附的文件,乙方应确保货物与随附附件、配件、单证和资料相符,若乙方未按要求提供随附附件、配件、单证和资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参照逾期交货相关条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1.7因乙方供应物资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事故,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5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造成甲方损失(拆除重建费用、项目工期延误损失、外部罚款、重新招采差价等)的,按照甲方损失赔偿。
8.1.8乙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停止向甲方供货的,应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合同总金额 20%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工期延误、重新采购差价等损失。
8.1.9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且乙方保证供应物资无权属方面瑕疵,否则应赔偿给甲方造成损失。
8.1.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承担转让债权金额5%的违约金。
8.1.1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不侵犯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货物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8.1.12依照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等),甲方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任一笔款项(含双方签署的其他合同中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而无需另行取得乙方的同意或许可。
8.2.甲方违约责任:
8.2.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0.1%违约金。
8.2.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1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2.3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逾期付款部分按照[合同订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2.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2.5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9、合同解除
9.1除法律规定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在分批履行的情形下解除未履行的部分:
(1)乙方单次逾期交货超过1日,或累计3批次交货延迟。
(2)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当期批次或累计不合格量超过当期或已供货量的10%;②累计 2 批次质量不合格;③已使用物资引起质量或安全事故;④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供货质量不能满足合同约定且乙方未提供可信服的证明。
(3)乙方在本合同的招标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欺诈、串通等行为。
(4)乙方在其与甲方的其他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或违约行为。
(5)乙方交付物资被主张存在权属争议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15日内未解决。
甲方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甲方项目工期延长损失、质量修复(拆除重建)、外部罚款、重新招采差价等全部损失。
9.2甲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其损失。
10、纠纷解决方式
10.1.各方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将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以下第(1)种机构解决:
(1)北京仲裁委员会
(2)甲方住所地(即北京市通州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本合同交货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0.2.争议解决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除和终止而无效。如就本条款关于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作出修改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并必须单独签订仅就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修改的协议,且其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字应与本合同所载的完全一致,方为有效。
10.3.凡因与履行本合同有关所签订的其他一切补充协议、签证单据、物权凭证和单据、确认函、以及债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再行约定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的,即使形成时间在后,也不得对抗以上条款的约定,如有违背,一律无效。
11、通知和联络
11.1【履约通知】各方有关本合同签署、履行中的通知和联系的方式如下:
甲方函联地址:(271400),地址: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济微高速四标项目经理部,收件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电话:18953113952
甲方电子邮箱:zjljjwxmsb@163.com
乙方函联地址: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       
乙方电子邮箱:      
11.2.【诉讼通知】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的特别约定:
各方确认,任何一方基于本合同或提出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或仲裁,除受案后各方另行向法院(仲裁委)提交新的送达地址外,各方同意人民法院(仲裁委)按照其提交的以下地址作为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即使拒绝签收,亦视为已送达:
甲方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101117)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法律风控部(收),电话:(010)64181166。
乙方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    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
11.3履约通知方式和诉讼通知方式互不通用,错用不发生通知或送达的效果。各方应保证以上联系方式正确且可送达。变更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地址(联系方式),应当分别按照对应的联系地址以纸质函件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当是将联系地址变更作为唯一事项的一个单独的通知,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任何一方按上述联系方式送达通知或文件的,因联系方式错误或对方拒收的,视为已送达。
12、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2 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3、合规条款
   乙方保证及承诺,乙方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甲方违反反腐败、反欺诈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公约及甲方管理制度,不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行贿、欺诈、承诺等不正当手段使得甲方或其管理人员不当履行其职责或义务的行为。若甲方管理人员有索贿等不正当履行其职责或义务的行为,可向甲方进行举报。举报途径: 见合规保护标准条款 。
14、其他条款
14.1除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及联络方式外,合同期间乙方授权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签字式样:           为本合同的签约及履约全权代表,代理与甲方的联络、签认、结算、支付票据签收等事宜,代表乙方执行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其行为后果。
14.2各方均明确:以任何形式变更本合同实质性条款,均须订立单独的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采用与本合同一致的签字盖章形式。一方或双方任何人员在收料单、送货单、结算单、对账单等任何单据上备注或填写变更本合同实质条款内容的(如合同单价、质量标准、支付、违约责任、争议管辖等),对双方均无约束力。非经甲方指定的人员签署的收料单,不得作为双方结算数量的依据。
14.3 鉴于甲方已经取得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证书,乙方在货物生产、运输、卸车等环节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之要求。避免污染物的超标排放和噪声污染的产生,对供应的货物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包装物,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分期分批进行回收,全力配合甲方做好此方面的工作。
14.4乙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或有违诚信及商业道德行为的,甲方有权将其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录,取消其在甲方及甲方下属公司的合格供应商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向有关单位或机构通报。
14.5本合同及其附件、附表均为打印文本,除本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合同经办人、指定角签人员)签名和合同签署日期的填写外,其他任何手写内容均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各方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15、合同生效
有关本合同份数及签字盖章生效的约定,各方均同意并接受按如下第二种方式进行:
第一种(双方实体印章场景适用):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自各方均加盖实体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成立即生效。
第二种(对方实体印章,我方电子章场景适用):
(1)本合同乙方加盖实体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甲方加盖电子合同专用章。
(2)甲方的电子合同专用章使用上海亘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契约锁产品,契约锁通过数字签名、公开密钥基础设施、数据存证等技术,保证甲方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满足《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与手写签名或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能够识别签名人身份,保证对经签名的内容若有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3)本合同的签约顺序约定如下:
①各方就合同文本条款及内容协商一致后,打印两份,甲方、乙方分别指定 何艳龙 、      每页角签,签字式样分别为          、         ,角签后的文本一份由乙方留存,另一份由乙方分别加盖实体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骑缝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本合同中指定的授权代理人     签字后将原件交由甲方;②甲方将乙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扫描成电子版,上传至中交集团电子签章系统加盖电子合同专用章。
(4)本合同自各方均盖章之日成立,甲方加盖电子合同专用章的时间(以时间戳为准)为本合同成立时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5)经甲方加盖电子合同专用章后的电子合同,由甲方以本合同“通知”条款中明确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本合同“通知”条款中乙方指定的电子邮箱,以备乙方查阅。甲方的邮件进入乙方指定邮箱收件系统或乙方电邮错误被退回或乙方拒收的,均视为电子合同发送成功并已被接收。
(6)各方均明确如下内容:各方均同意和接受以上有关本合同签署方式及签约顺序的约定,认可合同签章的形式以及合同成立和合同的效力,均不会因甲方使用电子合同专用章、乙方使用实体印章而否认合同成立以及合同的效力。
第三种(各方电子印章场景适用):
(1)本合同各签约方均通过中交集团电子签章系统完成电子签署,中交集团电子签章系统使用上海亘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契约锁产品,契约锁通过数字签名、公开密钥基础设施、数据存证等技术,保证各方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满足《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与手写签名或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能够识别签名人身份,保证对经签名的内容若有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2)【二选一】本合同双方的电子签署联系人及联系手机号码同本合同“履约通知”条款联系人及手机号码;本合同甲方电子签署联系人为       ,手机号码          ;乙方电子签署联系人为      ,手机号码          。
(3)本合同在各方均加盖电子印章时成立,最后一方完成电子签署时间(以印章时间戳为准)为合同成立时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4)各方均明确如下内容:各方均同意和接受以上关于本合同签署方式的约定,认可合同签章的形式以及合同成立和合同的效力。各方均不会因使用电子合同专用章而否认合同效力。
本合同附件如下:
附件:1. 廉政协议
2. 合规保护标准条款(一)
3. 物资价格构成一览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    方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东环广场A座8层
邮    编
100027
电    话
010-64181166
合同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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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电话
18953113952
监督举报电话
010-82016923
 
 
乙    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联系地址
 
邮    编
 
电    话
 
合同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附件1                   
廉政协议
甲方: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物资采购供应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采购供应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订立本廉政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协议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的利益,违反供应链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应向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或按本协议规定追究责任。
二、甲方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提供的健身、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资助或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等。
三、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股权、股票、债券等影响公平交易的财物或者输送利益。
(二)乙方不得与甲方员工就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私下交涉,不得以回扣、酬金、佣金、奖励、津贴、兼职工资等名目,让利给甲方员工及其亲属。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旅游、健身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六)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的亲友安排工作,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以各种理由提供借款或车辆房屋借用。
(七)乙方在甲方进行涉嫌不廉洁商业行为调查时,有义务配合并提供证据材料。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甲方上级单位监督部门按照职权,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合同金额1%的货款作为违约赔偿金,并将乙方列为黑名单,取消其以后作为甲方供应商资格,同时建议乙方上级监督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可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若乙方无上级纪检监督部门,则甲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单独检查,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六、甲乙双方有其他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影响正确履行物资购销合同的,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相关方予以责任追究。 
七、本协议作为物资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购销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双方办理结算完毕时止。
九、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甲方上级单位纪检监督部门一份,若乙方有上级单位,送该单位纪检监督部门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监督举报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附件2
合规保护标准条款(一)
 
双方同意,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构成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应共同遵守。
公务人员的定义
(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授权行使权力的公司、组织或个人;
(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四)公共企业(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企业)的官员及雇员。
遵守反腐败法律
(一)乙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与本协议项下进行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
(二)乙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
1、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
益:
(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
(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
(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
(4)协助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
2、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
(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持续义务
乙方在此声明并保证:乙方和乙方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
公务人员参与
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乙方现有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最终受益人股东(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最终受益人或股东成为公务人员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
无私设资金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从事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下拟进行的交易相关。
合规声明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每满一年之前30天内,乙方应提供其遵守反腐败法律的年度合规证明。
赔偿
乙方承诺:甲方及其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及股东不承担由于乙方违反本附件项下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终止权
根据可靠消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陈述或有正当来源的新闻报道,如甲方认为乙方已实质性违反其在本附件中关于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视为乙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无论乙方是否因为违反反腐败法律而获罪或受到其他处罚,甲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承担违约金或对乙方进行赔偿。
审核权
乙方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规定。乙方同意,经甲方事先通知,甲方或甲方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乙方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甲方及其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由甲方承担。
费用
乙方履行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项下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
调查通知
乙方同意,如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甲方;此外,如乙方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甲方。
境内咨询举报热线:010-82016923
境内咨询举报邮箱:zhongjiaohegui@ccccltd.cn
境外咨询举报热线:0086-10-82016267
境外咨询举报邮箱:compliance@ccccltd.cn
 
 
 
 
 
 
 
第三章 报价表格式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济微高速四标项目安全物资报价单
询价人名称: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济微高速四标项目
编号:HB-JWSG4-AQ-2024-175           
 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质量标准
计量
单位
数量
到站单价(含税)
税率
到站合价(含税)
发站
交货地点
备注
1
2
 
3=1*2
1
安全通道
钢板自制
以项目要求为准

100
 
 
 
 
济微项目指定地点
含安装
2
安全通道防护棚
 
平米
3800
 
 
 
 
含安装
3
限高架
钢管焊接安装

90
 
 
 
 
含安装
4
架线杆
钢管焊接安装

300
 
 
 
 
含安装
合计
 
 
 
 
 
 
 
 
 
价税合计
¥   ,人民币大写:

 
注:1、本次报价为到站固定单价,包含出厂单价、运杂费、税金(增值税专用发票     %)、管理费用、利润、安装、调试等所有费用。钢护筒符合甲方图纸对该材料的技术要求。
2、甲方有权调整数量,最终以甲方签认数量为准。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物资信息
序号
设备物资名称
数量
单位1
其他安全防护用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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