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一号)
微信分享
关注项目
标讯收藏
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立即查看
|
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乐财采决【2023】1号)
一、项目编号:2023-307-SGHZ-GZZ
二、项目名称: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柴油发电机组等设备采购及安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州崇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新桥村段815号一栋110
被投诉人:广东合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百旺大道42号莞韶双创中心研发办公楼五楼03号
相关供应商:佛山市博瑞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石洲村石洲工业区9号厂房之四之三
当事人: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 址:乐昌市坪石镇莲塘材牛鞍山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州崇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柴油发电机组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2023-307-SGHZ-GZZ)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1、重新组织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对我公司及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重新评定,并按重新评定的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2、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投标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投诉人称:我司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柴油发电机)都是广西玉柴船电动力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广西玉柴船电动力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所以我司没有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佛山市博瑞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财政局
2023年8月31日
(乐财采决【2023】1号)
一、项目编号:2023-307-SGHZ-GZZ
二、项目名称: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柴油发电机组等设备采购及安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州崇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新桥村段815号一栋110
被投诉人:广东合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百旺大道42号莞韶双创中心研发办公楼五楼03号
相关供应商:佛山市博瑞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石洲村石洲工业区9号厂房之四之三
当事人: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 址:乐昌市坪石镇莲塘材牛鞍山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州崇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柴油发电机组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2023-307-SGHZ-GZZ)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1、重新组织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对我公司及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重新评定,并按重新评定的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2、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投标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投诉人称:我司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柴油发电机)都是广西玉柴船电动力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广西玉柴船电动力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所以我司没有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佛山市博瑞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财政局
2023年8月31日