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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NCZ(YC)004915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四标段的采购需求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采购标段
采购计划编号: 2023NCZ(YC)004915 项目名称: 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分包名称: 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四标段 分包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延续性项目总概算 930000.00
延续性项目本年预算(元):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延续性项目第二年预算(元):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延续性项目第三年预算(元):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报价方式: 总价采购项目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
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1是

0否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序号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1 投标人须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其他商务要求:1、投标人报价应包含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工、交通、差旅、等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采购人不再为本项目追加费用,供应商须保证达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2、同一投标人可同时投标本项目多个标段,但只能中标一个标段,如投标人已在某一标段中标,在后续标段仍排名第一的则顺延排名其后第一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某标段有多名投标人已在其他标段分别中标,则选择该标段未中过其他标段投标人中得分最高的为该标段中标人。


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合同约定

四、技术要求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标的清单(服务类)
序号 标的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单价 服务标准及详细要求 服务期限 备注
1 其他服务 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四标段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标的1-其他服务:一、服务范围: 负责:市妇联、团市委、市工商联、市科协,市信访局、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医疗保障局,东塔镇(+9村)、崇兴镇(+12村)、临河镇(+7村)(含乡镇政府及所辖村居)。 预算:31万元/年,含顾问服务费及服务单位全部案件代理费、驻村服务费及信访局坐班费 二、服务要求: 1.需委派7名以上熟悉行政法规及机关单位工作规则的律师组成服务团队,为服务对象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2.顾问团队成员律师执业年限不低于3年(含3年),其中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不少于3人; 3.正常工作时间须为信访局提供坐班接访服务。服务单位遇到紧急处理事务,其他时间随叫随到。 4.按要求落实3个乡镇所辖28个村居法律顾问派驻及服务工作。 5.参与市政府及各部门重大决策和涉及公众利益、重大决策后评估事项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及法律风险研判。对审查的合同、协议等文件有明确的可参考的意见建议,确保审查意见客观准确、专业严谨、务实可行,不得经常出具无法律性审查意见的意见书。审查意见书除承办律师签名外,还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6.参与规范性文件和涉法性文件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审查、评估(后评估)、清理,涉及法律事务问题文件的审查、评估; 7.参与服务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等审查、洽谈;9.受甲方委托,代理参加各类诉讼、仲裁、调解、执行、国家赔偿、劳动争议案件,维护甲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合法权益; 10.应甲方要求,为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方面的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工作; 11.协助甲方依法及时、准确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依法答复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甲方组织召开具体案事件听证会,起草相关公告、听证法律文书及报告; 12.协助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培训等法律事务; 13.协助甲方处理化解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和其它非诉讼民事、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为甲方依法处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14.就甲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有影响的重大事件,接受甲方委托参与调查、协调,并向甲方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意见,积极协助甲方妥善处理所涉法律事务,并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推动实质性化解争议; 15.对甲方行政执法及管理岗人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培训; 16.按照甲方要求,每月在市司法局坐班1天,机动处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遇到的涉法、涉诉、涉访等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意见。坐班律师执业年限不少于五年。 三、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原则上要求是中共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外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 1.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2.应邀参加党政机关举办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 3.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便利工作条件; 4.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取得工作报酬和待遇; 5.根据聘任机关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6.有权拒绝接受明显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指令。 7.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8.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未经授权,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或者利用法律顾问身份影响,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法律顾问的解聘情形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撤销、吊销律师执业资格、专业资格的; 3.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两次以上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或者不按期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 4.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5.经考核,其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工作的; 6.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重大失职行为的; 7.其他不宜继续承担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形。 七、灵武市政府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办法 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由市司法局及各用人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实行评分制,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费用支付等级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一、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核(40分)。 1.未按要求列席相关会议或未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8分;会议迟到半小时以内或提供法律服务滞后一次扣3分(迟到半小时以上按照未参会处理); 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5分; 3.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发生取证不全、举证不及时、履职不到位,答辩超期、上诉超期、未及时出庭等问题,每次扣10分,因此导致败诉或丧失诉权的每次扣20分,同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4.在提供的法律服务过程中质量差、效率低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一次扣5分; 5.服务期年度考核中,所代理案件(已结案件)每败诉1起(含上个服务期未结,本服务期审结案件)扣2分,对败诉案件的认定由司法局考核小组负责; (二)规范执业考核(50分)。 1.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给服务单位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 2.以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被投诉并查实的,一次扣10分; 3.任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一次扣15分; 4.未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完善工作记录的扣5分; 5.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10分。 (三)树立形象考核(10分)。法律顾问有损害市政府及各用人单位合法利益或形象的行为,一次扣5-10分。 (四)加分项目(10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2分;积极到服务单位化解行政争议,经调解,当事人申请撤诉并出具协议,最终为服务单位挽回经济损失或者化解矛盾纠纷的,一次加2分;提供乡镇(街道)、部门法治培训讲座的,一次加0.5-1分;以市政府名义提供全市范围培训的一次加3分(村居法治培训讲座不计分)。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80分-89分)和不合格(79分及以下)三个等次。 三、市司法局考核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书面考核,每年合同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会议进行综合考核,听取法律顾问述职,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评定考核等次。 四、市司法局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评定出法律顾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有一次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全额支付法律顾问费;考核结果低于90分的,每低1分,扣服务费2000元;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除扣除相应服务费外不再续聘。 八、灵武市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职责 1.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社区)重大项目谈判、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为群众解答日常生活生产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接受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接受村(社区)“两委”或群众参与诉讼活动的,应酌情减免服务费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开展法治宣传。定期举办法治讲座,普及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引导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4.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应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邀请,可以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为调处医疗卫生、交通损害赔偿、农村土地征用、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家庭邻里关系、基层涉农合同等领域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5.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所服务的村(社区)累计服务16小时,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大型法律服务进村(社区)活动。 6.服务乡村换届选举。深入开展换届知识普及和纪律教育,处理村(居)“两委”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对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列席村(居)重要会议,参与论证、拟定方案并进行法律评估,协助市委高质量完成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九、灵武市司法局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自治区司法厅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主要目标是推动法律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改善基层自治管理,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村(社区)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格局。适用于灵武市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适用范围为灵武市各乡镇(街道),村(社区)。 第三条 律师受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社区)重大项目谈判、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二)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为群众解答日常生活生产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接受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接受村(社区)“两委”或群众参与诉讼活动的,应酌情减免服务费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开展法治宣传。定期举办法治讲座,普及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引导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四)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应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邀请,可以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为调处医疗卫生、交通损害赔偿、农村土地征用、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家庭邻里关系、基层涉农合同等领域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五)服务乡村换届选举。深入开展换届知识普及和纪律教育,处理村(居)“两委”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对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列席村(居)重要会议,参与论证、拟定方案并进行法律评估,协助市委高质量完成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所服务的村(社区)累计服务16小时,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大型法律服务进村(社区)活动。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四条 受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二)在全区范围内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四)近两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五)身体健康,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 (六)其他;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应当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对于村(社区)指名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满足。 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不得自行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因故暂时不能按照要求履行法律服务职责时,需提前至少3天向律师事务所主任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应提前至少2天与村(社区)进行联系沟通,指派符合要求的其他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完成法律服务。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原指派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合同期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法律顾问合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村(社区)充分协商,另行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原指派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合同期内因执业机构发生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村(社区)协商,另行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村(社区)要求继续聘用原法律顾问的,将根据原法律顾问及其原执业律师事务所、现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意愿进行协调,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村(社区)提出推荐意见。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村(社区)协商,及时作出处理并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 (一)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二)合同期内,累计无故不按时到村(社区)值班3次(含3次)以上,也未另行指派其他人员值班的; (三)在处理矛盾纠纷时,由于处置不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扩大的; (四)服务质量较低,村(社区)“两委”和村(社区)群众评价较差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给予停业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与村(社区)沟通,更换法律顾问律师,两年内不得再指派其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三章 考核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是指司法机关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当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其法律顾问工作业绩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对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估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意见。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司法所具体负责。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内容包括村(社区)“两委”干部与群众评价、工作日志、服务时间、工作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内容。评估基本分为100分,评估结果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 第十二条 基层干部与群众评价内容,分值20分。主要包括村(社区)“两委”干部和群众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评价。 开展前款工作采取书面问卷调查或者电话调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工作台账,分值10分。主要包括法律顾问认真填写法律服务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工作台账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一村(社区)一卷,法律顾问应对工作台账中反映当地法律需求的有关情况、状态予以分析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为村(社区)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分值15分。每月到所在村(社区)值班接受法律咨询(不少于8小时),同时在村(社区)公布联系方式,加入村(社区)微信群,解答村(社区)群众的法律咨询; 第十五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分值10分。每季度至少1次为村(社区)、辖区学校、单位、企业、群众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村(社区)群众依法维权、信访,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 第十六条 协助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分值10分。参与村(社区)及辖区司法所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七条 协助村(社区)妥善安置处理信访问题,分值10分。有针对性提供信访案件法律意见,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的处理,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提供法律援助,分值10分。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困难群众向法律援助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参与村(社区)的民主自治工作,分值10分。协助村(社区)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两委”班子依法管理和服务村(社区)公共事务的水平,为村(社区)换届选举、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起草和审查村(社区)的村规民约; 第二十条 工作信息报送,分值5分。主要包括是否按照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等。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公益法律服务范围不包括辖区内群众涉及经济、民事、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村(社区)涉及非日常管理与社会服务的投资、融资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十二条 顾问律师在村(社区)受理有偿法律服务案件的,需报律师事务所统一受案、统一办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估每年进行两次,分别检查村(社区)法律顾问上半年和下半年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半年考核评估结果低于60分的,责令律师事务所更换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年度两次考核评估结果均低于60分的,不再推荐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合同。每低1分,扣服务费2000元;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除扣除相应服务费外不再续聘。 考核评估结果为60到75分的,将对法律顾问进行约谈。每年两次考核评估均低于75分的,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推荐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经查证属实的,当期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村(社区)法律顾问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加强管理,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接受考核评估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该律师事务所参与村(社区)的资格并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村(社区)法律顾问属于跨地区支援的,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村(社区)法律顾问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第二十七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出现两宗以上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逐级将名单报送至司法厅记入其不良记录档案。 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服务类

服务内容: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四标段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甲方责任: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应指定本单位相关机构(法制机构或综合办公室)与法律顾问保持联系,负责转达甲方的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


乙方责任:1.乙方应当组成律师服务团队,由 担任团队负责人,成员包括共同为甲方提供高效便捷的各类法律服务,乙方更换团队成员的应取得甲方同意; 2.乙方律师应当为甲方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必要时,应当提供现场坐班服务,到服务单位现场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方指派的各项工作; 3.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应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4.一般法律事务,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后,1-3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应按要求反馈工作进程、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对甲方加急特办的事务,乙方顾问律师应加班加点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5.乙方律师在本合同约定及甲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6.乙方律师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7.未经授权,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或者利用法律顾问身份影响,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8.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9.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及相关部门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10.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1.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12.乙方应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对审查的合同、协议、规范性文件等有明确的可参考的意见建议,不得经常出具无法律性审查意见的意见书。出具无法律性审查意见书的,按照下表比例扣除相应的法律顾问费用。 13.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后,认真总结本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向甲方报送。 14.接受并配合甲方的考核管理,如实提供考核所需资料,特别是要将年度审核出具的意见书汇编成册,附统计表一并提交。


违约责任: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或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按考核结果扣除相应的法律顾问服务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二款5~12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地点(范围):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合同约定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评审细则类别: 服务类细则类别
服务类细则类别
序号 评审项目 权重分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 10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权重分值。(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对于高于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投标报价不予接受,视为无效投标。
2 类似业绩 4 投标人提供2020年1月1日至开标前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 注: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投标文件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未按要求提供的情形将作为无效业绩不得分。
3 人员配备 5 投标人须自行拟定项目团队组成(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中三年以上(含)执业年限的专职律师满足7人的得2分,在以上7人团队中,至少3人满足十年以上(含)执业年限的专职律师的得5分。 注:提供律师执业证(证书上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具体执业资格年限以执业证书上的日期为准),证明材料附复印件附于投标文件中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计分。
4 采购需求响应情况 5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5分;投标人每有一项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对应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减1分,减完为止。
5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20 投标人需提供本项目的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要求方案内容完整,包括但不限于:1.采购人单位及管辖性质的认知程度及顾问职责;2.服务内容及服务流程;3.执行方案的措施;4.服务方案质量管理控制;5.项目档案管理及移交方案;可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方案的得15分,以此为基础,方案中针对上述模块每有一项对内容进行了深化和细化或提供经评委会成员的合理化建议的加1分,加至标准分为止。方案包含上述模块,出现一项表述不准确或表述不清晰的减1分;每有一项模块丢失的减2分,减完为止。
6 法律诉讼服务方案 20 投标人需提供本项目的法律诉讼服务方案,要求方案内容完整,包括但不限于:1.采购人单位及管辖区域存在潜在的法律诉讼风险分析;2.服务内容及服务流程;3.执行方案的措施;4.服务方案质量管理控制;5.项目档案管理及移交方案;可提供法律诉讼服务方案得15分,以此为基础,方案中针对上述模块每有一项对内容进行了深化和细化或提供经评委会成员的合理化建议的加1分,加至标准分为止。方案包含上述模块,出现一项表述不准确或表述不清晰的减1分;每有一项模块丢失的减2分,减完为止。
7 团队管理方案 16 投标人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人员配备、团队管理方案及风险控制及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1.团队架构分工;2.岗位分工职责;3.与采购人沟通、衔接方式;4.突发情况应急预案;5.争议和矛盾事项应对方案;6.应急响应时间;7.应急响应人员配备及对接;8.质量控制措施;9.资料及档案管理措施等;可提供团队管理方案得7分,以此为基础,方案中针对上述模块每有一项对内容进行了深化和细化或提供经评委会成员认可的合理化建议的加1分,加至标准分为止。方案包含上述模块,出现一项表述不准确或表述不清晰的减1分;每有一项模块丢失的减2分,减完为止。
8 服务承诺 10 投标人需提供本项目的相关售后服务承诺,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廉洁从业承诺;2.保密方案;3.服务承诺;4.质量承诺;5.处罚措施;6.服务响应速度;7.诚信承诺;可提供服务承诺得7分,以此为基础,方案中针对上述模块每有一项对内容进行了深化和细化或提供经评委会成员的合理化建议的加1分,加至标准分为止。方案包含上述模块,出现一项表述不准确或表述不清晰的减1分;每有一项模块丢失的减2分,减完为止
9 内控管理 10 投标人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工作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制度;2.避免利益冲突制度;3.职业道德规范及投诉处理制度;4.律所收费及财务制度;5.风险管控管理方案。可提供内控管理制度的得10分。以此为基础,内控管理制度包含上述模块,出现一项表述不准确或表述不清晰的减1分;每有一项模块丢失的减2分,减完为止。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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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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